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运]空运出口流程概述
时间:2023-05-18 14:08:08 | 作者:admin
一、发货人
1、提供货物资料:品名,件数,重量,箱规尺寸,目的港及目的港收货人名称、地址、电话、出货时间,发货人名称、电话、地址。
2、应具备的报关资料
(1)清单、合同、发票、手册、核销单、机电卡等。
(2)填写报关委托书,交由委托报关的货代或报关行进行处理。
(3)确认是否具有进出口权以及产品是否需要配额。
(4)根据贸易方式将上述文件交由委托报关的货代或报关行。
3、寻找货运代理:发货人可自由选择货运代理公司。
二、货运代理公司
1、委托书:发货人与货运代理确定运输价格以及服务条件的书面凭证。
2、商检:货运代理将检查委托书内容是否齐全,了解货物是否要做商检。
3、订舱:货运代理根据发货人的“委托书”,向航空公司订舱。
4、接货:
(1)发货人自送货:货运代理应传真货物进仓图给发货人,注明联系人、电话、送货地址、时间等。以便货物及时准确入仓。 (2)货运代理接货物:发货人需向货运代理提供具体接货地址、联系人、电话、时间等相关信息,以确保货物及时入仓。
5、运输费用结算:双方在未接货物时应该确定:预付、到付。
三、机场货站
1、理货:当货物送至相关的货站后,货运代理会根据航空公司的运单号码,制作主标签和分标签,贴在货物上,以便于起运港及目的港的货主、货代、货站、海关、航空公司、商检、及收货人识别。
2、过磅:将贴好标签的货物交由货站过安全检查,过磅,以及丈量货物尺寸计算体积重量,之后货站将整单货物的实际重量以及体积重量写入“可收运书”,加盖“安检章”“可收运章”以及签名确认。
3、打单:货运代理根据货站的“可收运书”将全部货物数据,打入航空公司的运单上。
4、特殊处理:可能因货物的重要性、危险性、以及装运限制(如超大、超重等),货站将要求承运的航空公司代表进行审核,并签字说明,才可入仓。
四、商检
2、向商检预约查验时间。
3、检验:商检局将抽取货物样品或现场评定,做出审核结论。
4、放行:检验合格之后,商检局将在“报检委托书”上做出认证。
五:报关行:
1、接单、送单:客户可自行选择报关行,也可委托货运代理公司进行报关,但不论如何,都需要将发货人所准备好的所有报关资料,连同货站的“可收运书”,航空公司的正本运单及时交给报关行,以便于及时报关,方便货物及早通关以及运输。
2、预录入:报关行将根据以上文件,整理并完善所有报关文件,将数据录入海关系统,进行预先审核。
3、申报:预录通过后,可进行正式申报程序,将所有单证交由海关审核。
4、送单时间:根据航班时间:需在中午报关通过的货物单证最迟需要在上午10点前交接给报关行;需在下午报关通过的货物单证最迟在下午3点前交接给报关行。否则将加重报关行报关速度的负担,也可能导致货物不能进入预计航班,或因情况紧急而造成货站收取超时费用(0.5/kg)。
六、海关
1、审单:海关将根据报关资料审核货物以及单证。
2、查验:抽查或者由货运代理自查(后果自负)。
3、征税:海关根据货物的类别,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收取税收,并填写核销单(以便货物出口后,货主退税用)。
4、放行:以上手续完备后,海关将对货物进行放行,在相关单证上加盖海关放行章,交给相关的报关行。
七、航空公司
1、排舱:航空公司将已经被海关放行的货物根据货物尺寸、轻重编排装载表,交由货站进行货物装箱或预配。
2、装机:货物经过装箱或预配后,进行装机工作,并按照装载舱单,通知转运港以及目的港,以便货物的顺利中转及到达。
航空公司将按照计费重量向货运代理收取运费,货运代理也按照计费重量向客户收取运费,货站也向货代按计费重量收取地面处理费。
八、目的港
1、直达目的港:将由航空运单上所打出的收货人进行清关,并收取货物。
2、非直达目的港:将由航空公司负责转运,将货物送至最终目的港,然后由运单上所显示的收货人进行清关,领取货物。
空运时间短,费用高,由于航空的特殊性,对于货物的包装和品种也有他特殊的要求。
在单证方面,空运跟海运报关所需要的资料差不多,需要提供、装箱单、合同、报关委托书、报关单、核销单等,如果需要商检的,还需要提供商检通关单或者换证凭条以及其他需要的资料。
空运也有提单,也有主单和分运单,但是空运提单和海运提单的最大区别,就是空运提单不是物权的凭证,客户无需要拿正本提单就可以提货,所以在做空运的时候,要特别小心。
空运分流单填写注意事项
航班号:录入6位字符,且不能为空
总舱单号:
卸货地点:按屏幕下方的提示录入卸货地点的代码,除代码以外的字符无效,该项目的录入可以为空。代码最多为5位数字或字符;
分货标志:录入1、2、3分别表示有单无货有货无单分批到货三种到货情况,录入其他代码为非法,可以为空,回车缺省为空;
提运单类型:录入1、2、3分别代表空运直进空运转进空运转出三种舱单类型,录入其他代码非法,必须录入,回车缺省为“1”。
空运发货注意事项
一、几种特殊物品的运输:
1.活体动植物(或动植物制品)——需动植物检疫站颁发的动植物检疫证书。注:南航急件仓不收活体动植物,应交至货台,由南航开单。
2.麻醉药品——需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发的麻醉品运输凭证。
3.音像制品——需省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的音像制品运输传递证明。
4.罐装液体、粉状物品——需出产厂家的物品性质证明。
5.海鲜——不同地方需要不同的海鲜包装箱。南航和白云机场分别要用其指定的专用箱,单用泡沫箱不能装机,需外加纸箱并打包带。
6.玻璃必须订封闭木箱,打三角架。
7.违禁品——爆炸品(如炸药)、压缩气体和液压气体(如煤气)、易燃易爆液体或固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乒乓球)、毒品和感染性物品(如白粉)、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如硫酸)、磁性物品、麻醉物品、电池等;
二、走货物品的体积、重量要求:
1.最小体积:长+宽+高≥40cm最小边≥5cm(新闻稿件类货物除外)
解决方法:A加纤袋B发快件
最大体积:依据舱门尺寸而定如B737—0.86*1.21(m),B757——1.41*1.12(m)
客机载运体积一般不超过40*60*100(cm)
货机载运体积一般不超过100*100*140(cm)
2.重量:客机载运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80KG;货机载运每件一般不超过250KG
三、本地箱板常用规格:
PIP板:2.24*3.18(m)
P8P板:2.44*3.18(m)
ACE箱:容积4.13m箱门1.45*1.5(m)
DPE箱:容积3.4m箱门1.0*1.35(m)
(一)航空法的基本概念
