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业人才培养新举措

时间:2023-05-17 21:11:37 | 作者:admin
全球物流业发展趋势对物流人才的新要求 1.全球物流业发展趋势 1)全球物流业供需发展快速 20世纪80年代以来,来自物流供需双方的因素共同推进了全球物流业的快速发展。 需求方面:首先,科技的进步和客户需求的多样性,使企业将核心竞争力投向新产品研发以及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和改进服务方面,而将大量的非核心物流业务外包给专业物流公司。其次,经济全球化将全世界演变成一个紧密相连的经济体,国际物流业务量大增,促进了物流业的发展。再次,企业生产和管理技术的变革,如GT、、CIM、JIT以及零库存等新技术新思想的广泛应用,制造企业视物流企业为自己的战略伙伴,共赢发展。最后,市场需求和竞争环境变化,带动了如冷链物流、应急物流、逆向物流等新兴物流服务需求量。 从物流供应方面分析,各国政府充分认识到现代物流的经济价值,通过不断的努力,物流的诸多功能要素得到极大发展,为满足物流需求做好了充分的准备;此外,现代科技的发展,如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技术的广泛应用,极大提高了物流企业服务能力。 2)第三方物流迅速崛起 第三方物流是指由供方和需方以外的物流企业提供的物流服务的业务模式。 近十年来,第三方物流发展神速,资料统计,1997-2000年,世界前500强企业对第三方物流的需求量由40%增长到了56%,美国及日本企业利用第三方物流服务的比重分别达到58%和80% 。 3)现代物流作业效率和质量极大地提高 现代科技大量应用于物流领域,极大提高物流作业效率和质量。在欧美日等发达国家,计算机管理系统得到普遍应用,叉车、货物升降机、传输带等机械在物流作业中应用程度很高;各种分拣设施以及EDI、GPS、GIS等信息技术在物流领域的应用,提高了信息传输速度、工作效率、准确性,降低了物流处理成本。 2. 全球物流业发展新趋势对物流人才的新要求 全球物流业发展新趋势造就了物流人才培养大潮,更揭示了:现代物流业是一个跨行业跨部门的复合产业,是集理论性与实践操作性于一体的综合服务性行业,它融合了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社会科学、经济学等众多学科精华。现代物流人才应该是社会人、职业人、专业人与发展人的和谐统一。 物流业发展新特点对物流职业岗位的复合化和专门化提出了的新要求。物流职业的复合化是指物流人才知识结构的复合化,要求物流人才首先接受“宽带式”培养,做到:厚基础、宽口径、应变能力强,可以胜任多个物流岗位。职业岗位的专门化是指物流人才的知识结构由低至高有不同层次的专门化,即物流人才经过“订单式”、“定向式”等多渠道培养,构建起一线物流操作到物流运营、高级物流管理及物流决策,以及同时精通国内物流与国际物流运作的各个层面的合理人才结构。 中国物流业与中国物流人才现状 中国物流业紧随全球物流业的发展,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形势。目前全国物流相关企业已达200万家;2006年我国社会物流总额达59.7万亿,同比增长17.1% ;我国前50强物流企业2006年的主营业务更是增长了30%。 然而,中国物流业发展的重要平台之一的物流人才,却与高速发展的物流业极不匹配,表现为: 1.物流人才总需求量大且分布不均 我国目前物流人才缺口达600万,物流专业人才是国家12类紧缺人才之一,特别是对中高级物流人才的需求每年以15%的速度增长。尤其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依靠良好的区位优势,发达的制造业,集中了我国大部分的物流人才需求,如:广东省每年物流人才需求量达80万人,上海市50万人,浙江省30万人以上。 2.中高级物流管理人才严重缺乏 中高级物流人才是指,懂物流技术懂物流经济,熟悉物流管理技术并掌握企业供应链流程,懂英语会电脑,精通国际贸易知识、财务成本管理知识、法律知识的素质型人才。我国物流业人才需求已经从数量型转变为素质型,到2010年,我国中高级物流管理人才缺口达40 万人。 3.中高级物流管理人才竞争激烈 随着中国加入WTO,一方面精通国际物流的外向型中高级物流人才紧俏。另一方面,大量的跨国物流公司如UPS、日本邮船涌入中国,必然为拓展中国物流市场猎取中高级物流管理人才。联邦快递表示,未来几年在华员工数将以20%的速度增长。 中国特色物流人才体系构建措施 1.构建中国特色的立体化物流人才培养体系 学校教育担负起了物流人才培养的主要重任。截至2006年我国开设物流专业的本科院校218所,在校生3万人;开设物流专业的高职、高专480所,在校生15万人。可见学历教育是物流人才培养的主通道。 1)实施分方向“零距离”式教育培养物流初级人才 物流业中75%从业人员是基层操作人员,即物流初级人才。这个庞大的培养任务主要由高职、高专的职业教育完成。“零距离”是指物流专业设置与社会经济零距离,教学内容与职业需求零距离,实践教学与职业岗位零距离。针对物流行业特点,实施分方向教学则是“零距离”式培养物流初级人才的最佳途径。 例如,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历经多年的探索,对2004级650名物流管理专业学生在接受两年的专业基础教育前提下,实施了分方向教学。根据我国物流业发展的特点以及本校历届毕业生的就业分布情况,将物流管理分为:运输管理方向、现代仓储管理方向、企业物流方向、国际物流四个方向,并开设针对性课程,如现代仓储管理方向突出了《采购与供应》、《商品养护技术》等课程的教学,而国际物流则重点讲授了《国际货运代理与报关》并强化了国际物流中的相关业务流程及单证填制的训练。分方向“零距离”式教育培养既为学生打下基础,又调动了学生积极性,为他们毕业后迅速转化为物流人做好了准备。 2)拓展中高级物流人才培养渠道 中高级物流人才多指接受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的人才,他们主要从事物流经营、物流系统规划以及物流科研任务。在美国,90%以上的物流从业人员接受过本科教育,而我国目前则只有20%物流从业人员是本科学历。借鉴国外的经验,对中高级物流人才可以由高等院校设置本科、研究生、博士的多层次教育承担,还可依托研究机构、各地物流协会,联手培养。