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车承运人]福建出台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办法

时间:2023-05-18 18:45:03 | 作者:admin
  《福建省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在全国率先出台。   《办法》明确规定试点企业要在福建省设立法人机构,注册资本达1000万以上,并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同时具备供监管部门调取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具有货源车源整合和赔付能力。   《办法》要求依托省交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加强对企业信息平台运行的监测;无车承运人核查实际承运人经营资质,并与货主和实际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建立健全试点企业退出机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监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主动协调税务部门开展开票资格、进项抵扣、额度监管等业务,加强对试点企业纳税行为的监管。   11月底前,福建省将公布首批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名单。计划至2017年,培育一批经营模式先进、优化整合能力强、具有福建特色的无车承运人企业和物流服务品牌;预计至2020年,通过试点带动,基本建成经济便捷、高效优质的无车承运人物流服务体系,物流运行效率明显提升,实体经济企业物流成本有效降低。   福建省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6〕2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交办运〔2016〕115号),为规范我省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车承运人是指纳入我省试点范围,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任务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无车承运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积极培育我省无车承运人做大做强,同时服务全国;鼓励省外大型无车承运人企业将总部移至我省。   第四条 坚持市场引领、问题导向,多方联动、综合施策,以点带面、有序推进,以试点为载体,探索建立健全无车承运模式在许可准入、运营监管、诚信考核、税收征管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推动先进信息技术应用,培育一批理念创新、运作高效、服务规范、竞争力强的无车承运人,推动线上资源合理配置、线下物流高效运行,推进物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   第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无车承运人管理工作。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车承运人管理工作。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全省无车承运人管理工作。   市、县两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车承运人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六条 申报无车承运人试点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企业法人机构,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具备开展无车承运人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必须提供福建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承诺于2017年6月30日前取得福建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无车承运人互联网信息平台需要具备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至少达到支持10000辆车辆的动态目标数据交互能力),数据在线储存时间不得少于1年,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四)无车承运人互联网信息平台需要具备实时掌握实际承运车辆位置轨迹的功能,具备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进行全过程动态管理的功能,具备物流信息的发布和查询功能;具备大数据整合和分析等功能;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六)具有较强货源和车源组织、整合、优化能力;   (七)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八)具备较强的赔付能力,具有健全的赔付管理制度,科学的赔付方案。   第七条 企业申报无车承运人试点,应向注册所在地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试点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四)经营性互联网物流信息平台资质证明(福建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承诺书,服务器及网络设备清单、功能设计和说明书;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平台最大处理能力、数据库最大存储能力等相关说明),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试点实施方案;   (八)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九)赔付管理制度文本。   第八条 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所在地企业上报的材料原件进行审核,将初审结果报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核。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核后,汇总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各地上报试点项目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参加试点的企业条件和试点方案进行审查,确定我省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的企业名单,并将试点企业名单及试点方案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积极支持试点企业申请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试点企业需要申领无车承运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应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向符合要求的企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运(无车承运)。