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仓储]仓储的基本经济功能
时间:2023-05-18 13:44:34 | 作者:admin
1.整合
装运整合是仓储的一个经济利益,通过这种安排,整合仓库接收来自一系列制造工厂指定送往某一特定额的材料,然后把它们整合成单一的一票装运,其好处是,有可能实现最低的运输费率,并减少在顾客的收贷站台处发生拥塞,该仓库可以把从制造商到仓库的内向转移和从仓库到顾客的外向转移都整合成更大的装 运。
为了提供有效的整合装运,每一个制造工厂必须把该仓库作为停货运储备地点 或用作产品分类和组装设施。因为,整合装运的主要利益是,把货票小批量装运的物流流程结合起来联系到一个特定的市场地区。整合仓库可以由单独一家厂商使用, 也可以由几家厂商联合起来共同使用出租方式的整合服务。通过这种整合方案的利用,每一个单独的制造商或托运人都能够享受到物流总成本低于其各自分别直接装 运的成本。
2.分类和交叉站台
除了不对产品进行储存外,分类和交叉站台的仓库作业与整合仓库作业相类似。分类作业接收来自制造商的顾客组合订货,并把它们装运到个别的顾客处去。分类仓库或分类站把组合订货分类或分割成个别的订货、并安排当地的运输部门负责递送。由于长距离运输转移的是大 批量装运,所以运输成本相对比较低,进行跟踪也不太困难。除涉及到多个制造商外、交叉站台设施具有类似的功能。零售连锁店广泛地采用交叉站台作4k来补充快速转移的商店存货。在这种情况下,交叉站台先从多个制造商处运来整车的货物;收到产品后,如果有标签的,就按顾客进行分类,如果没有标签的,则按地点进行分配;然后,产品就象”交叉。 -词的意思那样穿过”站台”装上指定去适当顾客处的拖车;一旦该拖车装满了来自多个制造商的组合产品后,它就被放行运往零售店去。于是,交叉站台的经济利益中包括从制造商到仓库的拖车的满载运输,以及从仓库到顾客的满载运输。由于产品不需要储存.降低了在交叉站台设施处的搬运成本。此外,由于所有的车辆都进行了充分装载,更有效地利用了站台设施,使站台装载利用率达到最大程度。
3.加工/延期
仓库还可以通过承担加工或参与少量的制造活动,被用来延期或延迟生产。具有包装能力或加标签能力的仓库可以把产品的最后一道生产一直推迟到知道该产品的需求时为止。例如,蔬菜就可以在制造商处加工,制成罐头”上光”。上光是指还没有贴上标签的罐头产品,但它可以利用上光贴上私人标签。因此上光意味着该产品还没被指定用于具体的顾客,或包装配置还在制造商的工厂里。一旦按到具体的顾客订单,仓库就能够给产品加上标签,完成最后一道加工,并最后敲定包装。加工/延期(processing/postponement)提供了两个基本经济利益:第一,风险最小化,因为最后的包装要等到敲定具体的订购标签和收到包装材料时才完成;第二,通过对基本产品(如上光罐头)使用各种标签和包装配置,可以降低存货水平。于是.降低风险与降低存货水平相结合,往往能够降低物流系统的总成本。即使在仓库包装成本要比在制造商的工厂处包装更贵。
4.堆存
这种仓储服务的直接经济利益从属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对于所选择的业务来说储存是至关重要的。例如,草坪家具和玩具是全年生产的.但主要是在非常短的一段市场营销期内销售的。与此相反,农产品是在特定的时间内收获的、但底层的消费则是在全年进行的。这两种情况都需要仓库的堆存(stockpilling)来支持市场营销活动。堆存提供了存货缓冲,使生产活动在受到材料来源和顾客需求的限制条件下提高效率。
颁布机关:交通部
颁布日期:1996年12月2日
实施日期:1997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资格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四章 经营规范
第五章 监督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零担货物运输(以下简称零担货运)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经营业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零担货运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零担货运经营活动的经营业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零担货物是指一次托运、计费重量不足3吨的货物。
第四条 零担货运包括零担货物受理、零担货运站经营、零担线路运输。
零担货运按经营区域分为:县(市)内、地(市)内、省内、省际和国际零担货运;按送达速度分为:普通零担货运、快件零担货运、特快专运零担货运。
第五条 零担货运经营活动是指零担货物的受理、仓储、运输、中转、装卸、交付等过程。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全国零担货运管理,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零担货运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管机关)负责。
第二章 经营资格
第七条 经营零担货物受理和经营零担货运站场的业户除具备《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零担货物受理业户应具备: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与业务相适应的货物仓储面积和装卸设施,租赁仓储设施,需有1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二)与零担货运站签订有受理经营线路范围内的半年以上有效的运输服务合同。
