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介绍
时间:2023-05-18 14:08:15 | 作者:admin
水路运输介绍
水路运输是以船舶为主要运输工具、以港口或港站为运输基地、以水域(海洋、河、湖等)为运输活动范围的一种
客货运输。在蒸汽机发明及其用于交通动力前即已出现,为目前各主要运输方式中兴起最早、历史最长的运输方式。其技术经济特征是载重量大、成本低、投资省,但灵活性小,连续性也差。较适于担负大宗、低值、笨重和各种散装货物的中长距离运输,其中特别是海运,更适于承担各种外贸货物的进出口运输。水运至今仍是世界许多国家最重要的运输方式之一。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水运还具有如下特点:①受自然条件的限制与影响大。即受海洋与河流的地理分布及其地质、地貌、水文与气象等条件和因素的明显制约与影响;②开发利用涉及面较广。如天然河流涉及通航、灌溉、防洪排涝、水力发电、水产养殖以及生产与生活用水的来源等;海岸带与海湾涉及建港、农业围垦、海产养殖、临海工业和海洋捕捞等;③对综合运输的依赖性较大。河流与海洋的地理分布有相当大的局限性,水运航线无法在广大陆地上任意延伸,故水运的充分开发利用,要与铁路、公路和管道等运输方式配合,并实行联运。根据航行水域的性质,水运分为海运和河运两类。海运按其航行范围和运距,又分为沿海海运、近洋海运和远洋海运;河运按其航道性质与特点,又分为利用天然河流的一般内河永运,使用人工开挖的运河永运,以及利用水面宽阔的湖泊与水库区水运。
人类利用天然水道发展航运,已有几千年的历史。还在石器时代,人类就以木作舟在水上航行,后来才有了独本舟和船。水路运输分海运和河运两种,它们以海洋或河流作交通线。1807年美国人富尔顿把蒸汽机装在“克莱蒙特号”船上,航行在纽约至奥尔巴尼之间,航速达每小时6.4千米,成为第一艘机动船。1872年,我国自制的蒸汽机船开始航行于海上和内河。
现代水路运输的突出优点是通过能力大,运费低,节省燃料。例如一条密西西比河相当于10条铁路,一条莱茵河抵得上20条铁路。此外,修筑1千米铁路或公路约占地3公顷多,而水路运输利用海洋或天然河道,占地很少。在我国的货运总量中,水运所占的比重仅次于铁路和公路。
以船舶为交通工具,在水域沿航线载运旅客和货物的一种运输方式。
简史 人类在古代就已利用天然水道从事运输。最早的运输工具是独木舟和排筏,以后出现木船。帆船出现于公元前4000年。15~19世纪是帆船的鼎盛时期。19世纪蒸汽机驱动的船舶出现后,水路运输工具产生了飞跃。当代世界商船队中已有种类繁多的各种现代化运输船舶。中国是世界上水路运输发展较早的国家之一。公元前2500年已经制造舟楫,商代有了帆船。公元前500年前后中国开始工凿运河。公元前214年建成了连接长江和珠江两大水系的灵渠。京杭运河则沟通了钱塘江、长江、淮河、黄河和海河五大水系。唐代对外运输丝绸及其他货物的船舶直达波斯湾和红海之滨,其航线被誉为海上丝绸之路。明代航海家郑和率领巨大船队七下西洋,历经亚洲、非洲3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国水路运输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对经济、文化发展和对外贸易交流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与其他几种运输方式比较,水路运输运载能力大、成本低、能耗少、投资省,是一些国家国内和国际运输的重要方式之一。一些国家水路运输的货物周转量占各种运输方式总货物周转量的10%~20%,个别国家超过50%。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沿海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统称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国内沿海港口、沿海与内河港口,以及内河港口之间由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几十年来,我国一直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国内沿海与内河的货物运输区别对待,采用不同于国际海上运输的管理体制,主要表现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实行运费统一定价,船舶和货物按计划调配,运输单证采用不可转让的运单制,运单随船而行,不可转让,不能作为跟单信用证的单证,承运人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制,对船长船员在驾驶和管理船舶上的过失所引起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等。我国《海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沿海运输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我国交通部根据该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制定和发布了《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以及199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我国《海商法》第四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运单是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最基本的合同形式。《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规定:“大宗物资运输,可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对其他按规定必须提送月度托运计划的货物,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协商同意,可以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或以运单作为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和计划外整批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如承、托运双方当事人无需商定特约事项的,可以用月度托运计划表代替运输合同。”“在实际办理承托运手续时,托运人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这一规定,水路货物运输形式有二:一是月度货物运输合同;二是运单。前者适用于计划内大宗物资运输,后者适用于零星货物运输和计划外货物运输。在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情况下,也必须签发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实践中,还有按季度、半年、一年签订的运输合同,也存在航次租船合同形式。
以运单作为运输合同,托运人只需根据货物的基本情况以及承托双方商定的运输条件填写运单,承运人在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运输合同即告成立。运单首先是货物运输合同,赖以确定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运单也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运单记载的货物数量或重量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初步证据,至卸货港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或损坏,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灭失、短少或损坏是由于承运人可以免责的事由造成的。再次,运单还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主要凭证。承运人在目的港必须核对收货人的身份,将货物交给运单记载的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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