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铁路货物运输变更的要点
时间:2023-05-18 14:30:23 | 作者:admin
托运人对已办妥运输手续的货物要求变更时,应当提供原托运人出具的书面要求、个人有效证件和货运单托运人联。要求变更运输的货物,应是一张货运单填写的全部货物。运输变更应当符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否则承运人有权不予办理。承运人应当及时处理托运人的变更要求,根据变更要求,更改或重开货运单,重新核收运费。如果不能按照要求办理时,应当迅速通知托运人。在运送货物前取消托运,承运人可以收取退运手续费。
由于承运人执行特殊任务或天气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货物运输受到影响,需要变更运输时,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商定处理办法。承运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运输费用:
(一)在出发站退运货物,退还全部运费。
(二)在中途站变更到达站,退还未使用航段的运费,另核收由变更站至新到达站的运费。
(三)在中途站将货物运至原出发站,退还全部运费。
(四)在中途站改用其他交通工具将货物运至目的站,超额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1)按《货物运价里程表》计算出发站至到站的运价里程。
(2)根据货物运单上填写的货物名称查找“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铁路货物运输品名检查表》确定适用的运价号。
(3)整车、零担货物按货物适用的运价号,集装箱货物根据箱型、冷藏车货物根据车种分别在“铁路货物运价率表”中查出适用的运价率(即发到基价和运行基价)。
(4)货物适用的发到基价加上运行基价与货物的运价里程相乘之积后,再与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确定的计费重量(集装箱为箱数)相乘,计算出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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