(三)有固定的业务人员,持有运管机关核发的《上岗证》(见附件一)。二、零担货运站应具备:
(一)具有300平方米以上的停车场和500平方米以上的仓储面积,并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卸能力。
(二)与零担运输业户签订零担货物线路运输合同。
(三)业主和业务人员需经运管机关培训,持有《上岗证》。
第八条 零担线路运输业户除了符合《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使用封闭式专用货车或封闭式专用设备,车身喷涂“零担货运”标志,车辆技术状况达到二级以上。
二、经营省内零担货运需有5辆(25个吨位)以上零担货运车辆,跨省经营需有10辆(50个吨位)以上零担货运车辆,国际零担货运按国际双边运输协定办理。
三、业主、驾驶员、业务人员须持有运管机关核发的《上岗证》。驾驶员应有安全行驶2年以上或安全行驶5万公里以上的驾驶经历。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请经营零担货运的业户须向运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单位申办凭乡镇以上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个人申办凭居民身份证和乡镇以上政府证明。
三、申请经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四、按照开业条件要求,零担受理业户、零担货运站场、零担运输业户相互签订合作意向书。班线接发货站点的证明书。
第十条 开业审批程序
一、申请者持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向经营所在地县以上(含县)运管机关申领、填报《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申请登记表》(见附表一)。
二、运管机关收到《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申请登记表》后,进行资格审查,并在30天内作出书面答复。经批准后,准予进行筹备。
三、运管机关认定开业筹备工作合格后,方可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四、申请者持《许可证》,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五、申办经营零担线路运输业务,还须向运管机关办理零担货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填报《道路零担货运线路审批表》(见附表二)。经批准后,业户向运管机关领取单证、票据、零担货运线路牌(见附件二),向社会公告,方可开业。
第十一条 零担货运经营业户办理跨省异地经营零担货运业务,须经所在地运管机关逐级审核后,报省级运管机关同意,经商异地省级运管机关同意后,办理异地经营手续,方可营业。
第十二条 申办经营零担货运站业务,在地市范围内经营的,由县级运管机关审核,报地市运管机关审批;跨地市、跨省经营的,由县、地市运管机关审核,报省级运管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零担货运线路实行分级管理,审批权限如下:
一、县内线路,由县级运管机关审批,并报地(市)级运管机关备案。
二、地(市)内线路,由县级运管机关审核后,报地(市)运管机关审批,并报省级运管机关备案。
三、省内跨区线路,由县、地(市)运管机关审核后,报省运管机关审批。
四、省际线路,由相关省运管机关协商无异议后,由经营业户所在地省级运管机关审批,并报交通部备案。
五、国际线路,由部授权的省级运管机关根据两国或多国汽车运输协定的规定审核,并报交通部审批。
第十四条 已开业的业户需扩大经营范围或合并,分立、迁移变更时,应经原批准开业的运管机关同意,按审批权限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业户歇业、停业须提前30天向原开业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手续,并向社会公布。经营零担线路运输不足六个月的,不得歇业、停业。
第四章 经营规范
第十六条 零担货运经营方式可采用定线、定点、定班运输形式或定线、定点、不定班运输形式。经营方式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七条 快件零担货运是指从货物受理的当天15时起算,300公里运距内,24小时以内运达;1000公里运距内,48小时以内运达;2000公里运距内,72小时以内运达。特快专运是指应托运人要求即托即运,在约定时间内运达。
第十八条 托运人办理零担货物托运需填写“道路货物运单(丙类)”(以下简称运单),按《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办理,如有特殊运输要求,经承托双方同意,在运单中注明特约事项。凡属法令禁限运货物,受理时应查验有效证明;零担危险货物,不准与普通货物混装。
第十九条 零担货运汽车通行时需携带《道路运输证》、运单、零担货运线路牌,以备查验。
第二十条 零担货物运输的投保方式由托运人自愿选择,并在运单中注明。高档、高价值零担货物运输必须投保。
第二十一条 零担货运商务事故按《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办理。
第二十二条 零担货物受理和零担货运站经营的业户,应在受理场所公布零担货运线路、站点、里程、班期表。
