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流保险的现状分析与思考

时间:2023-06-19 17:30:02 | 作者:admin
 摘要:物流保险作为一种新兴的险种,是物流业和保险业各取所需,但物流保险的发展在我国现行的市场环境下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在于市场环境不完善,市场主体的特殊性,产品不完善,以及物流业和保险业之间缺乏信任。    关键词:物流,物流保险,责任,创新    物流保险对于中国保险市场来说,是一种新兴险种。近代保险制度始于14-16世纪的国际贸易活动,从此物流保险便开始了其长达几个世纪的发展历史。海上运输保险和火灾保险,是第三方物流保险在运输和仓储环节的最初起源。时至今日,以美国和日本的物流业发展的最为健全,而物流保险在其中的作用也是不言而喻的。在我国,现代物流业刚刚起步,物流保险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的缺陷,目前的物流保险因为不“保险”而不十分受物流企业的欢迎。国内外市场的巨大反差,预示着物流保险的发展在我国现行市场环境下还存在很多问题。    一,理论描述。    物流是指物品从供应地向接受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现代化物流与传统储运不同,现代化物流是以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和第三方物流的出现为特征,将制造、运输、销售进行统一考虑的管理过程,实现了物流各项功能的集成与整合并形成供应链,其目标是追求物流成本最小化,从而使现代物流成为资源、人力以外的第三利润源。第一方物流:是指由卖方、生产者、或者供应方组织的物流;第二方物流:是指由买方、销售者、或者流通企业组织的物流;第三方物流:是指供方与需方以外的物流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业务模式。    就我国目前而言,发展物流保险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点:    首先,物流保险的基本功能对我国具有重大的意义。物流保险制度可以看作是对物流业的保障和激励机制,为经营者分担行业风险,鼓励其发展创新精神,从而充分发挥其经营潜能。并由此派生出其它方面的作用,如:有助于物流公司经营的连续性,从而促进我国健全物流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物流业经营者轻装上阵;有利于物流业同科技,经济发展同步,使物流业保持其行业活性,吸引和留住人才;也有利于形成职业的经营者队伍。   其次,物流保险有助于加强对物流业的监督。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保险人在出售保险单前,通常有对被保险人进行详细调查的程序,这个过程实际上给了物流公司识别可能风险的机会,对于某些可规避的风险,经营者可以及早规避。其次,当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保险人的监督还会继续,保险人会对引起索赔的行为的具体方面进行更广泛的调查。如果不符合保单规定的要求,保险人可以拒赔,这就迫使物流公司管理者以及职员谨慎行事。最后,可以促使物流公司加强监督,因为一份物流保单是保障物流过程中的各种风险事故,过多的风险事故可能会影响到整个公司的声誉,这就会激励物流公司更严密的监督。    最后,物流保险有助于推动我国物流责任赔偿制度的完善。完善的物流责任赔偿制度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这也是物流责任保险运行的基础。在现行的立法条件下,物流业风险不断加重的同时必然会遭遇更多的阻力,而物流责任保险在分散物流经营风险的同时,必将减少对物流责任赔偿制度的抵触,从而加快制度完善的进程。    二,现状分析。    现代物流业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其发展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综合经济实力的重要标志,现代物流业的发展给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平台。随着物流业的迅猛发展,物流企业提供更加完善全面的服务,同时面对的风险也越来越多,人们也开始意识到物流过程中保险服务的重要性,然而相对于物流业的快速发展,物流保险的发展始终是相对滞后,于是物流保险的发展日益成为人们研究的焦点。     (一)市场环境不完善。    物流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之一种,其大力推广离不开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由于我国缺乏相对完善和成熟的法律环境,加上目前我国责任保险承保利润不高等现状,近年来全国责任保险业务呈现出明显的萎缩迹象。据统计,2004年责任险同比负增长高达5.59%。因此,推广物流责任保险,离不开责任保险市场这个大环境。国家有关部门、各大保险公司必须高度重视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努力开发适销对路的责任保险产品,才能做大做强责任保险业务。届时,物流责任保险水涨船高,定会取得更大的发展。和其他责任保险产品一样,物流责任保险对法律的依附性很强。