此外,“送出去”也是培养物流中高级人才的渠道,如中远集团根据物流发展结合企业需求选派员工出国进修,促使中高级人才掌握先进技术和理念,能驾驭物流日常业务的经营与决策,又具备敏锐的洞察能力,能高效解决现代物流发展过程中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 3)构建非学历教育桥梁,完善物流人才培养体系 我国物流业起步晚,物流从业人员中绝大部分没有受过系统教育,专业知识不扎实,开展非学历的在职教育培训,是提升物流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最重要和最经济的模式,也是帮助受过专业教育物流从业人员知识更新的最佳途径。我国目前每年需接受物流职业培训人员约100—200万人。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负责建立起的的物流师行业培训和考试认证体系;ITC全球采购与供应链国际认证项目的建立;注册采购师培训认证与ITC的嫁接等一系列非学历教育模式,成为我国物流人才体系的重要组成。 2.加强校企合作,共同培养企业适用人员 物流业是一个实践操作性很强的行业。按照行业惯例,一个物流专业毕业生从职场新人成为熟手,需要3年时间。缩短这个时间的最佳办法就是校企合作,加大物流企业对物流人才培养的参与度。通过建立校企实习、就业基地,教师在教学中融入企业岗位要求、业务流程、单证体系及填制要求等知识,同时聘请企业专家加入教学第一线,介绍企业文化、企业理念、企业业务操作程序等知识。武汉交通职业学院,聘请新科安达武汉分公司经理专门教授该公司的RDC运作,学生受益匪浅,提前熟悉企业生产环境,为今后尽快进入角色打下基础。 3.建立物流人才库,对流人才进行系统管理 人才是物流发展的关键之一,据资料统计,国外大型物流企业选址的重要因素即交通基础设施和物流人才情况。因此,国家不仅要重视物流人才培养还应重视物流人才的储备和管理。政府部门建立应物流人才库,管理物流专业人才信息系,既有利于协助企业找到适用人才,又可为物流人才提供就业机会,可谓多边共赢。 构筑坚实的物流人才体系,是物流业发展的关键所在。结合物流业发展特点,社会需求,探寻中国特色的多渠道的完善的物流人才体系,必将加快我国物流业的发展。 对于物流保险,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有人认为,物流保险是指对物流活动过程当中各个主要环节运作风险的保障和理赔。笔者认为,这个定义在实践中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目前的物流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物流保险囊括了物流过程当中涉及的全部保险,既包括货运险又包括责任险。狭义的物流保险是责任保险,是相对于货运险体系而言处于另一个体系的保险。物流货物保险的投保人和受益人都是货方。而物流保险投保人和受益人都是物流企业。货物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货物本身,物流保险的保险标的是物流经营人的责任。 物流经营人在物流保险中的法律地位 1.物流经营人在物流货物保险中的法律地位 我国《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虽然货方(或委托方)将货物交给了物流企业,但是物流方对货物没有保险利益,货物所有权仍然掌握在货方(第一方或第二方物流)手中,货方对货物具有直接的保险利益,故其须对货物损失的风险负责。不管委托方中的任何一方承担保险义务,均与第三方的物流企业无关。以FOB、CFR贸易方式为例,货物风险在买卖双方方之间的转移以货物越过装运港的船舷为界,越过船舷后由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损坏的风险,一般应由买方(第二方物流)办理保险。自始至终,第三方物流企业既不承担货物的保险义务,也不负责赔偿货物损失的风险。总之,第三方物流企业不是物流货物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物流货物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货方和保险公司。 1 )物流经营人是保险人兼业代理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到保险领域有保险代理人,其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我国《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其中,兼业保险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主要有行业兼业代理、企业兼业代理和金融机构兼业代理、群众团体兼业代理等形式。 兼业代理人只能代理与本行业直接相关,且能为投保人提供便利的保险业务。实践中,很多传统的货运企业、货运代理企业、进出口代理企业拥有“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书”,这些企业在向第三方物流企业转型的过程中,继续兼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此时的保险法律关系中,投保人为货物所有者的第一方或第二方企业,保险人为保险公司。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是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与投保人订立了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仍由保险公司承担。 2 )物流经营人是货物所有人的受托人 这种形态的物流货物保险起源于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买方委托卖方办理货运保险(如CIF、CIP等)的贸易方式。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之间互相委托办理货运保险是经常的事情。