航空法划分为国内航空法和国际航空法两大部分,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国内航空法是国家的重要法律,国际航空法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航空运输有国内和国际之分。但在私法上的划分标准,不是根据当事人是国内人还是外国人来区分,而是根据当事人所订运输合同的约定,运输的始发地点、目的地点或约定的经停地点有一个处在外国就是国际运输,否则是国内运输。
(二)国际航空法条约
国际航空法条约主要包括:《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
(三)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启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四)航空运输合同的特征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一方是承运人,另一方是托运人,还有收货人作为特殊的第三人参加法律关系;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的运送货物的行为;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达成协议所确定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为双务合同;②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③航空运输合同为格式合同;④航空运输合同是有名合同。
(五)华沙体制在航空货运中的运用
1.华沙体制的适用范围
条约原文:
(1)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输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办理的免费运输。(《华沙公约》)
(2)公约中国际运输是指根据当事方所订合同,不论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转运,其始发地和目的地在两个缔约国领土内,或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而在另一国家,即或是非缔约国,其领土内有一约定的经停点的任何运输。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两点间的运输如在另一国家的领土内,没有一个约定的经停点,不是本公约所指的国际运输。(《海牙议定书》)
(3)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经合同各方认为是一个单一的业务活动,则不论以一个合同或一系列合同的形式订立,在本公约中应视为一个单一的运输,并不只因一个合同或一系列合同全部在同一国家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海牙议定书》)
(4)本公约不适用于邮件和邮包的运输。(《海牙议定书》)
2.航空货运单
(1)航空货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条约原文:
①航空货运单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明。(《华沙公约》)
②没有这项凭证、这项凭证不合规定或丢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和有效。(《华沙公约》)
(2)航空货运单的签发。
条约原文:货物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一种称为“航空货运单”的凭证,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接受这项凭证。(《华沙公约》)
3.托运人的权利
条约原文(一):货物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一种称为“航空货运单”的凭证,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接受这项凭证。(《华沙公约》)
条约原文(二):
(1)托运人在履行运输合同所规定的一切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在始发地航空站或目的地航空站将货物退回,或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在目的地或运输途中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或要求将货物退回始发地航空站,但不得因行使这种权利而使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失,并应偿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华沙公约》)
(2)托运人的指示不能执行,承运人应立即通知托运人。(《华沙公约》)
(3)收货人的权利根据第13条开始时,托运人的权利即告终止。但收货人拒绝接受货运单或货物,或无法同收货人联系,托运人就恢复对货物处理的权利。(《华沙公约》)
条约原文(三):
(1)在运输交运行李和货物时,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以每千克250法郎为限,除非旅客或托运人在向承运人交运包裹时,曾特别声明在目的地交付时的利益,并已交付必要的附加费。在后一情况下,承运人应偿付声明的金额,除非承运人证明声明的金额高于在目的地交付时旅客或托运人的实际利益。
(2)如交运的行李或货物的一部分,或行李或货物的任何物品发生灭失、损坏或延误,用以确定承运人有限责任赔偿金额的重量,仅为有关包装件的总重量。如交运的行李或货物的一部分或者货物中任何物件发生遗失、损坏或者延误,以致影响同一份货运单所列的另一包装件或其他包装件的价值时,在确定责任限额时,另一包装件的总重量也应当考虑在内。
4.托运人的义务
条约原文(一):
(1)对于在航空货运单上所填货物的项目和声明的正确性,托运人应负责任。(《华沙公约》)
(2)托运人应对提供的项目和声明的不合规定、不正确或不完全而使承运人或承运人对之负责的任何其他人遭受的一切损失负责。
(3)货运单中关于货物重量、尺寸和包装以及件数的记载,应是所属的事实情况的初步证明。除非承运人当着托运人经过查对并在航空货运单中注明经过查对,或者是关于货物外表状况的记载外,关于货物的数量、体积和状况的记载不能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证据。(《华沙公约》)
