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产业发展的10大建议
时间:2023-06-26 15:40:01 | 作者:admin
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 洪涛 流通业是从事商品流通的产业组织,是一切实物贸易和商业服务贸易活动的组织群体。流通业正在经历一个由弱到强的发展过程,从商品交换到流通、由商业的产生、发展到流通产业的形成是一个发展过程。 随着社会的发展流通业不仅仅经营实物商品,也经营服务商品,给消费者提供实物商品、提供服务商品、也提供相应的休验活动。 现代流通产业包括:(1)批发与零售业;(2)住宿与餐饮业;(3)租赁与商业服务业;(4)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5)商品物流配送;(6)电子商务(网上交易)等。 一、充分发挥流通业在扩大消费中的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增长主要靠投资、出口拉动,消费作用相对较小,而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需要靠扩大国内消费。流通业在引导消费,提供新的商品和服务、提供新的消费业态、提供新的消费方式、促进消费升级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在扩大消费方面发挥作用。 (1)消费通过流通决定生产。消费者居于主导地位,其主权地位得以形成,流通由被动中介变为先导产业,积极地传导信息以满足消费者和引导生产者。 (2)流通过程中许多服务产品是“边生产边消费”。流通过程与农业、工业生产过程不同,许多服务产品是在得到消费者认可的前提下完成的。当消费者认可后,服务产品开始生产,在生产过程中同时也是消费者消费的过程,这种同时生产、同时消费的服务产品越来越多,并广泛地存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 (3)流通创造消费。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商品概念出现,即由实物商品、服务商品、体验商品组成,即我们经常所说的商店卖商品、卖服务、卖体验活动(含售后服务)。 二、充分发挥和研究流通业的先导性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流通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来高,这表现为“微笑曲线”中产品的设计与流通在产品的价值曲线中处于价值线的两端,而且流通处于产品线的下游,相对设计而言更加重要,这是由生产者主导已经转变为消费者主导流通过程所决定的。可以说,没有交换就没有经济,没有交换就没有城市,没有现代流通就没有现代经济和现代城市。 重流通前提是重流通产业研究,重点研究流通产业对GDP的贡献率、流通产业对就业的贡献率、流通产业对税收的贡献率、流通产业对加快经济运行的经济贡献率时,还应认真研究流通产业对国民经济的社会效应研究,如应急性的流通、和谐竞争、社会稳定等,促进流通业贡献率提高。 三、加强对流通宏观调控与协调 应针对我国当前国内贸易“多头管理”,可以探索逐渐形成某一宏观调控部门为主导,建立协调机制,然后逐渐过渡到统一的流通宏观调控。逐步改变国家对流通业的宏观调控上分散管理、分工管理、协调管理,而没有形成真正的“统一”管理,如国家发改委管食盐、烟草及农产品进出口配额,商务部管一般商品、进出口贸易、商品交易市场、租赁典当等10项商业服务,农业部管农产品流通,供销合作社管农村合作流通,文化部管音像、书籍等文化用品流通,国家药监局管药品及其医药器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管市场执法,质量检验检疫总局管商品质量,工业与信息产业部管制成品生产、电子商务等。在食品安全、农村流通等方面应该形成合力,提高政府监管效率。 四、建立和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的市场体系 首先在中央、政府文件中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提法改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的市场体系”,作为建立和完善市场体系的目标。现有的市场体系体现“安全”的内涵:一是商品的数量安全,供给能够满足需求;二是商品的质量安全,满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需要;三是市场的经济安全与国家安全问题,这是市场的社会和政治的要求。在现代农业的提法上在“一靠政策、二靠投入、三靠改革”的基础上加上“靠市场”,使我国现代农业走上依靠市场配置资源为主要手段的宏观调控路子上来,解决中国农产品的问题最根本的出路是“生产、流通、消费的市场联动发展”,否则,即使农产品生产的再多,也不会给农民带农民带来更多的利益,甚至给农民带来更多的烦恼。 进一步完善现代商品流通体系,改革开放30年,我国打破了旧的商品流通体系,探索建设了新的商品流通体系,这就是开放有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顺畅、城乡畅通的商品流通体系,打破现有的诸侯格局的流通体系,同时探索现代化的商品流通体系,对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这些新流通渠道和形式应给予大力提倡。 