第二十三条 经营零担货运的业户要按要求填报零担货物运输统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 零担货物受理、仓储、装卸、起运、中转、到达、交付等环节,要严格履行交接制度,分清责任。
第五章 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运管机关对零担货运经营业户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对业户实行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的年度审验。年审合格,加盖合格章。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由运管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未取得《许可证》或持过期无效《许可证》,擅自经营的,处以1000元罚款。
2、未携带《道路运输证》或无零担货运线路牌、无运单的,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
3、未经批准超越经营范围,擅自改变经营项目的,经营资格不合格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的,违反道路运输其他有关规定的,按《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处罚。
处罚应按《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限期执行。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运管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运管机关的上一级运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运管机关应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或接到复议决定之日15天内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运管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交通部,各省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 集装箱(container)
所谓集装箱,是指具有一定强度、刚度和规格专供周转使用的大型装货容器。使用集装箱转运货物,可直接在发货人的仓库装货,运到收货人的仓库卸货,中途更换车、船时,无须将货物从箱内取出换装。按所装货物种类分,有杂货集装箱、散货集装箱、液体货集装箱、冷藏箱集装箱等;按制造材料分,有木集装箱、钢集装箱、铝合金集装箱、玻璃钢集装箱、不锈钢集装箱等;按结构分,有折叠式集装箱、固定式集装箱等,在固定式集装箱中还可分密闭集装箱、开顶集装箱、板架集装箱等;按总重分,有30吨集装箱、20吨集装箱、10吨集装箱、5吨集装箱、2.5吨集装箱等。
二. 集装箱外尺寸(container’s overall external dimensions)
包括集装箱永久性附件在内的集装箱外部最大的长、宽、高尺寸。它是确定集装箱能否在船舶、底盘车、货车、铁路车辆之间进行换装的主要参数。是各运输部门必须掌握的一项重要技术资料。
三. 集装箱内尺寸(container’s internal dimensions)
集装箱内部的最大长、宽、高尺寸。高度为箱底板面至箱顶板最下面的距离,宽度为两内侧衬板之间的距离,长度为箱门内侧板量至端壁内衬板之间的距离。它决定集装箱内容积和箱内货物的最大尺寸。
四. 集装箱内容积(container’s unobstructed capacity)
按集装箱内尺寸计算的装货容积。同一规格的集装箱,由于结构和制造材料的不同,其内容积略有差异。集装箱内容积是物资部门或其他装箱人必须掌握的重要技术资料。
五. 集装箱计算单位(twenty-feet equivalent units 简称:TEU)
又称20英尺换算单位,是计算集装箱箱数的换算单位。目前各国大部分集装箱运输,都采用20英尺和40英尺长的两种集装箱。为使集装箱箱数计算统一化,把20英尺集装箱作为一个计算单位,40尺集装箱作为两个计算单位,以利统一计算集装箱的营运量。
六. 集装箱租赁 (container leasing)
即所有人将空箱租给使用人的一项业务。集装箱所有人为出租的一方集装箱,与使用人,一般是船公司或货主,为承租的一方,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由出租人提供合格的集装箱交由承租人在约定范围内使用。集装箱的租赁,国际上有多种不同的方式,总括起来有:程租、期租、活期租用和航区内阻赁等。
七. 集装箱装卸区(container terminal)
是集装箱运输中,箱或货装卸交换保管的具体经办部门。它受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进行下列各项业务:
对整箱货运的交换、保管;
设有集装箱货运站者,办理拼箱货的交接;
安排集装箱船的靠泊,装卸集装箱,每航次编制配载图;
办理有关货运单证的编签;
编制并签验集装箱运用运载工具的出入及流转的有关单证;
办理集装箱及运载工具、装卸工具的情况检查、维修,以及空箱的清扫、熏蒸等工作;
空箱的收发、存贮和保管;
安排空箱和重箱在堆场的堆码,及编制场地分配计划;
