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有没有标准,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时间:2023-08-20 15:00:02 | 作者:admin
近期,国务院多次发文要对物流企业进行政策扶持,并且,现已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但对于很多企业来讲,对于“物流企业”的概念还把握不准,不知道物流企业是否有标准,是不是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在得到税务机关认可后才可以享受相关优惠!! 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专门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 明确: 1、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物流企业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 3、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另外,特别明确: 符合上述减税条件的物流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希望各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一定注意!! 查看 王占伟 所有文章 上一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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