从保险的标的来看,其需求程度取决于法律对物流责任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说法律的完善程度决定了物流责任保险运行的市场环境。而从目前我国的法律来看,在这方面还存在许多缺陷。 (二)市场主体的特殊性。    众所周知,物流,一个在我国迅速崛起并存在着巨大商机的新兴的行业。随着其经济收益的不断上升,它的风险犹如收益的联体婴一样也在不断的加大。       其一,故意行为如何认定。保险条款中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故意违规操作的情况下,引起民事赔偿,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但对过错、过失行为的界定、保险责任的明确还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标准,那么何为故意,其具体标准是什么?这一点是所有投保人,也是物流公司经营者最关注的问题之一。由于保险公司没有列示故意的具体标准,因此,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一旦发生争议,难免对簿公堂。    其二,罚款或惩罚性赔偿,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从物流公司营业的情况看,目前的主要风险之一即是被罚款,而保险公司对此不负赔偿责任,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保险的吸引力。    其三,要求投保人列示有可能引致所投保保险责任项下索赔的事实或情况,如果投保人有意欺骗保险公司或有意误导而隐瞒关于事实的信息,则导致保险权益丧失。对此,物流公司表示,什么是有意欺骗、有意误导,标准又是什么?对此概念很难理解。如遇索赔事件,在这方面,很可能存在争议。    由此可见,真实的问题是物流公司试图规避的风险与董事责任保险所涉及的范畴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物流责任保险作为一个相对市场化的产物,它所要求的市场主体与目前物流公司的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差距。    (三)产品不完善。    由于物流保险在我国推出的时间很短,保险公司还处于探索阶段,出于对风险的防范和对成本的控制,产品对所承保的责任范围作了非常严格的限制,并且保险公司对许多条款的理解都未作详细的说明,如故意行为如何认定等。传统保险产品体系中均有货物运输保险、仓储保险等,但相对独立的保险产品割裂了现代物流的各个环节,与现代物流功能整合的理念背道而驰。所以说,物流保险产品的创新物流保险的完善以及物流业的发展都至关重要。     (四)物流业和保险业之间缺乏信任   物流业和保险业之间缺乏信任这一点不可否认,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物流保险的发展。“所谓一个人对某件事的发生具有信任是指:他预期某事件会发生,并且根据预期做出相应行动,同时他明白如果事件没有像预期般发展,该行动所可能产生坏处比如果事件如期出现所可能带来的好处大。”我们不仅要具有普遍的责任意识,而且同时还有必要具有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法律之间的基本信任,建立一种普遍的信任机制。理解了信任的定义,就可以找到一些针对性的措施,来建立和维护物流业和保险业之间的信任。简单地说,一是要增强信任,二是要防止出现不信任,避免信任转变为不信任。信任是一种非常脆弱的心理状态,一旦产生裂痕就很难缝合。所以,我认为物流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要不断加强对话,争取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对推动物流保险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建立和维持物流业和保险业之间的信任应是当务之急。    我国物流保险有着十分广阔的市场, 2005年,我国社会物流总额约为48万亿元,同比增长25.4%,增幅虽比上年有所回落,但仍处于快速增长区间。2005年我国物流业增加值为1.2万亿元,同比增长12.5%,增幅高于上年。2005年,我国物流费用占GDP的比率为18.5%。直至今天,我国现代物流整体规模还在扩大,发展速度还在加快,运行效率还在提高,对经济发展的支撑和促进作用更加明显。但由上文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发展物流保险的最佳时机还未来临,物流保险在我国很难有较大的市场。所以,单就目前而言,发展物流保险仍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值得注意的是法制环境的完善过程也正是法律法规变动的过程,物流保险作为对法律依附性很强的产品,保险公司要注意及时研究有关的情况,对产品本身作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这样才能把握住时机,最大限度地赢得市场。    王业鸿,女,1988年03月07日,籍贯江西,西南财经大学2004级保险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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