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3-05-18 14:22:37 | 作者:admin
海运提单的注意事项
1. 承运人
承运人系指与托运人订有运输合同的人。如果载运货物的船舶为班轮公司所有,则承运人就是船舶所有人;如果船舶为承租人租用,则承租人就是承运人,而此时的船舶所有人或出租人则为实际承运人或称为共同承运人。提单一般载有轮船公司名称,也就是提单拾头人名称,它就是承运人。有时,提单没有抬头公司名称,则签署提单的人就是承运人,如果船长签字,除具体指明为某某承运人签发外,船东即为承运人。按规定,提单上的签字人是为承运人签发的,船长的签字也是如此。有的提单订有所谓光船租赁人签发的,他不是承运人。此种承租人规避作为承运人的企图,有的国家的法律不予承认,因为提单没有指明承运人,对保护托运人的诉权极为不利。
2 .正本提单的份数和作用。
提单正面载明签发正本提单的份数,并规定其中一份完成交付货物手续后,其余各份一律无效。如果两份正本提单同时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则承运人不应交付货物,而可提交法院裁定。
习惯上正本提单签发一式三份,原来是为了保证邮寄不误,分批邮寄。现在进行跟单信用证结汇时,必须提交全套正本提单,以保障物权;如果托运人要求变更运输时也必须提交全套提单。提单副本或抄本的份数不限,它们只能作为参考,不能凭以提货。
由于航程短,船舶比提单先到目的港,如果是记名提单,则可以由收货人提供可靠担保先行提货;如果是指示 提单,则不知道收货人是谁,承运人不见提单无法放货。不论上述何种情况,承运人不凭提单放货是要承担很大风险的。
3.首要条款即提单的法律适用条款。
由于很多国家是《海牙规则》的缔约国,国际海上运输提单一般都订有适用《海牙规则》或使其生效的国内法和首要条款,如美国总统轮船公司提单规定适用美1936年海上运输法。
我国不是《海牙规则》缔约国,中远提单上列有"管辖权"及"承运人责任"两项条款,前者规定,有关提单争议应按中国法律在中国法院解决或在中国仲裁;后者规定,承运人的义务、赔偿责任、权利及豁免适用《海牙规则》。法律适用条款一般都能得到承认。管辖权条款即协议管辖,特别是提单上的条款,各国对待不一,前苏联、联邦德国接受该条款,英美法系国家大多视诉讼方便和是否能更好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而定。有的国家还采取对等承认原则。中远提单对争议解决提出两种可能途径,很难成为明确的仲裁协议。中远提单还有一条地区条款,专为中美航线而制订。该条款规定,中美航线提单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每件货物的最高赔偿限额为500美元。
4.装货、卸货和交付条款。
这是一条班轮运输中有关装卸货物滞期费的规定。该条款要求货方以船舶所能装卸的速度提供和接受货物,否则货方应对因此引起的损失,包括滞期费在内,负赔偿责任。虽然中远公司一般在国内港口没有据以向货方索赔,但作为班轮提单滞期费的条款在法律上是认可的,应该引起承、托运双方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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