对未纳入试点的企业,暂不予以审批。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条 无车承运人应当建立健全无车承运业务相关操作规范,科学设计业务流程,加强物流资源组织调度、实际承运人监管、单证交接等环节的规范化管理。   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创新供应链管理模式,集约整合车辆、站场、货源等物流资源,实现车辆配置、网点设立、用户需求等方面精准对接。   第十一条 无车承运人应当积极探索与铁路、港口、民航等企业的合作,开展公铁、公水和陆空联运;通过甩挂运输、共同配送等先进运输组织方式提升组织效率;促进多种运输方式信息平台对接、数据共享;制定标准电子运单格式,实行“一单制”的联运服务。   第十二条 无车承运人应当加强平台数据管理,汇总分析货物流量流向流时、运力运价等信息,建立企业运营评估体系。   按要求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提供行业运行监测所需要的运行数据。   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设计标准化的电子合同、电子运单格式,向省交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备案。   第十三条 无车承运人应当以承运人身份与货主签订运输服务合同,并履行以下责任:   (一)无车承运人不得承运危险货物(符合豁免要求的除外),不得委托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相关经营资质的企业、车辆与驾驶员执行运输任务;   (二)建立相应的赔付机制,承担全程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能够根据托运方的要求,采取保险、担保金、金融部门开具保函等措施,确保货物损失赔付及时到位。   第十四条 无车承运人应当与实际承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并履行以下责任:   (一)核查、保证实际承运人业户具备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   (二)保证实际承运车辆具备合法的道路运输证和行驶证,且车况良好,具有车辆定位功能和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三)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备合法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和机动车驾驶证,确保运输服务质量;   (四)建立相应的赔付机制,承担全程运输责任。   第十五条 无车承运人应当建立健全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制定有效的制约机制,确保诚信交易,健康运营。   第十六条 无车承运人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无车承运人的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鼓励试点企业创新发展。   第十八条 优先支持福建省自贸区企业申请从事无车承运人经营业务;优先支持5A级物流企业、大型国有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申请从事无车承运人经营业务。   第十九条 对我省无车承运人建设物流园区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优先支持。   第二十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省交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向无车承运人提供经营业户、营运车辆、从业人员、交通执法、路况信息等公共信息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调税务部门,落实“营改增”相关政策,在开票资格、进项抵扣、额度监管等方面予以支持。为无车承运人创新纳税服务方式,在应用微信平台、网上办税、预约办税、延时服务等新型办税模式上给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调各地政府及发改、经信、商务、国土等相关部门,落实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推动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发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强化对无车承运人资质的监管,加强对无车承运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无车承运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无车承运人的诚信监督,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无车承运人信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省交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应当加强无车承运人运行的监测,通过数据采集、分析和管理,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提供数据支撑。   第二十七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无车承运人存在安全隐患、服务质量问题、未能履行相应赔付责任等情形,经核实属实的,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暂停无车承运人试点业务。   第二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无车承运人试点资格:   (一)对已达不到试点要求的;   (二)2017年6月30日前未取得福建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三)用户投诉服务质量差、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五)被税务部门查处偷税、漏税,且拒不整改的;   (六)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七)发生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事件且影响较为恶劣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节。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   如何解决我国公路物流业“小、散、乱、差”的现状?我国公路货运市场如何调整发展结构?无车承运人的经营模式正在进行积极探索。9月20日,“2016中国公路运力发展峰会”针对我国公路物流现状打造的干线网络无车承运人模式——“精准运力”进行了讨论。   “无车承运人”是由美国track broker(货车经纪人)这一词汇演变而来,简而言之,指的是不拥有车辆而从事货物运输的个人或单位。9月初,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提出在全国开展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副会长蔡进表示,在未来一段时期,推进流通创新发展,加强智慧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无车承运人本土化实践,以增强流通领域公共服务支撑能力,已经成为物流行业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   “运力分散是推进无车承运人在中国发展的难题之一。