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集装箱装卸区一般由专用码头、前沿、堆场、货运站、指挥塔、修理部门、大门和办公室组成。有时堆场或货运站等可延伸到市区内部事5-15公里的中转站。
八. 集装箱前方堆场(marshalling yard)
是指在集装箱码头前方,为加速船舶装卸作业,暂时堆放集装箱的场地。其作用是:当集装箱船到港前,有计划有次序地按积载要求将出口集装箱整齐地集中堆放,卸船时将进口集装箱暂时堆放在码头前方,以加速船舶装卸作业。
九. 集装箱后方堆场(container yard)
集装箱重箱或空箱进行交接、保管和堆存的场所。有些国家对集装箱堆场并不分前方堆场或后方堆场,统称为堆场。集装箱后方堆场是集装箱装卸区的组成部分。是集装箱运输“场到场”交接方式的整箱货办理交接的场所(实际上是在集装箱卸区“大门口”进行交接的)。
十. 空箱堆场(van pool)
专门办理空箱收集、保管、堆存或交接的场地。它是专为集装箱装卸区或转运站堆场不足时才予设立。这种堆场不办理重箱或货物交接。它可以单独经营,也可以由集装箱装卸区在区外另设。有些国家,经营这种空箱堆场,须向航运公会声明。
十一. 中转站或内路站(container depot or inland depot)
海港以外的集装箱运输的中转站或集散地。它的作用除了没有集装箱专用船的装卸作业外,其余均与集装箱装卸区业务相同。中转站或内陆站的度量,包括集装箱装卸港的市区中转站、内陆城市、内河港口的内陆站均在内。
十二. 集装箱货运站(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 简称:CFS)
为拼箱货装箱和拆箱的船、货双方办理交接的场所。承运人在一个港口或内陆城市只能委托一个集装箱货运站的经营者。由它代表承运人办理下列主要业务:
拼箱货的理货和交接;
对货物外表检验如有异状时,就办理批注;
拼箱货的配箱积载和装箱;
进口拆箱货的拆箱和保管;
代承运人加铅封并签发站收据;
办理各项单证和编制等。
十三. 托运人责任(shipper’s liabilities)
托运人在集装箱运输中应有的责任,这种责任是不完全同于传统海运方面的。拼箱货托运人的责任与传统海运相同。整箱货托运人的责任不同于传统运输的有:
应保证所报货运资料的正确和完整;
承运人有权核对箱内所装货物,因核对而发生的费用,有托运人承担;
海关或其他权力机关开箱检查,其费用和由此发生货损货差,由托运人承担;
如集装箱货不满,或是垫衬不良,积载不当,或是装了不适于集装箱运输的货物,因而引起货损、货差,概由托运人负责;
如使用了托运人自有的不适航的集装箱,所引起的货损事故,应由托运人负责;
在使用承运人集装箱及设备其间造成第三者财产或生命的损害,应由托运人负责赔偿。
十四. 责任限制(limits of liability)
集装箱运输中发生货损货差,承运人应承担的最高赔偿额。拼箱货的责任限制与传统运输相同。整箱货的赔偿按照目前国际上的一些判例:如果提单上没有列明箱内所装货物的件数,每箱作为一个理赔计算单位;如提单上列明箱内载货件数的,仍按件数计算;如果货物的损坏和灭失,不属海运,而是在内陆运输中发生的,则按陆上运输最高赔偿额办理;如集装箱是由托运人所有或提供时,遇有灭失或损坏,其责任确属承运人应承担者,亦应视作一个理赔计算单位。
十五. 同一责任制(uniform liability system)
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损害责任的一种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这种制度,统一由签发联运提单的承运人对货主负全程运输责任,即货损货差不论发生在哪一个运输阶段,都按同一的责任内容负责。如果能查清发生损害的运输阶段,联运承运人在赔偿以后,可以向该段运输的实际承运人追偿。
十六. 网状责任制(network liability system)
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损害责任的一种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这种制度,签发联运提单的承运人,虽然对货方仍负全程运输的责任,但遇损害赔偿不象同一责任制那样,而是按发生损害的运输阶段的责任内容负责。例如,损害发生在海上运输阶段,按国际货运规则办理;如发生在铁路或公路运输阶段,则按有关国际法或国内法处理。
十七. 航运公会集装箱规则(container rules of freight conference)
在一些国家集装箱船航线上,各航运公会为了垄断各自航线上的集装箱运输,都分别制订了供货方使用的集装箱运输规则。这些规则,是由各公会针对公会营运范围内的航线情况制订的。因此,各公会的规则内容各不相同,但基本精神是相同的,即船货双方的责任是一样的。规则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集装箱装卸港,集散运输;
集装箱运输专用术语解释;
各种运输交接方式船货双方责任;
订舱手续及货运资料申报;
各类条款包括提单,加批条款,港口条款和意外条款;
提单签发;
设备交接手续,使用免费时间和滞期费计收;
交货手续;
运费计算方法及支付;
各种费用项目计收办法,费率变更规定;
币制,贬值,增值规定;
内陆运输规定及收费。
十八. 交接方式(receiving and delivery system)
集装箱运输中,整箱货和拼箱货在船货双方之间的交接方式有以下几种:
门到门 (door to door): 由托运人负责装载的集装箱,在其货仓或厂库交承运人验收后,负责全程运输,直到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交箱为止。这种全程连线运输,称为“门到门”运输;