条约原文(二):
(1)托运人应提供各种必需的资料,并将必需的单证附在航空货运单后面,以便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以前完成海关、税务或公安手续。除非由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过失,这种资料或单证的缺乏、不足或不合规定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应由托运人对承运人负责。(《华沙公约》)
(2)承运人对这种资料或单证是否正确或完备没有检查的义务。(《华沙公约》)
5.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条约原文:
(1)收货人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并在交付应付款项和履行航空货运单上所列的运输条件后,有权要求承运人移交航空货运单并将货物交付给他。(《华沙公约》)
(2)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应在货物到达后立即通知收货人。(《华沙公约》)
(3)如承运人承认货物遗失或在应该到达的日期7天内仍没到达,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华沙公约》)
6.承运人的责任
条约原文(一):
(1)对于交运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华沙公约》)
(2)上款所指航空运输的意义,包括行李或货物在承运人保管的期间,不论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点。(《华沙公约》)
(3)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在航空站以外的任何陆运、海运或河运。但如果这种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为了装货、交货或转运,责任和损失应认为是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结果,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华沙公约》)
(4)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延误而造成的损失应负责任。
条约原文(二):
如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处理货物未要求托运人出示它所收执的航空货运单,而使该航空货运单的合法执有人遭受损失时,承运人应负责任,但并不妨碍承运人向托运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条约原文(三):
如经证明损失是由于承运人及其雇佣人员或代理人员故意造成或明知可能造成而漠不关心的行为或不行为所致,则不适用于第22条规定的责任限额;如受雇人或代理人有上述行为或不行为,还必须证明它是在受雇职务范围内行事。
7.承运人的免责
条约原文(一):
如承运人证明他和他的代理为了避免损失,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承运人不负担责任。
条约原文(二):
如果承运人证明受害人自己的过失是造成损失的原因或原因之一,法院可以按照其法律规定,免除或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所规定的免责:
(1)货物的属性或本身的缺陷所引发的损失;
(2)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以外的人包装不善;
(3)战争行为或武装冲突;
(4)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和过境有关的行为。
8.索赔期限和诉讼期限
条约原文:
(1)如收件人在收到行李或货物时没有异议,应作为行李或货物已经完好地交付并符合运输凭证的初步证据。
(2)货物损坏(包括短缺)属于明显可见的赔偿要求,应从发现时起立即提出并最迟延至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提出。货物运输延误的赔偿要求,在货物由收货人支配之日起21天内提出。
(3)任何异议应在规定期限内写在运输凭证上或另以书面提出。
(4)除非承运人方面有欺诈行为,如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就不能向承运人起诉。
(5)诉讼应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应该到达日起,或运输停止之日起的两年内提出,否则就丧失要求赔偿的起诉权。
航空公司租赁飞机的方式有多种,包括湿租、干租等方式。航空公司之所以向其他航空公司或租赁公司租赁飞机,主要有两个原因:在无需负担购买飞机的费用情况下就可运营该飞机、且可籍此增加临时的运力。
在业内有主要有两种租赁类型,湿租——通常用来短期租赁,干租——通常用来长期租赁,当然也可以干湿组合。例如建立新航线时湿租飞机,随着机组或客舱人员逐渐训练有素,湿租可以转换到干租服务。
湿租是由一家航空公司(出租人)向另一个航空公司提供飞机和整套机组人员、维修和保险。由承租人按运营小时支付。承租人提供燃油和包括机场建设费和税收等其他任何开支。飞行中使用承租人的航班号,湿租赁一般为期1个月至两年;其他与上述例外的情况将被视为专程包机。
什么时候会“湿租”? 湿租用于在运输旺季或年度重点维护检查期间,或开辟新航线时。偶尔,也通过湿租来应对某些政治原因。例如,埃及航空是埃及的政府企业,由于埃及政府政策的原因,不能以自己的名义飞往以色列。因此,从开罗到特拉维夫的埃及航班都是由西奈航空运营的,埃及航空公司通过湿租解决了政治问题。
“湿租”的历史
湿租的历史开创于1947年的美国。当时,设在美国佛罗里达州州阿密的美国航空<租赁公司(International Air Leases, Inc.)首次采用湿租的方式出租了一架DC-3型飞机。
在我国,首次采用湿租方式的是新疆航空公司,它与1992年7月20日从乌兹别克斯坦塔什干航空公司短期租赁了两架伊尔-86飞机。
一、托运