例如,在CFR贸易方式中本应由买方负责办理货物保险,但实践中出于贸易的方便,买方往往委托卖方在装船的同时为其办理货物保险事务,因此出现了CIF的贸易方式。在CIF的贸易方式下存在着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首先是委托人(买方)与受托人(卖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其次是以卖方为投保人、买方(或其他的保单背书持有人)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为保险人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 后来,实践中又出现了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办理保险的做法。例如,国际货代企业在为货物所有权人提供出口清关、安排运输等物流服务时,往往还代客户进行投保。这时第三方物流企业是为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与保险公司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的。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办理保险时存在着两个法律关系:首先是委托人(买方或卖方)与受托人(第三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其次是以第三方物流企业为投保人、委托方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为保险人的保险法律关系。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货物所有权人的受托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其法律后果应由货物所有权人承担。 2.物流经营人在物流责任保险中的法律地位 经营第三方物流的企业就委托方交来的物流货物承担着安全仓储、流通加工及运输的责任。当由于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责任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时,货物所有权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根据代位求偿理论向第三方物流企业追偿。因此,第三方物流企业为降低自身责任风险,一般会选择投保物流责任险。物流责任保险的标的是对第三方物流企业对第三人的责任而不是货物实体财产本身,货物所有人自然也不是物流责任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该险种下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是第三方物流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要承担物流责任保险合同中的全部法律后果。 物流经营人在物流保险中法律地位的判断标准 物流经营人通常以两种身份参与业务操作,即代理人和缔约当事人。如何在具体的业务实践中区分和认定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身份,目前尚不存在统一的标准,而是应取决于每种情况的具体事实和所应适用的法律规定。常用的判断标准主要有:收入取得的方式,是收取固定费率的佣金还是从保险差价中获得利润;是否以自己名义签发投保人性质的保单;在合同中对物流经营人的法律地位是否有明确的约定,或实际操作中是否以当事人的角色出现。以往业务操作的习惯作法。 首先看合同,合同中如果约定是代理那就是代理,如果约定是一次统包的价格那他就是投保人。其次,按照航运实践,如果挣佣金的就是代理,挣差价的就是投保人。但实践中有时物流经营人有双方代理之嫌,对一方收取佣金,而同时对另一方收取差价,此时如何判断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物流经营人常见的地位按照法律原理理解是比较容易的,一般由委托方和物流经营人构成。代理关系的成立必须由一方提出委托,并经另一方接受才算成立。这种关系一经确定,委托方与物流经营人之间的关系就成为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有关双方的责任、义务由双方订立的代理合同来确定。在确定了物流经营人与第一方、第二方或其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后,其法律责任确定也在明理当中了。可归纳为: 物流经营人在与其他人订立合同时未公开委托方是谁,此种情况一旦在物流过程当中对其他人的商品、财产、服务产生过失责任时,则直接由物流经营人承担责任。 物流经营人在与其他人订立合同时说明仅代表第一方或者第二方,如在订立的合同中“仅作为XX的代理人”,此种情况下,一旦在物流过程中对其他人产生过失责任,其他人只能对第一方或者第二方追究责任。 结语 综上所述,物流经营人只有在物流责任保险中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须独立地承担合同的义务。而在物流货物保险中一般是处于保险代理人或者货主受托人的法律地位,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或货主承担,物流经营人只在代理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践中,认清物流货物保险与物流责任保险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对甄别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法律责任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 上一页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