一方面,因货源不足造成的闲置运力,亟待整合提高效率和竞争力;另一方面,大量货源也急于找到可靠的高质量物流供应商。”传化物流集团高级副总裁朱晓晖介绍了传化物流的“精准运力”模式,即通过整合相关企业的干线、网点资源,“精准运力”将形成全国干线网络,打造干线网络无车承运人平台。   在“精准运力”模式中,运力资源的整合配置可以通过培育车队实现。据了解,传化物流已通过推出“千·万车队培育计划”并与东风商用车、沃尔沃卡车、中国平安(35.750, -0.32, -0.89%)等企业达成战略合作意向,吸纳了100余家优质专线企业、车队等,基本覆盖华南、华东、西南、华北、东北、西北区域。另外,传化物流已建立起一个物流智能信息系统,可实现对全网物流资源的智能化调配、运输过程的透明化管理和运输业务的安全监控。   此外,传化通过“端—网—云”系统构建了我国智能公路物流网络运营系统,为产业链上的不同主体提供公共服务,实现对物流行业要素的共享和高效利用,并逐步形成“物流行业大数据”,为行业和企业提供决策支持和综合服务。   业内专家认为,此次“精准运力”模式的推出是适应大环境发展的举措,但真正将“无车承运人”落地执行是关键。蔡进分析认为,我国公路物流业要取得大发展,一方面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另一方面需要处于龙头的物流企业真正起到带头作用。   随着“互联网+物流平台”的高效运用,特别是交通运输部近日启动的“无车承运人”试点,无需购买运输车辆、轻资产运营、具备高效整合社会物流资源的“无车承运人”服务企业将成为中国物流业的下一个“风口”。   在29日召开的“互联网+高效物流”遵义峰会上,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会长何黎明表示,“无车承运人”不仅有效提升了社会物流综合效益、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还将推动中国物流业朝着“智能化、服务化、协同化”方向发展。   “无车承运人”虽有望推动物流行业升级,但也有专家表示,运输担保机制的缺失和“无车承运人”轻资产化问题,也让其面临权责利关系不均衡、风险防控压力大等。例如“无车承运人”对于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损失承担第一责任,但多数时候货主对其提出的索赔额度较高,往往远远超出“无车承运人”的注册资本和缴纳的保证金,导致“无车承运人”难以补偿货主损失等。   何黎明认为,“无车承运人”应该有一定的注册资金和完备的保险流程,这样才有能力承担货物道路运输中出现的损失风险。在法律责任上,“无车承运人”也要和个体运输户共进退等。   据了解,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交通运输部将在全国开展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目前上海、深圳等地已启动“无车承运人”试点,进入试点名单的“无车承运人”将获得无运输工具承运人的“身份证”,并且可按11%缴纳增值税。   “无车承运人”是由美国率先发展起来的新兴物流业态。“无车承运人”一般不从事具体的运输业务,只从事运输组织、货物分拨、运输方式和运输线路的选择等工作,其收入来源主要是规模化的“批发”运输而产生的运费差价。目前,美国罗宾逊公司是全球最大“无车承运人”,旗下整合100多万辆卡车,拥有6万多家货主企业,并掌握全美物流服务定价权。 到目前为止,据小编了解到此次无车承运人试点只是国家对物流行业内的标准做一个统一,此次283家物流企业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国家对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也没有进行任何实质性的优惠,税收方面也没有具体到。唯一不同是企业《道路运输许可证》上面只有一句话“”普通货物运输(无车承运)“”   最近,无车承运人这个话题被大家炒的越来越热。不少卡友提出疑问,什么是无车承运人?无车承运人跟咱们卡车司机有啥关系?今天,卡车之家就带你认识一下关于无车承运人的那些事。   无车承运人改革在即 开具11%发票是关键   一、什么是无车承运人   “无车承运人”是由美国track broker(货车经纪人)这一词汇演变而来,是无船承运人在陆地的延伸。“无车承运人”指的是不拥有车辆而从事货物运输的个人或单位。无车承运人属于承运人的范畴,通过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承担全程运输责任、收取全程运输费用,但同时自身并不拥有车辆,由其委托的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业务,并向其支付运费。   二、无车承运人都是哪些机构   无车承运人改革在即 开具11%发票是关键   首先,信息平台企业。信息技术的发展给了各类着眼于某一领域的互联网公司发展无车承运人业务的机会,近年来行业内出现的各种车货匹配平台、供应链管理平台、物流信息交易平台,都从不同角度或多或少地介入到无车承运人业务之中,其优势在于资金和技术,劣势在于缺少长期在货运行业开展业务所需要的对行业可持续发展的资源。   其次,传统货代企业。由于行业政策不断调整,传统货代企业的日子受新政策如营改增试点的影响,使传统货代企业正在寻找新的发展之路,无车承运人无疑是一项可供选择的道路,当前不乏有传统货代成功转型的案例,但同时鱼龙混杂的情况也可见到。   第三,卡车智能技术提供商。随着车辆制造技术水平的提高,货车制造企业、专门的货运技术提供商、货运智能系统制造机构,都纷纷提出了通过技术构造实时调度、车货联网、车辆安全、在线交易的运力系统,如红岩、福田、陕汽等大品牌提供的总线通讯技术,无疑是车主可选的一种增值服务。   第四,第三方物流企业。当前国内出现典型第三方物流企业,在学习美国罗宾逊,学习其借鉴“无船承运人”思想,向“无车承运人”转型,放弃自有运输车辆,建立整合社会运输商的信息系统,抢先网聚大量需求信息,学习“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掌握服务定价话语权,占领无车承运人市场。   第五,物流园区。2015年9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就已正式发布《关于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意见》,标志无车企业从事货运模式在中国正式获得政策认可和支持。今年4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建设商务公共服务云平台,允许无车企业从事货运。这给物流园区转型无车承运人以有力的支持。   最后,龙头货运企业。龙头货运企业引领、众多中小企业参与,形成行业集中度高、货运市场规范、中小企业灵活的局面,一直是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推动行业转型升级、供给侧改革,与互联网-资本有机结合在一起的努力方向。在中国货源信息紧俏、车辆信息过剩的实际情况下,依靠服务品牌和行业影响力的龙头货运企业,可以也应该成为无车承运人的中坚力量。   三、无车承运人与传统货运代理、货运经纪有明显区别   从总体上看,货运代理和货运经纪均属于货运中介服务的性质,而无车承运人则属于承运人范畴,承担承运人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拥有承运人的所有权利。与普通运输相比,无车承运人不用具体关注货物如何装卸,不用详细管理车辆。   无车承运人、货运代理人、货运经纪区别   类型责任和风险利润点与实际承运商关系   无车承运人承担全程运输的责任和风险运费差价与实际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   货运代理人承担代理合同规定的责任和风险   代理费用   (佣金)   以托运人名义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   货运经纪仅承担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撮合责任撮合费用签署居间合同   制表:卡车之家   四、无车承运人的优势   1、拥有先进的现代物流理念和丰富的运营管理经验。