五、整顿市场经济经济秩序,规范零售商纵向约束行为 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各种市场竞争中的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整治虚假打折、限时抢购、返券促销、低价倾销、质价不符、随意定价、超额有奖销售等各类价格违法现象,打击违法传销、消费储值、序号销售模式、绿盟消费等涉嫌违法的经营模式,组织专家学者认真研究一些新型销售模式,及早警示消费者,保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尽早出台《商业同业损害》行业性推荐标准,流通领域规范竞争行为。 规范零售商纵向约束行为,在13年的买方市场条件下,零售商的纵向控制力增强,也是零售商发挥重要作用的时期,当其发挥重要作用时,应充分考虑在当前金融危机和内外需求市场不旺的实际情况,积极引导生产企业、服务生产企业,解决生产企业目前面临的矛盾和问题,从而增强其零售商的地位和功能。 六、扶持几个大型“利丰模式”的现代批发企业 在工业品流通领域应该有一些大型的流通企业,20世纪90年代,我国探索了以资本为纽带、以连锁经营为形式、以某一强势企业为龙头的大型综合商社。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我国应加快扶持一批“利丰模式”的工业品集成商,形成在全球供应链中具有关键性作用的大型企业集团。而不是重新建设传统的大型批发企业,也不是建设传统的批发市场。现代大型批发企业成为在全球供应链上的大型集成商,并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从而形成具有较大的规模,具有较强的运营全球供应链的核心竞争力。 七、加强对“走出去”流通企业管理 改革开放30年来,长期被“走出去”战略“边缘化”的商品交易市场在200多个国家悄然建起了众多“中国商贸城”,但是,长期以来并没有引起国家的高度,近几年来,这些中国商贸城屡遭西班牙烧鞋、马来西亚商户遭制裁、俄罗斯关闭市场、驱逐华商等影响。对此,一方面政府应支持我国工业品“走出国门”,政府也应加强对华商利益的保护;另一方面,行业协会也应加强对华商行为的自律和规范。 八、给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合法的经济地位 工业品网上交易已经成为现实的主要渠道之一,其中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是我国工业品交易不可缺少的重要渠道,也是现代流通的重要形式,是许多工业品批发市场交易升级、管理创新的重要形式,需要认真加以总结和规范,而不打死,目前应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归为现货交易市场管理的范畴,由商务部直接进行管理,否则就会出现仅仅将其作为期货交易的补充或者过渡形式。 九、加强产业部门的协调与配合 加强产业部门的协同与配合,这里包括4个方面: 一是制造业与流通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协同与与配合,如随着社会的发展流通地位越来越高,制造业、流通业应加强与银行、与证券、与保险、与信息等部门的配合与服务,在协同与配合中形成现代化产业链。 二是发展多种形式的生产者服务,在当前应积极发展第三方物流、第四方物流,既要解决制造商物流瓶颈,又要解决众多零售商物流配送的瓶颈,发展第三、四方物流,有利于提高“软三元”的竞争力。 三是流通宏观调控的主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同与配合,如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商务部、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文化部、药监局、卫生部、工商行政管理局、质监局等对工业消费品、农产品、生产资料、文化音像品、药品等进行统一、协调的管理,形成合力,提高政府监管效率。 四是完善重要工业品采购与储备体系,随着中国经济的开放度提高,市场风险程度提高,国家应建立和完善石油、重要的有色金属、煤炭、粮食、棉花、食用油等的储备,在市场供大于求时,适时吸纳与采购市场过多的工业品,避免重要工业品供求与价格的大起大落。 十、加紧出台流通业急需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一)加快建立和健全流通业的法律法规 制定《商品交易市场法》。在全国际20多个省市区出台《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出台全国性的商品交易市场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交易市场法》,以指导我国近8万家各类商品交易市场,指导和规范200多个国家的中国商贸城。 制定《电子商务法》。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正在各个行业迅速普及,自然也在不断渗入流通领域。可以借鉴国外电子商务法、参考香港、广东、北京、浙江、上海等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及其信息管理条例,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范网上交易、身份认证、支付安全等,为无店铺销售提供保障。 尽快出台《城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我国现有1800万个流通网络,多种流通渠道网络的流通体系已经形成,加上外资大量进入中国一线、二线、三线城市,因此,尽早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商业管理条例》具有紧迫性。 抓紧出台《融资租赁法》全国人大财经委于2007年8月正式向人大常委会报送《融资租赁法》(草案)。