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大件]“超限”“超载”五不同
时间:2023-05-18 07:24:42 | 作者:admin
1.法律和法规根据不同:超载一词来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超限一词来源于《公路法》。
2.依据的技术参数标准不同:定车辆是否超载的技术参数标准是依据车辆出厂时的安全装载能力确定的,而判定车辆是否超限的技术参数是依据公路的设计承受能力为标准确定的。
3.客体物不同:超载运输既有货物超载,同时又有客运超载。而超限运输只是在货物运输中有,客运中没有超限运输规定。
4.执法主体不同:查处超载运输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超限运输的执法主体是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在没有综合执法授权的前提下,公安机关和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只能各执自己的法。
5.法律责任不同:超载运输只负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可处以罚款、警告和吊扣驾驶证;超限运输除罚款外,造成公路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超限运输有行政法和民事法上的双重法律责任。
现代企业自营物流已不是传统企业的物流作业功能的自我服务,它是基于供应链物流管理以制造企业为核心的经营管理新概念。根据20世纪90年代美国物流管理协会对物流(logistics)的定义,物流(logistics)是为满足消费者需求,而对原材料、半成品、最终产品及相关信息从起始地到消费地的有效率与效益的流动与存储进行的计划、实施与控制的过程;具体包括运输、仓储、包装、物料搬运等内容。
自营物流主要是指工业企业自己营业的物流,而它的主要的经济来源不在于物流。
比如说海尔:它就是自营物流.但是它的最大利润源却不是物流.但它有能力自身承担物流业务并且从中获利.自营物流是企业物流模式的一种.目前的趋势:没有能力承担物流业务的企业把其物流业务外包给专业的第三方物流公司.由于我国物流体系制度很不完善,所以,经过分析第三方物流也不是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所以现在有许多生产型企业两难,不知道是该自营还是该外包。
这也是目前我国物流行业的重要矛盾之一。
1、掌握业务控制权,争取市场主动
2、盘活企业资源,开辟第三利润源泉
3、降低转置成本,减少外购交易风险
4、避免机密泄露,保护企业经营安全
5、降低系统运作成本,实施企业物流一体化管理
6、提升顾客满意度,提高企业品牌价值
根据规模经济原理,物流规模越大,物流集约化程度越高,物流营运越经济,因此企业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的规模时,即企业自身物流拥有一定的规模时,自营才能发挥其系统管理的功效。否则,其降低物流系统总成本的目标就难以实现,规模效益自然成为自营物流的瓶颈。特别在消费者市场多样化、个性化需求的今天,社会需求的快速变化和技术的日新月异,制造企业的大量生产已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求。差异化营销与柔性生产已成为企业的未来发展趋势,其结果是企业必须采取多品种、少批量、多批次的物流策略,如果企业欲贯彻其以服务改善为目的的物流管理宗旨,则其物流作业的分散度将会进一步扩大,分散的物流作业就会冲减系统管理的效益。因此,结合物流作业外包的规模优势与物流系统自营的管理价值,笔者认为,将部分非核心的物流作业功能外包而整个物流系统企业自我营运的“作业功能外包+系统管理自营”的混合物流模式,应该是企业今后物流发展的主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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