无车承运人是知识密集与技术密集于一体的现代服务企业,知识驱动型的发展模式时期形成了先进的物流发展理念和丰富的管理经验。   2、能够系统整合和集成社会零散物流资源,提高了运输组织效率。无车承运人拥有发达的信息化网络,掌握庞大的货源信息,了解当地的运力结构和产品类型,通过对实体资源的有效整合,从而实现虚拟与实体网络的有效结合,实现了物流的网络化和规模化运营,提高了物流运作的整体效率。   3、拥有较强的低成本扩张能力,能够快速的扩大服务范围。由于无车承运人无需购买运输车辆,轻资产运营的特点一方面降低了企业规模扩张的成本,另一方面企业可以将有限的资金高效的用于信息资源的获取环节,扩大无车承运业务的辐射范围,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4、拥有敏捷的市场反应能力,能够灵活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对于有车承运人来说,重资产运营时期不得不将有限的精力投入到“车辆管理”环节;而无车承运人轻装上阵,其工作重点是关注市场的运力、货源信息和如何有效组织调配市场资源。因此无车承运人更容易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来调整自己的发展策略,具有较高的抗风险能力。   5、可以较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货运代理人作为纯粹的代理人,对货物在运输过程当中出现的经济损失,并不负有赔偿责任。而无车承运人作为货主的第一承运人,对于货物在运输、仓储等环节中的损失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因此,无车承运人较之货运信息中介更加重视整个运输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安全性、时效性,从而有效的保护了货主权益。   五、国外无车承运人的发展情况   无车承运人改革在即 开具11%发票是关键   罗宾逊公司是北美最有实力的第三方后勤物流公司之一,也是全球最大无车承运人。公司经营范围遍及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以及南美、欧洲和亚洲。罗宾逊服务了5万家货主企业,整合了100万卡车,年订单量1500万单,市值近150亿美金,占据美国30%的市场份额。作为非资产物流供应商,罗宾逊公司并不拥有运输工具和其他固定资产,而是侧重于利用其遍布全球的网店和信息网络,以及先进的物流管理经验和客户资源,集约整合社会物流资源,为客户提供一体化的物流运输服务。   很多人认为美国的货运市场不同于中国的货运市场,罗宾逊公司的无车承运人模式很难照搬到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无车承运人,罗宾逊公司毕竟有其先进的成功经验,并在此基础上需要升华商业模式。罗宾逊公司成功的主要市场因素是运力过剩。如果按照GDP对应的货车数量计算,中国的货车数量是美国的3倍。   那么中美货运市场最大的差别是什么呢?是运力分散度不同。美国的运力基本都是小车队,所以罗宾逊公司调度运力的难度较小。而中国的运力是个体货车,一个车主只拥有一辆卡车,但移动互联网可以很好弥补这一差异,利用APP调度运力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因此,无车承运人在未来依然有很大的生存空间。   六、无车承运人目前面临的困境   在当前的运输市场,无车承运人逐渐成为运输组织的主体,发挥着整合物流运输资源、提升物流运作效率的作用。在发达国家,他们已成为支撑现代物流和多式联运发展的核心。然而,目前中国运输行业的各项法规制度、标准规范仍然是建立在“有车承运”基础上的,“无车承运人”其“无车承运”模式与中国既有的“有车承运”管理制度相冲突,不仅使其难以获得合法的经营资格,而且在税收、异地设点等方面存在诸多障碍。   同时,政府对无车承运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管手段,造成市场运营的混乱。在现实运营当中,运输企业通过少量购买或租赁车辆来获得运输资质,而在实际运营当中80%以上的业务都是通过外包给个体运力来完成实际运输任务,这就造成了中国独特的有车和无车承运混合经营的局面。   1、难以获得道路运输的经营资质   无车承运人改革在即 开具11%发票是关键   根据相关规定,当前我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为: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由此可见,企业要想获取道路运输许可证必须自备营运车辆。这就决定了无车承运人并不具备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然而在实际运输过程中,是否拥有运输经营资质往往是货主考虑是否与企业合作的重要因素。可以说,由于政策所限,在经营资质方面,无车承运人相比于有车承运人显得“矮人一等”,成为无车承运人发展的桎梏。。   2、难以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无车承运人改革在即 开具11%发票是关键   无车承运人之所以成为目前的关注焦点,很大程度是因为营改增之后产生的税务问题。国家实施营改增之后,税务部门认为,无车就属于货代服务,只能开6%的发票;但是客户需要11%的发票。中物联公路货运分会轮值会长、新杰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坚介绍说,“事实上,营改增之后,市场上出现了一种怪异的现象:实际承运的公司因为没车开不了11%的发票,反而是不做运输的挂靠公司可以开具11%的运输发票。”税务政策上的这一不合理设定,使得不少运输企业税负大增,从而进一步引发虚开发票的现象,加重了全行业违法经营情况的泛滥。   3、缺乏运输担保机制   无车承运人所牵涉的问题中,最易引起争议, 最让人们普遍关注的当属无车承运人的责任承担问题,这也是无车承运人所面临的诸多问题的根源。诚然,根据无车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其应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损失承担第一责任,但大多时候货主对其提出的索赔额度之高,往往远远超出无车承运人的注册资本和缴纳的保证金。问题是承运人即便是倾家荡产也难以补偿货主的损失,进而会引发承运人外逃现象,严重影响货运市场秩序。   七、鼓励无车承运人发展的几点建议   1、突破政策瓶颈   突破政策瓶颈主要体现在:放宽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办理条件, 放宽自备运输工具的认定范围,对自有、承租的交通工具以及总机构或母公司拨入的交通工具,可以视同“自备交通工具”;对个人独资企业以业主个人名义注册,确属参与货物运输的营运车辆,视同自备车辆处理。 对达到一定规模,具备一定条件,没有自备运输工具的无车承运人给予道路运输经营资质,鼓励无车承运人发展,有效整合利用社会资源。   2、税务上给与相应的支持   目前的政策是,只有拥有运输工具的企业才被认定为道路运输业,可以开具11%的道路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外包运力完成运输任务的行为被认定为货运代理业,可以开具6%的其他物流服务行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现在的政策需求是,只要是与委托方签订了运输合同,并承担承运人责任,无论是否拥有自备车辆,即可以认定为运输行业,给予开具11%道路运输行业增值税发票的权利。   当然,关于企业资质的认定条件、认定流程、发票申领、报税、成本稽核等与之相关的财税体系建设都需要进一步摸索与完善。调查显示,整个国内运输市场中有近91%的车辆为个体车辆,因此如何解决单车异地开票将是解决“无车承运人”发票来源的重要环节,如何稽查其业务的真实性将是链条的核心问题。   3、建立责任保险制度   无车承运人改革在即 开具11%发票是关键   无车承运人可以经营所有类型的陆上运输、多式联运和物流服务,承担从发货地到目的地的全部责任,政府应对其有较高的资本要求,原有的保证金制度很难达到防范风险的效果,对于货主的损失大多数情况也是无力偿还。