托运国内货物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证件,填写货物托运书,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手续。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托运人也应予提供。托运政府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以及需向公安、检疫等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应随附有关部门的准运证明。
托运国际货物,托运人所交运的货物必须符合有关始发、中转和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法令和规定以及有关航空公司的规定。交运货物前,托运人必须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办妥海关、卫生检疫等出境手续。
托运人托运鲜活易腐物品,应当提供最长允许运输时限和运输注意事项,订妥舱位,按约订时间送机场办理托运手续。因运输条件或者货物性质不同而不能在一起运输的货物,应当分别填写托运书。为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机场货运安检部门有权对收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
二、包装、标志
货物的包装应当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坏、散失、渗漏,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或其它物品。货物包装内不准夹带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贵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资料等。精密、易碎、怕震、怕压、不可倒置的货物,必须有相应防止货物损坏的包装措施和指示标志。
托运人应当在每件货物外包装上标明出发站、到达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及详细地址。托运人使用旧包装时,必须除旧包装的残旧标志和标贴。活动物、鲜活易腐物品、贵重物品等特种货物的包装应符合航空运输对各种货物的特定要求。
三、体积和重量
货物重量按毛重计算,计量单位为公斤,尾数四舍五人。每张航空货运单的货物重量不足1公斤时,按l公斤计算。贵重物品,计量单位为0.l公斤。
非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8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40X60XI 00厘米。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25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100X100X140厘米。
每件货物的长、宽、高之和不得小于40厘米。轻泡货物按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一公斤计量。
四、声明价值
托运国内货物,毛重每公斤价值在人民币20元以上的,可办理货物声明价值,按规定交纳声明价值附加费。每张货运单的声明价值一般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托运国际货物,毛重每公斤价值在20美元以上的,叮办理货物声明价值,按规定交纳声明价值附加费。
五、货物运输变更
托运人对已办妥运输手续的货物要求变更时,应当提供原托运人出具的书面要求,个人有效证件和货运单托运人联。要求变更运输的货物,应是一一张货运单填写的全部货物。
六、查询
货物托运后,托运人或收货人可在出发地或目的地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查询货物的运输情况,查询时应出具货运单或提供货运单号码、出发地、目的地、货物名称、件数、重量、托运日期等内容。
七、押运货物
托运人托运需特殊照料的活体动物,价值昂贵的货物,需要采取防护措施和注意看管以确保安全的货物,应派人押运。押运人须事先与机场货运部门联系,定妥吨位,购好机票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送到机场货运部门办理托运手续。押运员要自行办理乘机手续。
八、保险
托运国内货物,托运人可委托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国内航空运输险。托运国际货物托运人可自行到保险公司投保,承运人及其代理人暂不受理国际航空运输险。若投保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损坏、丢失、保险公司将按保险条例给予赔偿。
九、责任和赔偿
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按照有关规定受理赔偿事宜。
十、危险品运输
危险货物的国内运输必须符合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关危险货物航空安全运输的管理规定。危险货物的国际运输必须符合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及承运人的有关规定。本须知参照《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CCAR275TR-R,和国际航空运输部分条款。本须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抵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接收货物和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据,要由托运人填写,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还应注意:
1,认真填写货运托运单,对托运单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托运单上签字或盖章。
2,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具体单位或个人的全称及详细地址、电话、邮政编码要填写得准确无误;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姓名,要与居民身份证一致。
3,要如实填写货物的实际价值、声明价值或者投保航空货物运输险。
上一页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