门到场(door to cy): 由发货人货仓或工厂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
门到站 (door to cfs): 由发货人货仓或工厂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场到门(cy to door):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至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
场到场 (cy to cy):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
场到站 (cy to cfs):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站到门 (cfs to door):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
站到场 (cfs to cy):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
站到站 (cfs to cfs):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十九. 整箱货 (full container load 简称:FCL)
为拼箱货的相对用语。由发货人负责装箱、计数、积载并加铅封的货运。整箱货的拆箱,一般由收货人办理。但也可以委托承运人在货运站拆箱。可是承运人不负责箱内的货损、货差。除非货方举证确属承运人责任事故的损害,承运人才负责赔偿。承运人对整箱货,以箱为交接单位。只要集装箱外表与收箱时相似和铅封完整,承运人就完成了承运责任。整箱货运提单上,要加上“委托人装箱、计数并加铅封”的条款。
二十. 拼箱货 (less than container load 简称:LCL)
整箱货的相对用语,指装不满一整箱的小票货物。这种货物,通常是由承运人分别揽货并在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站集中,而后将两票或两票以上的货物拼装在一个集装箱内,同样要在目的地的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站拆箱分别交货。对于这种货物,承运人要负担装箱与拆箱作业,装拆箱费用仍向货方收取。承运人对拼箱货的责任,基本上与传统杂货运输相同。
二十一. 箱位数(number of slots)
全集装箱船所能记载的集装箱箱数。每一艘全集装箱专用船,均以20英尺换算单位来表示它的载箱量。
二十二. 箱位(slots)
在集装箱堆场上,按照集装箱相应的尺度画成有规则的用以指示堆放集装箱的格状位置。在箱位上编有号码,以利装船。
二十三. 排号(bay number)
集装箱在专用船上的横排积载位置。编号方法,是从船首至船尾依此标明:01,02,03……。
二十四. 行号(row number)
又称列号,集装箱在专用船上的纵列积载位置。有两种标号方法:一种是自左舷端向右依此标明:01,02……另一种是从中间的左右分标。左舷为单号,由中线向左编为:01,03,05……,中线向右舷编双号:02,04,06……。
二十五. 层号(tier number)
集装箱在专用船上的立体积载位置。编号方法分甲板和仓内两种。甲板上的编号自上而下依此编号,并在数字前加一“D”字。舱内的编号自上而下依此编号,并在数字前加一“H”字。
二十六. 箱位号(slot number)
集装箱在船上的积载位置。由六个数字组成,前两个数字是排号,中间两个数字是行号,后两个数字是层号。例如箱位0402D1是表示这个集装箱积载在第四排右舷第二行甲板第一层。
二十七. 集装箱配载图(pre-stowage plan)
集装箱船装箱的计划图。装卸区据以装箱。配载图由外轮代理公司根据订舱清单、装箱但及堆场积载计划编制。并在船舶抵港征得船方同意后,即行装船。如系中途靠港,船上已装有集装箱,就应将有关资料电告船上配载,等回电后据以编制。配载图是由集装箱船各排每列和分层的横断而构成。进行配载时,必须达到如下要求:
保证船舶纵断面的强度和船舶的稳性;
保持理想的吃水差,使船舶取得最好成绩的航行性能,即具有良好的操纵性和快速性;
最合理地利用船舶的载重量和舱容;
保证集装箱在舱内完整无损及在甲板上的安全;
要考虑便于装卸作业;
多港装卸时,必须注意,对以下靠港的装卸不要造成翻舱。
二十八. 站场收据(dock receipt)
承运人委托集装箱装卸区、中转站或内陆站收到整箱货或拼箱货后签发的收据。站场收据由发货人编制。如同一批货物装有几个集装箱时,先凭装箱单验收,直到最后一个集装箱验收完毕时,才由港站管理员在站场收据上签收。站场在收到整箱货,如所装的箱外表或拼箱货包装外表有异状时,应加批注。站场收据的作用,相当于传统运输中的大副收据,它是发货人向船公司换取提单的凭证。
二十九. 设备交接单(equipment receipt)
集装箱所有人或租用人委托集装箱装卸区、中转站或内陆站与货方即用箱人或其代表之间交接集装箱及承运设备的凭证。交接单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给货方,据以向区、站领取或送还重箱或轻箱。交接单第一张背面印有交接使用条款,主要内容是集装箱及设备在货方使用期中,产生的费用以及遇有设备及所装货物发生损坏、灭失的责任划分,及对第三者发生损害赔偿的承担。设备交接一般在区、站大门口办理。设备包括集装箱、底盘车、台车及电动机等。交接单分“出门”和“进门”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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