因此推广建立责任保险制度比保证金制度应该更为有效,更易于被企业所接受。 但是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在无车(船)承运人责任险方面尚属空白。   建议出台相关规定,明确规定要求普通货物运输承运人、无车承运人必须购买承运人责任险,取代现行保证金和押金制度;明确承保范围、费率标准、责任风险分担等具体规定,解决目前保费高、责任范围窄、责任限额苛刻,承运人不愿意投保问题。这样一来,从担保机制的层面改变“有车”、“有资产”才能承运的思路,资本金可以不用来购买车辆,进而转变为对委托人权利的保护,大力发展无车承运。   4、 调整既有的管理制度   调整既有的管理制度,从单纯注重运力管理,转向注重物流运输承运人的管理,促进“无车承运人”发展。 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道路运输条例》,将“无车承运人”纳入政府行业管理的范畴;对货运代理、无车承运人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业务运作模式的差异,对各自的准入退出条件、服务规范及标准、承担的法律责任、市场诚信及保险制度进行详细规定;依法整顿物流中介市场,设定过渡期,使现有的各类中介组织成为合法的无车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人,淘汰非法货代和货运经纪人,规范物流中介市场。   小结:   无车承运人改革在即 开具11%发票是关键   作为业界期待已久的“无车承运人”的政策制定和推进运输行业财税体制的改革,定然对物流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也是一个里程碑的事件。如果“无车承运人”没有配套的财税体系改革相扶持,那么政策的出台要么成为“僵尸”政策,一出台即被市场抛弃;要么成为扰乱市场的源泉,被不法分子利用政策的漏洞,让运输行业更加混乱。   近日,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正在启动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最终选定三家企业纳入首批试点名单,并报交通部统一备案。进入试点名单的无车承运人将获得无运输工具承运人的“身份证”,并且可按11%缴纳增值税。希望借助本次无车承运人试点启动工作,运输行业财税体制也能进行相关改革,能够为这个传统的行业提供新的动力和发展。   2016年下半年,物流行业最热的话题,当“无车承运人”莫属了。   但是大家讨论“无车承运人”时,到底最关注的是什么呢?   什么才是无车承运人最需要被解决的问题呢?   2016年11月28日,由中国物流采购联合会组织召开的“无车承运人专题研讨会”在北京顺利召开,会议齐聚来自政府、协会、企业、平台等500余名人员参会。   其中,来自路歌的冯雷(江湖人称“冯大炮”)针对“无车承运人热点”话题发表了主题演讲,分析了“无车承运人”发展中最关键的几个问题以及解决之道。   大炮又开火了,战绩请看下文。   “无车承运人”不是热在“无车承运人”,而是热在“实际承运人”   首先从这条开始说,实际承运人是谁呢?他为什么会成为热点?   “实际承运人”在中国80%以上,就是我们个体卡车。这个简简单单的五个字把一直以来被制度所隐藏的一个群体给暴露出来了。   我们天天在马路上,能看到这个群体在拉货,但是,实际上在我们制度里是看不到这些人的。   怎样处理这些实际承运人是制度也急需要解决的问题,据说这是一个3万多亿的GDP,而我们看不见他。这里面产生的问题就比较严重了。   那么司机是怎么被隐藏起来的呢?   通过十多年的经验总结,我发现主要是通过两个经济制度把卡车司机隐藏起来了。   第一个是我们的挂靠制度。   也许交通部的领导听到了会有点不高兴,因为在我们的制度里面并没有“挂靠制度”这一项的,都是某某某有限公司运输公司,几十年下来,便形成了“挂靠公司”这样一个外壳。那么壳里面是怎么运作的呢!就是把卡车司机的资产、证等等全部放在公司里面,政府只见公司不见个人。这样一来,我们在制度层面,最终就产生了只有挂靠公司,没有“实际承运人”,这是第一个原因。   第二个是物流的成本核算。   这是另外一个产业链,在营改增之前,物流公司都是代开发票。增值税之后,因为要进行抵扣,而这个抵扣与司机实际上是无法发生关系的,所以就可以在票上将这些司机的真实行为隐藏起来。账本上并不会显示出有多少钱支付给司机了,更多的是油费、路桥费,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取得税务所需的进项成本,所以那个帐是不可能真实的。为了让不真实的成为真实的,就需要进行灰色处理,而那个灰色的部分怎么办呢!这就变成和税务部门沟通的问题了,如果沟通的好,ok了,如果沟通不好,那就要被使用一下“自由裁量权”。   由此我们看到,在经济制度里面,把一个卡车司机的身份隐藏起来,这事确实在发生,而且给我们的行业带来了一个非常大的困局。所以,才出现“无车承运”,而这样一个词在政策层面拿出之后,马上成为热点,为什么呢?因为它击中了太多物流人的心灵了。   为什么会翻出上面这些事呢?在这个时机翻出有什么意义?我不敢妄自揣测,但是我觉得可以有一些分析的。   制度供给是最大的生产力!   中国现在进入了改革后半场,也是最难的时候。   我一直认为制度是最大的生产力,或者说制度是保证生产力最重要的一个方面。   现在很多人都在提供给侧改革,上午演讲的贾老师,我们一直很关注他在供给侧改革的很多的高层建议。我个人认为,增值税制度,是先进的生产力或者说先进的生产制度。   因为他是一个环环抵扣的事情,通过这种制度,首先是把整个社会纳入了一个相互连接的一个体系里面,同时,他也命中了一个逻辑,把一切的造假行为给抹平。   在货运业刚开始营改增的时候,没有多少人认为“无车承运人”必然会成为一个政策,那么现在它出现了!为什么呢?就是因为增值税环环抵扣的内在逻辑,把这个矛盾体现的越来越深。   最终,决策层面认为这个(无车承运人)必须要做。   在增值税改革体系下,真实是保障最低成本的手段。   而保障真实的制度设计,就是我们大家今天坐在这要研讨的问题,所以我也非常感谢中物联给行业创新出了一种机制,我希望在中物联的领导下保护真实,让真实产生价值,从而推动这种机制能够真正的做出来。   互联网让权利回归大众   第二个把无车承运人翻出来,变成热点的一个原因是:通过互联网的发展,出现了有权利的大众群体。   特朗普的突然胜利,据说就是因为在美国那些从来不说话的穷人,把他推上去的。   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特朗普他是一个网红。   他在互联网的应用上是非常厉害的,互联网也提供了一种能力,通过它的发声,把原来被别的力量(比如主流媒体)所引导的基层的建议/意见,结成了一个政治声音,最后他成功了。   这件事,如果我们用更开放的思维来看,实际上在中国也发生了。   有一个叫“键盘侠”的群体,也代表了一些底层大众的意见。   互联网提供了一种机会,它让人民大众更容易将自己的意见表达出来,让大众的声音和高层的声音产生碰撞,矛盾显现,最后导致新机制的产生。   在美国出现了一个大众潜力的成功,我觉得在中国也有机会。   我们目睹“无车承运人”这个热点,我们在经历一个非常大的历史的变局。   世界人民都在谈论“中国世纪到来”,中国的国力很厉害,在全世界来讲,中国有着最好的群众基础,中国有几千年的熏陶沉淀,我们深层文化是一个非常勤劳的国家,而且有着可以秒杀全世界其他任何国家的深度。   这种力量是我们不能忽视的,也是我们需要保护的。   这也是我们路歌在创业路上一直在抓的,我们看到了在物流行业,谁是最有力量、最深厚的基层社会。   “博弈”还是“协同”?   第二个想说的,上午几位专家也讲到了——据“实”还是据“票”的问题。   “实”,就是实际情况;“票”,是我们要拿的证据。   前文我们有说,真实是保障最低成本的手段。   但是目前物流行业真实的纳税,并不是一个广泛的现象,实际上还是停留在“巨票”的层面:比如有35-40%的油,35%的过路过桥票,10-15%的超速的消费,包括维修,购车,包括轮胎……   实际上我们中国早就是全社会共享我们的运力,因为这些车,都是可以灵活的,到各地,各个物流公司,各个项目上进行运输,在这个机制下,抵扣项实际上都是由个体车去消费,没有一个是企业在那里付费的,除非这个企业有非常大的体量,同时有非常大、非常广泛的后勤体系,所有关于这些车的事,都能够通过自己解决,否则账目肯定对不上!   