但鉴于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和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都已涉及融资租赁的内容,因此《融资租赁法》未被列入2008-09年全国人大的立法审议日程,这严重制约了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二)加快流通业市场主体法律规范 首先,制定保护中小流通企业的法律制度。目前关于中小企业的法律为《中小企业促进法》,但我国中小流通企业、特别是微型企业的发展仍然不够理想。 其次,加强对外国独资企业投资行为的立法。随着我国不断扩大的对外开放,不少外资大量进入我国流通领域,这对我国商品流通领域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带了巨大的风险。 再次,尽快修改出台《个体工商户条例》,给流动商贩更多的空间,促进流通的多样性和便利性,扩大就业,提高众多中下层消费者的收入水平。 最后,完善对市场主体的准入及退出条件的立法。我国《公司法》、《国有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法律都规定了相关企业的准入和退出条件,需要补充的是针对流通领域企业的特殊性和某些交易商品的特殊性,具体的适用于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实施细则。另外,还应完善《破产法》,使流通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统一规范。 (三)流通市场行为方面的法律制定应逐步完善 流通市场行为方面的法律制定要做到与时俱进,法律法规的体系建设中包括对新型业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使新型业态在健康、有序的轨道上得到良性的发展,以避免在整合中加大变革成本。例如针对各种无店铺经营,应有针对性出台各种法律、法规。 (四)进一步完善流通业市场秩序法律法规体系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如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9月2日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94年10月27日通过了《广告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了《价格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反垄断法》,1993年颁布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10多年后,许多法律法规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应及时修改和完善。 (五)流通业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亟待加强与完善 首先,对流通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商务部等5部委已发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及《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范零售商和供应商之间交易行为的法律法规仍需加强和完善。近几年来,国家先后颁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等,因此,应陆续完善和补充产品种类,将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覆盖范围进一步加大,在此基础上,应尽快出台《缺陷产品召回条例》。 其次,应加强对重要商品的质量监管,如食盐、烟草、棉花、食糖等重要商品,应加强其市场准入监管制度,建立预警机制和市场备案管理制度等。对食品、药品等与消费者人身安全直接有关的商品更应制定严格的质量标准。例如,目前我国有食品质量标准近3000个,而与流通有关的标准仅有100余个,相比于生产和加工标准数量差距甚大,流通过程保障食品安全的标准严重不足,难保不在流通环节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应当参照国际标准,尽快清理陈旧标准,统一标准类别,加快制定各类商品质量标准,特别是加强与消费者紧密相关的商品的监管标准,提高消费者的信任度,促进消费的增长。 最后,还需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方面法律中的损害赔偿制度;增强相关法律规定的操作性;明确流通领域负责监管的执法主体及其职责、权限、手段,提高行政监管有效性,并平衡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 (六)完善流通业信用法律法规的建设 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现代市场流通体系正常运转的根本保障,完善我国流通业信用法律体系的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从目前情况来看,应尽快制定流通领域的信用发展规划,建立一系列流通领域的信用制度。出台全国性的信用管理法规,应将流通企业诚信档案管理制度、信用评价体系制度、流通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流通企业广告信息发布的审批程序、失信惩罚机制等纳入其中。 上一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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