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运输部,部发,发布,承运人]交通运输部发布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考核标准,四种情形将被记为不
时间:2023-05-18 18:45:49 | 作者:admin
交通运输部发布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考核标准
11月21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显示,目前全国共筛选确认了283家企业开展无车承运试点工作。试点企业的车辆里程利用率较传统运输企业提高50%,平均等货时间由2-3天缩短至8-10小时,交易成本下降约6%-8%,试点工作成效明显。
通知还明确了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运行的考核标准,其中定量考核部分,试点企业截至2017年12月31日,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为合格:(1)累计上传运单量不低于1万单; (2)累计上传运单天数不低于60天; (3)整合货运车辆数不少于300辆; (4)完成运量不低于2万吨; (5)上传运单平均接入异常率不高于5%。
以下为通知全文内容: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2016年8月,我部印发了《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交办运〔2016〕115号),在全国共筛选确认了283家企业开展无车承运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开展一年来,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对于带动行业转型升级,促进物流“降本增效”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深化物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巩固和拓展试点成果,充分发挥试点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推动货运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肯定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
试点工作开展一年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试点企业、科研单位、行业协会协同努力,无车承运业务稳步开展,创新活力逐步释放,示范作用不断增强,成效明显。
一是有效促进了资源整合和集约发展。无车承运人利用移动互联网等先进信息技术,整合了大量的货源车源,并通过信息网络实现了零散运力、货源、站场等资源的集中调度和优化配置,逐步引导和带动行业从“零、散、小、弱”向集约化、规模化、组织化方向发展。
二是有效提升了物流运输的组织效率。无车承运试点企业通过线上资源合理配置,实现线下物流高效运行,促进行业“降本增效”。根据典型企业的调查分析,试点企业的车辆里程利用率较传统运输企业提高50%,平均等货时间由2~3天缩短至8~10小时,交易成本下降约6%~8%。同时,企业积极探索“无车承运+”甩挂运输、多式联运、共同配送等模式,通过模式创新,发挥叠加效应,进一步增强和放大了试点效果。
三是有效规范了物流运输的运营行为。试点企业通过严格承运人筛选标准、健全诚信考核档案、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完善保险赔付机制等手段,逐步建立起涵盖全链条、各环节及各要素的管理体系,不仅有效规范了广大中小货运企业的运营行为,同时也提升了无车承运自身的服务品质。
与此同时,我们也认识到试点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是监测工作亟待加强,部分试点省份尚未建立省级无车承运试点运行监测平台,部分试点企业报送信息综合异常率偏高;二是退出机制亟需完善,对试点企业的监督管理仍显薄弱;三是制度标准体系亟待建立,部分试点企业存在不规范竞争等行为。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体试点效果,也不利于无车承运物流模式的健康有序发展,亟需在下一步试点工作中加以规范和明确。
二、继续做好试点运行监测工作
一是提升数据报送质量。试点企业应严格按照监测工作要求,如实、准确、及时上报全部无车承运业务单据,避免单据漏报、错报,降低综合异常率,提升数据报送质量。同时,部监测平台将进一步加强对试点企业的运行监测,考核合格继续试点的企业要在现有无车承运人运单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增补资金流水单技术规范,并于2018年2月28日前上报部监测平台,无车承运人资金流水单将列入异常率统计范围。部、省监测平台应定期对试点企业异常率情况进行综合排名并通报,同时要做好与工商、税务、保险部门的信息协同对接。
二是加强数据比对监测。部、省无车承运试点运行监测平台要加强对企业接入数据的自动监测分析比对,继续做好运单信息与实际承运人“人、车、户”资质信息、总质量12吨及以上重型普通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入网信息、运输车辆轨迹信息的比对工作,加强对无车承运业务的综合监测。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要向部监测平台提供总质量12吨及以上重型普通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的运行轨迹信息用于运单真实性校验。
三是及时做好异常数据处理。试点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查看部、省监测平台反馈的异常信息,了解辖区内试点企业接入异常、资质异常、入网异常、定位异常的原因,督促试点企业及时处理异常情况。同时,应对试点企业提交的车辆资质异常申诉进行及时校验,切实履行考核和督导责任。
三、加强对试点企业的考核和管理
(一)考核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对辖区内试点企业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1.定量考核。截至2017年12月31日,试点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为合格(以部监测平台统计数据为准):
(1)累计上传运单量不低于1万单;
(2)累计上传运单天数不低于60天;
(3)整合货运车辆数不少于300辆;
(4)完成运量不低于2万吨;
(5)上传运单平均接入异常率不高于5%;
2.定性考核。
(1)试点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经营管理规范、保险赔付机制以及对实际承运人运输全过程的安全监管等。
(2)试点期内,对在运营服务标准规范、税收、保险、物流金融、供应链互联等方面探索出成功经验,社会效益显著的试点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在试点考核期间,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点期末考核记为不合格:
(1)被税务部门查处偷税、漏税,且拒不整改的;
(2)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3)实际承运人在业务合作期间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
(4)发生影响社会稳定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事件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二)考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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