在账务上能做得圆,根据实际情况肯定是不对的,这是有很大风险的,因为各地税务的自由裁量权并不是面向未来可以有弹性的,是否有这样一个协商机制,一切都是未知数。   那么能不能根据现有的规章制度,据“实”进行实事求是的做账,又能有做得通的办法呢?   据“实”的机制缺陷   要找到这个办法,就必须从中国增值税的一个制度缺陷说起。   全世界增值税制度是从法国开始的。在所有的经济体里面,都会有叫做“小规模纳税人”,它指那些无法将账务做清楚的群体,比如说:小摊小贩,包括我们个体车,不可能给他安排专业的财务会计帮他做账。   这就产生了一个“简易征收”的办法,我们中国也有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征收,多少?3%。但是实际是他购买的油、过路桥、维修等等,这些事情都是含税购物的。根据我们的测算,一个典型的长途重卡司机,大概会在这里面产生8%左右的税,加上国家规定的3%,总共11%的税,甚至还超出了一点。   所以说,即使没有这张票,现在个体车的纳税也是非常充足的。   全世界都要去计算“简易征收”和“抵扣”是不一样的,但是这种机制的改进还没看到。那么我们推进的方向是什么呢?   就是把我们现在所要设计的,据“实”的方法和我们推进税制改革的步骤结合在一起,希望在不远的将来我们物流行业,都能够据“实”又能够得到一个合理的机制。   机制缺陷带来行业的高成本   中国的公路运输真正在运输的环节,是全世界效率最高的,为什么这么说?因为——   1、我们共享了全世界最苦逼的司机,没有家庭生活,24小时待命;   2、我们扣除了全世界最高的价值风险,比如:超载。   这两件点使得我们有最高的销量,但是并不能说我们有最高的整体效率。因为还有两个事情要加上:   1、我们有全世界最高的路桥费,税收,这个是为国家做贡献的,无可厚非;   2、我们还承担着在全世界也很独特的“买票的成本”,就是那个灰色的部分。   在坐的大三方应该很清楚,既然是灰色的事情,肯定不能自己干,就产生了许多分包,不一定是谁活干得好,而是因为他能给我发票。   所以这个腐败外包链接,是从源头上制度上开始的,今天大家坐在这里,是在寻求一个最大公约数:   第一个是产业的发展   第二个是社会的公平   第三个是社会的制度   我们要在这三个目标里面寻求一个最大公约数,这个最大公约数就是通过大数据备证来推动制度的供给。我们在寒冷的冬天,今天坐在这里抱团取暖,抱团争取真实,这是我们现在所面临的课题。   “博弈”还是“协同”?   其实我们整个行业的发展过程和目前的状态,大部分时候都处在一个恶性的、或者说比较坏的博弈环境中。   前几天在济南的会上我听到有物流企业在说:“我们物流企业的发展,就是在同政府的博弈中获得的。”   话的确是实话,但是在目前这个阶段,博弈成本已非常高了,并且已经没有双方妥协的空间了,所以我觉得最后的发展方向,一定是协同!   我们看一下物流行业的整个链条:前面是政府;中间是大企业及内部人,内部人产生外包;找黄牛,到这已经进入了地下阶段;黄牛去找司机。   整个一条链的总效率是比较低的,但是单看每一段的效率,却又非常高。因为链条太长,然后就产生了这种低效率。   在新的环境下,我们要考虑的是如何对链条进行优化,“协同”为物流行业提供了一个重组供应链的机会,如果我们抓住这个机会,以后不再是坑蒙拐骗生意做得好,而是透明和诚信可以产生更快、更高效率的结果,而我们一起去打造这种机制和能力,就是我们行业的一个升级。   协同与政府的关系   当下,不少地区都在积极组织无车承运试点。我看到更多的平台企业义无反顾地去实践,但是传统物流企业好多都不去。   具体原因我觉得大家也都心知肚明,因为大部分平台都没有营业额,光脚的没关系。   而传统物流企业的,有一大堆的事情要处理,如果成为试点被监管很难受,这个就是现代传统物流企业的一个困局,但是我觉得躲是没有用的,要积极地去靠近。   “无车承运人”试点,其实是提供了一个协同政府的机制,你就需要在你关系最好的一个地方,去积极的试试,也许会有机会的。   像戴老师讲的,他不会有政策,不是有优惠,长远来看是有危害的。但是我们去抓这个调整关系的机会是完全没问题的。   如果,没有去申请试点或者没申请上的也没关系,我觉得参加这个“大数据备证中心”不失为一个办法。   “大数据备证中心”好在什么地方?好在这一端他是为企业服务的,企业说数据不能动,就是不能动,我们是有合同约束的;在那一端,它是可以对接各个部门的,对接交通部,对接发改委,对接税务都可以。   协同内部的关系   内部的关系,大三方特别是大型企业内部的管理关系。   所以说这部分,老板们都有烦恼,就是搞不定内部,总有灰色的东西需要内部人去办,然后也没有协商利益的机制,最后也只好去承包,简单粗暴的办法,或者是,搞利益摊派种种的。   这些种种的都是在灰色的外部环境下,会影响到我们内部机制的建设。   现在我们假定有一个透明健康的外部环境的话,内部环境是时候可以进行改革的,我想现在不管是在思想上还是技术上,包括信息技术都能够帮助我们大家做到这一点,协同内部的关系。   协同外部平台的关系   我们今天这个台下,坐了很多的平台友商,我认为平台最需要干的事是找到自己的价值。   我们观察了很多平台,除了烧钱,还没找到自己生存的方式。那我们路歌的定位又是什么呢?我们定位在一个无车承运的支撑平台。   我们特别希望支撑我们的传统物流企业成为“无车承运人”,如果无车承运成为一个普惠的政策,我希望有那么一点点路歌能够支撑到的地方,比如说信息工具,比如说衔接金融等等,我觉得可以做的事情很多。当然在这个时间里,我们更愿意,和大家一起作为一个无车承运的推动者。   平台,在促进无车承运发展这个层面,还是有相当大的优势的,希望大家都能找到自己的平台,慎用平台!希望大家都有所收获,谢谢!   名词解释   无车承运人是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任务的道路货运经营者。无车承运人具有资源整合能力强、品牌效应广、网络效应明显等特点,利用互联网手段和组织模式创新,有效促进货运市场的资源集约整合和行业规范发展,对于促进物流货运行业的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具有重要意义。[1]   内涵   (1)大体的业务对象:委托人、无车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收货人。   (2)基本业务流程:委托书、运单调度、装车、在途、签收、回单。   (3)业务关注点:货主关心单据执行状态。   (4)管理难点:过程监控、运费结算。   (5)与普通运输的区别:“无车承运人”不用具体关注货物如何装卸,不用详细管理车辆。   《意见》   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今年10月至2017年12月,交通运输部将在全国开展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意见》提出重点围绕“规范经营行为、强化信用建设、落实税收政策、鼓励模式创新、探索管理制度”五个方面开展相关工作,按照“初选论证、企业实施、过程监管、总结评估”的步骤推进。   《意见》设定了规模条件、信息化条件、安全运营条件、风险赔付条件四个方面条件,择优选择试点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经所在地的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试点申请。针对当前无车承运人发展中面临的经营资质、税收征管等方面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此次试点工作将重点针对法规制度、标准规范等方面开展试点和探索,逐步健全完善无车承运人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为无车承运人发展营造有利的制度环境。   十三五规划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部署,以运用移动互联网促进交通运输转型升级为主线,以推进无车承运人发展、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为目标,坚持市场引领、问题导向,多方联动、综合施策,以点带面、有序推进,以试点为载体,逐步调整完善无车承运人在许可准入、运营监管、诚信考核、税收征管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无车承运人在信息共享、运输组织、运营服务等方面的标准规范,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在物流领域的广泛应用,培育一批理念创新、运作高效、服务规范、竞争力强的无车承运人,引导货运物流行业的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发展,全面提升综合运输服务能力和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高效、绿色的物流运输保障。