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流法规建设中的问题及建议

时间:2023-07-18 01:00:02 | 作者:admin
我国物流法规建设中的问题及建议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物流业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无一不在呼唤物流业要加强物流法规建设。   一、物流法规建设是物流行业顺利发展的重要基础   1.我国加入WT0以后,外资物流企业能凭借其先进的物流技术,高度的专业化管理以及雄厚的资金入驻我国流通业,将对我国现有物流企业构成强大的中击。为此,针对世贸组织倡导的贸易自由化原则、促进公平竞争原则,必须彻底清理、修改、制定与世贸规则相协调的法律、法规。   2.市场竞争的加剧,使得从微观上降低物流成本,成为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单个企业之间的物流竞争,已逐步转向供应链供应链之间的竞争,也就是说在现代物流系统中,企业供需关系包括了从战略层到作业层的全方位合作,这种供需联系的日益密切,也迫切需要有一整套适应这种变革的法规体系,以调整行为主体之间这种新型的关系。   3.现代物流是一个高度集成的行业,物流法规也必须体现其专门化和系统化。在现代社会经济中,物流已从传统的仓储和运输等主要功能环节,向物流系统化、综合化方向集成和发展,现代物流管理的典型特征就是物流的系统化,即用系统科学的思想和方法建立物流系统。因此,只有从系统化的角度加强物流立法,才能充分发挥整个物流系统的高效率。   4.物流国际化要求流通企业必须建立与国际物流系统接轨的管理和技术标准体系,适应国际多式联运的集装箱及其他物流设施的标准化和规格化体系等。而制定既适合我国特点,又与国际接轨的物流技术标准法规体系,是提高整个物流系统效率,提高物流产业化发展能力的基本技术条件。   二、我国物流法规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的有关物流法规,法律效力的角度来看,分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颁规章等三类。现有的各类物流法规,基本上能维护目前物流业的基本经济秩序,但还存在着下述问题:   1.我国目前执行的某些物流方面的法规还是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环境下延续下来的,不仅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的发展,更难以适应我国加入WT0以后物流国际化发展的需要。法律体系从技术上普遍缺乏对实践的具体指导和调整作用,宏观调控能力和微观约束能力不足。   2.物流业缺乏系统而专门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执行的有关物流方面的法规和直接为物流或与物流有关而制定的法规从内容和行业管理上分散于海陆空运输、消费者保护、企业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各部委分别制定的有关规程和管理办法,形成多头而分散的局面,缺乏物流行业系统专门的法律规定;立法上涉及交通、铁道、航空、商业、外贸等十多个立法部门,加上各部门协调不够,难以整合物流各环节和各功能之间的关系,不利于形成行业优势推动我国物流业的发展。   3.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大。我国直接具有操作性的法规多由各部委、地方制定颁布,规范性不强,缺乏法律责任的制约作用,大多以“办法”“条例”“通知”等形式颁布,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操作性,难以产生法律效力,多数只适合作为法庭审判的参照性依据,不利于调整各物流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缺乏对物流主体行为的制约作用。   三、加强我国物流法规建设的建议   随着我国物流业发展的客观经济环境的逐步成熟,必须在研究制定促进和保护我国物流行业顺利发展的政策措施的同时,为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制定与市场机制、自由化贸易配套的法律制度。   1.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物流法规体系。在法规和政策的调整中,要在对现行法规和政策,特别是影响物流产业发展的一些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制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物流法规,以保证我国物流业在不断完善的法律环境中健康发展。同时,还必须调整和优化政府目前的政策取向,在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物流技术装备更新、物流项目土地使用、物流服务及运输价格、工商登记管理等方面制定有利于物流发展的相关法律政策。   从日本的经验和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特征,以及物流发展的实际来看,我国物流立法主要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一是物流主体法,是指确立物流主体资格,明确物流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范:二是物流行为法,是指调整物流主体从事物流活动的行为的法律规范;三是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国家与物流主体及物流主体之间特殊市场关系的法律规范;四是社会保障法,即调整国家、物流主体与劳动者、消费者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五是物流标准法,即与国际技术和管理标准体系接轨的我国物流技术与管理标准法规。   2.切合物流行业发展的特点,提高物流法规的集约性、系统性,增强其综合调控能力。物流系统主要由运输、储存、装卸、配送及信息传递等主要环节和功能构成。而随着现代物流的发展,传统的运输、仓储业,已经由追求服务的安全、切实、迅速、经济,向追求物流的综合治理、提高物流系统的整体经济效益方向发展。如何用系统化的思想,用现代综合物流的理念,建立高度系统化的物流法规体系,以促进我国物流以最佳的结构、最好的配合,充分发挥其系统功能和效率是物流立法中的重要课题。特别是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其系统化程度无论从深度和广度上都具有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必须建立起政府部门间的协调机制,由相关政府部门组成的物流法规建设委员会,专门负责研究、清理、制定系统的物流法规体系。   3.制定和完善适应物流国际化发展需要的技术标准法规体系。目前我国物流业的标准化程度还很低,尤其在包装、运输和装卸等一些流通环节,缺少必要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导致物流成本上升,严重影响了物流产业的迅速发展。我国加入WT0后,这个问题日益明显。为适应国际物流发展的要求,必须大力推广和普及相关的国际标准体系,或在此基础上制定和完善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通用的国家标准,以实现物流活动的合理化和现代化。   根据目前我国物流标准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国际物流标准化的发展方向,我们首先要加强物流术语、计量标准、技术标准、数据传输标准、物流作业和服务标准等基础标准的建设,即首先建立与国际标准中的基础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保标准和贸易标准相吻合的标准体系。而其他物流环节的技术标准,则可以逐步从国际物流基础标准中,依从相应的行业技术标准,把重点放在抓技术标准的制定与推行上,例如对托盘、集装箱、各种物流搬运和装卸设施、条形码等通用性较强的物流设施和装备的标准进行全面梳理、修订和完善,并形成系统的标准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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