[大件运输]大件设备运输等级怎么分类
时间:2023-05-18 07:24:07 | 作者:admin
大型物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
(一)货物外型尺寸: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货物;
(二)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是指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运载大型物件的运输。
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大型物件分级
大型物件,按其外形尺寸和重量(含包装和支承架)分成四级:
(一)一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1、长度大于14米(含14米)小于20米;
2、宽度大于3.5米(含3.5米)小于4.5米;
3、高度大于3米(含3米)小于3.8米;
4、重量大于20吨(含20吨)小于100吨。
(二)二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1、长度大于20米(含20米)小于30米;
2、宽度大于4.5米(含4.5米)小于5.5米;
3、高度大于3.8米(含3.8米)小于4.4米;
4、重量大于100吨(含100吨)小于200吨。
(三)三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1、长度大于30米(含30米)小于40米;
2、宽度大于5.5米(含5.5米)小于6米;
3、高度大于4.4米(含4.4米)小于5米;
4、重量大于200吨(含200吨)小于300吨。
(四)四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1、长度在40米及以上;
2、宽度在6米及以上;
3、高度在5米及以上;
4、重量在300吨及以上。
大型物件的级别,按其长、宽、高及重量四个条件中级别最高的确定。
随着我国核电工业、大型化工设备的更新改造以及千吨级以上轧机设备需求量的持续上升,国内对大件牵引运输车的需求也在不断提高。不过,以往大件运输牵引车主要从国外进口,如沃尔沃、曼、奔驰等大马力牵引车。
在此形势下,依托在大马力牵引车领域的优势,陕汽汽车工程研究院成功开发了一款大件牵引运输车,该车设计列车总重为300~500吨;首次设计开发的加强型前/后悬架,提高整车的承载能力。
日前,陕汽大件牵引运输车已完成试制并交付用户。相对进口牵引车,至少能为用户节约70万元以上的单车购置成本。
这会否为国内重卡企业吹响进军大件运输市场的冲锋号?
国外品牌市场份额超九成
何为大件运输?大件运输即承担包括超限、超重物品的商品运输,超限货物是指装载轮廓尺寸超过车辆限界标准;超重货物是指车辆总重量对桥梁的作用超过设计活载。如大型火力发电设备中的发电机定子、转子、锅炉汽包等,就属于超限、超重货物。
那么,大件运输市场究竟有多大容量?“我们早期就开发过这款车,只是一直在进行改进。”陕汽重卡相关人士表示,陕汽大件运输牵引车能承载200~500吨的重量。“目前大件运输市场上的车辆以国外品牌为主,例如曼、奔驰等。国内产品不多,售价在80万元左右。”陕汽重卡相关人士告诉记者。
“目前国内大件运输车主要是曼和奔驰。据不完全统计,它们大约占据了95%的市场份额。”大连陕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孙晓博说道。
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许多不可拆解的长度≥40米、宽度≥6米、高度≥5米、重量≥20~300吨的大型物件(以下简称“大件”)需要公路运输,特别是在港口、油田、化工、钢铁、桥梁、电力、锅炉等领域尤为突出。在这些领域,与铁路、海运相比,公路运输更为灵活。采用超重型车组(大件运输列车)方式实施大件长距离地面运输,可以根据需要直接将大件从港口运到目的地,实现“门对门”的服务。
超重型车组,特指用于载运特大、特重,而不允许分解载运的大型对象的汽车列车。包括牵引车(主车)和挂车(半挂车、全挂车、长货挂车、平板挂车、其他变型挂车、3纵列或4纵列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超重型车组在于它具有用户所要求的专用功能,能在特定环境下完成特殊作业。但其专用功能的发挥需要有牵引车和挂车的良好配合。
调查显示,每年国内对大件牵引运输车的需求在500~800辆以上。由于基本以进口车为主,致使大件运输市场的发展受到制约。“进口牵引车底盘订货周期长、价格高,维修与配件供应也不方便。面对如此大的市场以及进口车的一些不足,国产大件牵引运输车快速进入市场迫在眉睫。”孙晓博他认为,关键零部件体系过于倚重外资,影响国内重卡企业在该细分市场的深入挖掘。
运输大件,因车货总重、外廓尺寸等超过公路规定限界,需要向有关交通管理部门申报,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和运输组织措施。运输前,要查清所运大件的重量、尺寸、重心和支点位置,配备相应的车辆,落实所经路段、桥涵的承载能力,公路宽度、弯道半径、纵坡、路拱的几何尺寸,立交和隧道等结构物的净空限界,公路上空电线和两侧的障碍物等情况,制定运输方案。对于不适于超重型汽车列车通过的路段要改建,桥涵要加固,障碍要排除,或者采取临时措施,如绕道行驶、搭建便桥、修建便道等。对于重量和尺寸特殊的大件,必要时应先进行行车模拟试验,以检验所经公路能否通过。实际运输时,交通管理部门要事先向群众公告并临时分段封闭交通,由指挥车、高空架线车等开道,以排除各种干扰和上空障碍。通过大城市时,还可根据情况安排在夜间运输,以减少对城市正常交通的影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提高运输质量,保证运输安全,保护合法经营,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物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
(一)货物外型尺寸: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货物;
(二)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是指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运载大型物件的运输。
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大型物件分级
第五条大型物件,按其外形尺寸和重量(含包装和支承架)分成四级:
(一)一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1、长度大于14米(含14米)小于20米;
2、宽度大于3.5米(含3.5米)小于4.5米;
3、高度大于3米(含3米)小于3.8米;
4、重量大于20吨(含20吨)小于100吨。
(二)二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1、长度大于20米(含20米)小于30米;
2、宽度大于4.5米(含4.5米)小于5.5米;
3、高度大于3.8米(含3.8米)小于4.4米;
4、重量大于100吨(含100吨)小于200吨。
(三)三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1、长度大于30米(含30米)小于40米;
2、宽度大于5.5米(含5.5米)小于6米;