[2]   无车承运人发展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移动互联网技术与货运物流行业深度融合,货运物流市场涌现出了无车承运人等新的经营模式。无车承运人是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任务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无车承运人依托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搭建物流信息平台,通过管理和组织模式的创新,集约整合和科学调度车辆、站场、货源等零散物流资源,能够有效提升运输组织效率,优化物流市场格局,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推动货运物流行业转型升级。   目前,我国无车承运人的发展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在许可准入、运营监管、诚信考核、税收征管等环节的制度规范还有待探索完善。通过开展试点工作,逐步调整完善无车承运人管理的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创新管理方式,推动实现“线上资源合理配置、线下物流高效运行”,对于推进物流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物流行业“降本增效”,提升综合运输服务品质,打造创新创业平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全面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3]   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部署,以运用移动互联网促进交通运输转型升级为主线,以推进无车承运人发展、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为目标,坚持市场引领、问题导向,多方联动、综合施策,以点带面、有序推进,以试点为载体,逐步调整完善无车承运人在许可准入、运营监管、诚信考核、税收征管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无车承运人在信息共享、运输组织、运营服务等方面的标准规范,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在物流领域的广泛应用,培育一批理念创新、运作高效、服务规范、竞争力强的无车承运人,引导货运物流行业的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发展,全面提升综合运输服务能力和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高效、绿色的物流运输保障。[3]   无车承运试点监管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交办运[2016]115号)要求,受部委托,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承担全国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运行监测工作。浙江省交通运输科学研究院驻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项目组具体承担了无车承运人监测系统开发建设工作[4] 。   无车承运人监测系统的正式发布上线实现了对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试点工作的运行电子化监测,可有效助力规范无车承运人行为,推进信用建设,有效提升运输组织效率,优化物流市场格局,推动货运物流行业的转型升级。   目前,分通物流平台等6家经交通运输部核准的物流试点企业相继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实现了系统对接,首日监测运单数216单,运量14388吨。   无车承运人指的是不拥有车辆而从事货物运输的个人或单位。无车承运人具有双重身份,对于真正的托运人来说,其是承运人;但是对于实际承运人而言,其又是托运人。无车承运人一般不从事具体的运输业务,只从事运输组织、货物分拨、运输方式和运输线路的选择等工作,其收入来源主要是规模化的“批发”运输而产生的运费差价。   开展无车承运人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在于,其通过管理和组织模式的创新,推动实现“线上资源合理配置、线下物流高效运行”,集约整合和科学调度车辆、站场、货源等零散物流资源,有效提升运输组织效率,优化物流市场格局,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推动货运物流行业转型升级,促进物流行业“降本增效”,对提升综合运输服务品质,打造创新创业平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全面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无车承运人与货代的区别   (1)法律地位不同。“无车承运人”属于承运人的范畴,其业务活动是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货载,并以托运人的身份向实际承运人委托承运,签发自己的提单,并对货物的安全负责。在“无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都负有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二者要承担连带责任;而货运代理人则是受货方委托,代货方办理货物运输的人,属代理人范畴,其业务活动是代理货主办理订舱、报关的等业务,不对货物的安全运输承担责任。   (2)身份不同。二者虽然都是中介组织,但“无车承运人”是处于中介组织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一种业态形式,兼具二者的共同特性。“无车承运人”与托运人是承托关系,与收货人是提单签发人与持有人的关系。即对于托运人而言,他是承运人;而对于实际承运人来讲,他又是托运人。货运代理是受他人委托办理服务事务,与托运人是被委托方与委托方的关系,与收货人则不存在任何关系,而在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承担的只是介绍人的角色。   (3)收费性质不同。“无车承运人”是以承运人的身份向货主收取运费。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无车承运人”在收取货主运费后,需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并向其支付运费,赚取两者的运费差价;货运代理人收取的是服务中介费。因此,是否赚取运费差价,是判断经营者是否承揽无车承运业务的重要依据。   (4)成立的条件及审批程序不同。按照规定,我国对成立货运代理企业实行审批制,对注册资本规模上做出了严格的要求。其中,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 万元人民币;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 万元人民币;经营陆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 万人民币。