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介绍

时间:2023-05-18 14:15:13 | 作者:admin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介绍 转出、转入企业向海关申报结转计划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并如实填写《申请表》的各项内容。 一份《申请表》只能对应一个转出企业和一个转入企业;一份《申请表》只能对应转出企业一本《加工贸易手册》(包括联网监管电子帐册,以下简称《手册》),但可对应转入企业多本《手册》。结转双方填写的商品编号、数量、计量单位应当一致。 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结转的,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填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结转货物收发货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注“保税结转货物”字样; (二)列明转出、转入企业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数量、收发货时间、收发货单编号等内容; (三)每批次收发货记录加盖经主管海关备案的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申请结转的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二)有逾期未报核《手册》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填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的; (四)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转入、转出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计划备案手续: (一)转出企业在《申请表》(一式四联)中填写本企业的转出计划,凭《申请表》向转出地海关备案; (二)转出地海关备案后,留存《申请表》第一联,其余三联退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 (三)转入企业自转出地海关备案之日起20日内,持《申请表》其余三联,填写本企业的相关内容后,向转入地海关办理报备手续。转入企业在20日内未递交《申请表》,或者虽向海关递交但因《申请表》的内容不符合海关规定而未获准的,该份《申请表》作废。转出、转入企业应当重新填报和办理备案手续; (四)转入地海关审核后,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第四联交转入、转出企业凭以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 转出、转入企业办理结转备案手续后,应当按照经双方海关核准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转入、转出企业的每批次收发货记录应当在《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2)上进行如实登记,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结转货物退货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将实际退货情况在《登记表》中进行登记,同时注明“退货”字样,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转出、转入企业实际收发货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一)转出、转入企业应当分别在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转出、转入企业可以凭一份《申请表》分批或者集中办理报关手续。转出(入)企业每批实际发(收)货后,应当在90日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 (二)转入企业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证向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进口报关手续,并在结转进口报关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将报关情况通知转出企业; (三)转出企业自接到转入企业通知之日起10日内,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证向转出地海关办理结转出口报关手续; (四)结转进口、出口报关的申报价格为结转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 (五)一份结转进口报关单对应一份结转出口报关单,两份报关单之间对应的申报序号、商品编号、数量、价格和手册号应当一致; (六)结转货物分批报关的,企业应当同时提供《申请表》和《登记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企业超过规定时限申请办理结转报关手续的,海关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处理后,可以补办有关手续。 结转企业以外汇结算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签发报关单外汇核销证明联。 主管海关对加工贸易跨关区结转实行计算机管理的,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办理结转备案、登记及报关手续。 转出、转入企业违反本办法,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一直属关区内企业之间的深加工结转比照本办法办理,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简化备案手续,具体办法由各直属海关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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