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建设进入全面e时代

时间:2023-08-22 10:00:02 | 作者:admin
2012年12月以来陆续颁布,并将对医药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标准、法规主要有商务部的《药品物流服务能力评估标准》,卫生部颁布的新版GSP法规以及国家药监总局近日颁布的5个《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2年修订)》附录的征求意见稿(主要有《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药品储存运输环境温湿度自动监测》、《药品收货与验收》、《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验证管理》)。   另外,笔者2012年以来,陆续参与主编了《国家劳动部药品储运员职业技能鉴定教材》以及审议了国标《药品物流服务规范》标准。上述已经颁布的法规、标准或待颁布的职业鉴定教材,都无一例外的将信息化建设作为未来对医药企业的重点要求。   全面的信息化要求   在商务部的《药品物流服务能力评估标准》里,特别提到对参与评级的医药企业,应该必须具有现代化仓储信息管理系统(WMS)、药品仓储自动温湿度监测系统、电子订单系统(既GSP法规里要求的ERP系统)、数码拣选系统(DPS,既GSP附录里要求的电子标签)、运输信息管理系统(TMS)、仓库控制系统(WCS)、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无线射频系统(RFID)、货主管理系统(TPL)等。   在国家局近日公布的新版GSP五大附录文件,也有单独一项附录即《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这一文件不但要求“企业应当建立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能够实时控制并记录药品经营各环节和质量管理全过程,并符合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同时也要求“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相关规定,在系统中设置各经营流程及环节的质量控制功能,与采购、销售以及收货、验收、储存、运输等管理系统形成内嵌式结构,对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判断,对不符合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规范》的行为进行自动识别及控制,确保各项质量控制功能的实时和有效”。   通过对比上述两项文件,我们就可以发现商务部的标准更加细化,而药监局的新版GSP附录这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贴近医药企业业务实际的信息化建设要求。按照2010年以来各地药监部门在对医药企业进行GSP认证以及对现代医药物流企业试点资格授予的实践来看,国家药监总局的颁布《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征求意见稿实际不但对企业的业务系统(ERP系统)提出了要求,实际也对现代医药物流企业的仓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信息化水平,这就要求企业必须使用WMS仓储管理系统。   信息化选型的要点   事实上,我国医药企业早在2005年时已经陆续使用了业务系统(ERP系统)。因此按照新版GSP标准以及相关附录文件,医药企业对ERP系统的升级改造难度并不是太大。但是对于少数拟获取现代医药物流资格、开展第三方医药物流业务的企业而言,WMS仓储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则是一个新课题。   由于我国开展第三方医药物流业务的仓储中心必须面对同一批号的在库品种可能属于多个货主的业务现实,因此多货主管理必然是医药WMS系统的核心。根据国内的项目实践,企业在使用和建设中需要注意几个要点。   首先,医药企业尽量不要选用同行单位提供的WMS系统。一方面,不同医药企业的业态特点不同,其物流中心的作业特点就大大不同:如有的是以普药分销调拨为主,有的企业是以快批拆零为主,还有的主要经营高端的医院纯销业务。而开展第三方医药物流业务的仓储中心,必然会具有上述各种客户,因此使用同行单位的WMS仓储系统不见得能满足企业自身要求。另外一方面,从技术的角度讲使用同行企业提供的WMS仓储系统,既不符合药监部门信息数据安全保密的要求,也难以解决数据泄密的风险。   其次,医药企业尽量不要选用ERP业务系统软件厂商开发的WMS系统。一方面,由于各家医药企业使用的ERP系统不一,而ERP系统厂商之间由于存在竞争关系,因此往往导致现代医药物流中心的WMS系统与客户的ERP系统对接不畅。另一方面,如果医药企业的WMS仓储系统和ERP业务系统选用同一软件商的产品,就意味着如果将来再想选用其他软件商的信息系统难度大增,往往会面临所有系统同时切换的风险。而且从数据安全性的角度讲,WMS仓储系统和ERP系统是不同的软件,各自的功能侧重点不一样。一套软件承载不同的业务功能,一旦崩溃会给企业带来非常大的损失。   最后,医药企业要多考察WMS仓储系统的实用案例,其第三方物流功能是否使用效果比较好是关键。上海通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现代物流案例如华远医药、河南博济光明医药、济南恒丰医药、云南昊邦医药等使用的富勒科技仓储系统(FLUX-WMS仓储系统)已经很好的解决了多货主、异地多仓的管理需求,尤其是在对电子监管码数据的动态采集,对仓储作业订单的状态监管、各种第三方业务收费模式的管理等方面已经达到了药监和企业的要求。 查看 张凌辉 所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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