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物流业发展报告:政策环境
时间:2023-07-18 07:00:01 | 作者:admin
2003年物流业发展报告:政策环境 为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各级政府逐步把发展现代物流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国家在“十五”规划中,第一次将物流列入发展的重点。为了切实推动中国物流的发展,2001年3月,国家经贸委会同其他几个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中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中国从政府的角度下发的第一个有关物流发展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为物流的健康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原国家经贸委公布的2002年90亿元技改国债贴息重点支持行业中,流通业首次成为10大行业国债技改支持重点之一。这次技改国债贴息支持流通业的核心内容是:培育第三方物流龙头企业,为工业企业提供快速低成本的增值服务,降低中国企业在流通环节的成本,提升中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逐步提高中国企业利用第三方物流服务的比重,鼓励经济发达地区加强物流园区的规划和服务;重点推进流通企业现代化,使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和营销方式得到发展,培育5至10家初步具有国际竞争力、年销售额在20亿至50亿元的连锁企业集团。 与此同时,交通部为加快物流发展也颁发了《关于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服务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发展物流服务的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为促进国际贸易及物流的对外开放和健康发展,原外经贸部发布了《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在市场准入和审批程序方面做了规定,以起到对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整顿和规范作用。这些政策的具体内容涉及: 1.外商可投资商业物流配送中心 中国发展现代物流业,有三方面当务之急:一是积极培育物流市场,建立社会化的区域物流服务体系。二是塑造多层次、多类型的物流配送格局。三是推进国际合作,加快物流产业发展。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文件中,没有对物流产业的开放做出专门承诺,但在分销、运输等部分的承诺中,都包含了物流产业开放的相关内容。在实际审批中,国家已明确允许外商投资连锁商业企业建立物流配送中心。 2.外商投资民航业政策放宽 新《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经国务院批准,2002年8月1日正式实施,外商投资中国民用航空业的范围﹑方式﹑比例和管理权等全部放宽。新规定除了扩大投资范围,由原来规定外商投资公共运输企业只试点一至两家,改为取消试点数量限制,除允许外商投资现有任何一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外,还放宽了外商投资比例,由过去的投资民用机场中方必须控股,并且比例不可超过49%,改为外商投资民用机场,只须由中方相对控股便可以。 3.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试点工作 为促进国际贸易及现代物流业的对外开放和健康发展,原外经贸部拟在国内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物流业的试点工作。目前暂在北京、天津、上海和重庆四个直辖市,浙江、江苏、广东三省及深圳经济特区进行试点。并对外资企业投资的形式与业务、申请条件、程序等作了详细的说明。 试点的目的是对物流业有秩序地开放,通过引进外资资金和管理来促进中国物流业的发展,同时对中国整体物流业起到整顿和规范作用。 4.鼓励外国大型连锁企业在华采购 为鼓励和方便外国大型连锁商业企业采购中国产品,政府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包括,鼓励跨国商业企业在华设立采购中心,并解决其通关、外汇管理、税收等问题;支持国内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产品档次,使产品质量、性能及包装等适合跨国商业企业的要求;举办类似“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等活动,为国外大型连锁商业企业与国内生产企业建立直接贸易关系提供条件。 5.政府采购法出台 《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适用于中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制订采购法,是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的必然一步。政府采购将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其中,公开招标将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在该法颁布之前,重庆、深圳、江苏、山东、河北、安徽、山西、北京、上海等大部分省市已相继进行了政府采购制试点和推广,效果显著。 6.港口可再组建外轮理货公司 据交通部透露,除原各港外轮理货公司外,原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可根据本港理货业务的需要,组建第二家理货公司。凡具有与开展船舶理货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企业法定代表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符合国家有关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的单位均可设立第二家中国性理货总公司。 上一页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