3、高度大于4.4米(含4.4米)小于5米;4、重量大于200吨(含200吨)小于300吨。
(四)四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1、长度在40米及以上;
2、宽度在6米及以上;
3、高度在5米及以上;
4、重量在300吨及以上。
第六条大型物件的级别,按其长、宽、高及重量四个条件中级别最高的确定。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业户,其开业条件必须符合《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字〔1993〕531号文)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营业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按其设备、人员等条件,分为四类:(类别划分条件见附1)
一类能承运一级大型物件;
二类能承运一、二级大型物件;
三类能承运一、二、三级大型物件;
四类能承运一、二、三、四级大型物件。
第九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业户,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大型物件运输经营项目的业户,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自接到业户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天之内给予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
第十条审批权限: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一类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的开业审批;
二、三类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四类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经县、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经审核符合《道路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和《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类别划分条件》的,由批准单位发给注明道路大型物件(级别)和限定吨位的《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
第十二条大型物件运输业户需扩大经营范围,经营更高类别的大型物件运输的,须按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非营业性运输单位从事一次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须向当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的设备情况、人员技术力量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方可进行作业。
第四章大型物件运输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大型物件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时,必须做到:
1、必须向已取得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业户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
2、必须在运单上如实填写大型物件的名称、规格、件数、件重、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大型物件托运或运单填写不明确,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的,由托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大型物件承运人在受理托运时,必须做到:
1、根据托运人填写的运单和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查对核实;
2、承运大型物件的级别必须与批准经营的类别相符,不准受理经营类别范围以外的大型物件。
凡未按以上规定受理大型物件托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的,由承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承运人应根据大型物件的外形尺寸和车货重量,在起运前会同托运人勘察作业现场和运行路线,了解沿途道路线形和桥涵通过能力,并制定运输组织方案。涉及到其他部门的应事先向有关部门申报并征得同意,方可起运。
第十七条大型物件运输的装卸作业,由承运人负责的,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货物的特点和装卸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由托运人负责的,承运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将车开到装卸地点,并监装、监卸。
在货物的装卸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车货损失或第三者损失的,由承担装卸的一方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运输大型物件,应按有关部门核定的路线行车。白天行车时,悬挂标志旗;夜间行车和停车休息时装设标志灯。
第五章费收规定
第十九条大型物件运输费用按交通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因运输大型物件发生的道路改造、桥涵加固、清障、护送、装卸等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第六章违章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运输大型物件的,对营业性运输经营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非营业性运输者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超越批准类别承运大型物件的运输经营者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装设标志灯(旗)和装设不符要求的,每车次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交通部《道路运输违章处罚暂行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使用滚拖方法运输大型物件的运输组织与费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上一页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