如果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要设立分支机构,则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 万元。然而,我国对于无车承运企业实行的是登记制,而不是审批制,要想成立无车承运企业只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成立无车承运业务经营者的条件比货运运输代理企业条件要容易得多,且相比而言,没有注册资本最低额的限制。[5-6]   名称内容   货运代理人   无车承运人   运输合同的订立   不可以   可以   收全程运费   不可以   可以   收佣金   可以   不可以   收运费差价   不可以   可以   对全程运输的责任   不承担   承担   对委托人身份   代理人   承运人   对实际承运人身份   代理人   委托人   托运人法律地位   单一法律地位   双重身份   无车承运人专用城配平台   为积极响应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科邦无车承运人专用城配平台是广州科邦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国内领先性的大型统运调度平台,是基于位置的服务创新模式,基于订单本身随时性的应用服务,它相当于一个集约平台,通过高效物流信息平台无车承运人专用城配平台,将大量的随时性产生的订单碎片化服务需求集合在一起,有利于物流资源优化配置的运行机制,为交易双方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物流运营环境。   利用移动互联网创新技术,聚焦服务于资源整合能力方,助力合作运营方打造以无车承运人为主的高效物流信息平台。[7]   联系   (1)本质相同:“无车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的本质相同,二者都是运输中介组织。   (2)作用相同:“无车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在整个运输过程中都起着组织者的作用。   (3)资产购置要求相同:“无车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均是轻资产运营,不需要专门购置车辆。   (4)盈利模式相同:“无车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都是利用信息不对称而赢利,收取的都是“信息资源费”。   无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相比国外成熟的运输模式,国内的“无车承运人”模式目前还处于小作坊式阶段,远没有形成规模,而且在发展过程中面临诸多难点。最易引起争议的当属无车承运人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无车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其应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损失承担第一责任,但目前的现实情况是一旦出现问题货主对其提出的索赔额度之高远远超出了无车承运人的承担能力。因此,无车承运人亟需一款保险产品为其保驾护航。   但基于我国无车承运人市场主体的复杂性以及保险险种的制约性,到底由哪一主体来买保险?买哪种险?针对这一问题,11月4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已开展无车承运业务的物流企业相关负责人,还有长期从事物流咨询与规划服务的四川中智物流咨询有限公司、保险专家等,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诚保险”)主办的“关于无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的研讨会”上展开了热烈的讨论。[8]   本次会议是在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出台《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后即将进入试点企业实施方案评选前组织的,这对无车承运人的试点简直就是一场及时雨。至试点意见出台以来,业内人士最关心的三个问题分别是:1、如何获得道路运输许可证。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办理条件怎么调整?2、增值税发票的开具问题,如何开具发票,税率如何确定?3、物流过程中的风险问题如何把控,谁来承担责任,如果买保险谁来买,买什么险?[9]   无车承运人亟需一款“定制险”   众所周知,无车承运人从经营范围来讲,可以经营所有类型的包括陆上运输、海上运输、多式联运等物流服务,同时承担着从发货地到目的地的全部责任,原有的保证金制度难以达到防范风险的效果。(此次,交通运输部对无车承运人没有做出要求必须走保证金,而是要求有足够的保险覆盖。)   因此,如果能有一款合适的保险产品,是否就可以一解无车承运人的后顾之忧呢?可反观保险市场,目前我国市面上并没有一款十分契合无车承运人需求的保险产品。   ①责任险或成无车承运人保驾利器。针对这一问题,深耕物流保险多年的永诚保险总裁助理丰春芳表示,“经过大量市场分析之后,我们认为推广建立保险制度比保证金制度应该更为有效,更易于被企业接受。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相关规定,明确规定要求普通货物运输承运人、无车承运人必须购买承运人责任险,来取代先行的保证金和押金制度。”   从丰春芳的角度来讲,无车承运人的责任险应明确承包范围、费率标准、责任风险等具体规定,解决目前保费高、责任范围窄、责任限额苛刻、承运人不愿意投保等问题。   这样一来,从担保机制的层面改变“有车”、“有资产”,才能承运的思路,资本金可以用来购买车辆,进而转变为对委托人权利的保护,从而为无车承运人的发展保驾护航,也为我国保险业填补这一市场空白。   另外,四川中智物流咨询作为唯一的咨询公司出席了本次研讨会,该公司高级顾问杨飞扬认为,不管是传统的货代行业还是现在的无车承运人,都必须以货主为核心,通过真正为货主提供增值服务、优化整个过程物流成本来提高收益。   杨飞扬建议,无车承运人应从组织管理、安全监督体系、责任体系、保险体系、考核体系五个方面来实现对无车承运业务的运营管控和风险管控,在保险体系层面应分别建立无车承运人——物流责任险,实际承运人——货物运输险、车辆保险、人员意外保险两层级保险体系,从而全方位的保障货主利益。   ②理顺责任主体、明确保险地位是第一步。方向有了,那么,如何推进呢?陈兴元告诉记者,目前中物联在组织相关机构,大范围开展考察调研工作。   当然,研究保险就必须从保险公司入手,与保险公司一起去分析风险问题,再从运输企业角度去反观保险公司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希望保险公司与货运企业可以迅速达成对接,由运输的保底条款进行深入探讨。   在进一步理顺无车承运人的保险关系,理顺主体关系,理顺法律关系基础上,形成一个基础性的标准化的运作,在近期我们首先希望尽快打造一个以无车承运人为基础的运输合同保底条款作为团体标准,然后逐步扩大为行业标准,但最终希望得到国家相关部门认可,上升为国家标准。   另外,陈兴元认为,目前还有两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需要业界去思考和解决:一是经营与组织主体问题。也就是需要明确这一主体购买保险时的法律地位,这其实与合同法有非常直接的关系。二是单车的险责问题。因为整个公路运输最后一个环节就是单个车辆,但单个车辆的赔付能力又是非常有限的,因此,对单个车辆保险的管辖范围和赔偿范围就需要进一步研究。   最后,丰春芳指出,永诚保险在“无车承运人”改革中,将担负起保险社会责任,在风险管理和补偿上,积极发挥作用。永诚保险有能力胜任产品设计和经营,一定会得到广大物流界的企业信任。同时,将尽快梳理出会议的建议和需求,量身定制出一款新的适合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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