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保险政策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引导作用
时间:2023-05-18 07:18:54 | 作者:admin
发挥保险政策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引导作用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之一。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完善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系统,对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充分发挥相关政策支持体系在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引导作用,中办、国办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就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工具构建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问题作出总体部署。保险政策是其中最重要的政策支持体系之一。 发挥政策支持体系组合效应的关键,在于以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作为政策支持体系的发力点,以助推农业提质增效、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作为政策支持体系的落脚点。保险政策工具的最大优势,就是能够协同其他政策工具共同发挥作用,并产生叠加放大效应。保险政策工具运用其独特功能,在自动搜寻并锚定目标精准发力方面,是其他政策工具所无可替代的。因为保险政策是基于市场导向的政策支持体系,运用市场机制推进生产要素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配置,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向“三农”集聚,是保险政策的功能作用使然。 从制度演进的角度讲,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三农”问题的解决实际上是一个“边际改进”的过程,受传统手段“边际效用递减”约束影响,对保险政策手段的依赖度也就愈来愈高。如在绿色农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以及农产品(000061)安全方面,保险政策可以大显身手,这恰恰拟合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在要求。 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角度讲,保险政策发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作用,应以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融合发展、多路径提升规模经营水平、多形式提高发展质量和促进集群集聚发展作为重点内容和主攻方向。着眼于与之相适应的保险政策要素建构,应以新理念、新思维、新技术,探索新产品、新途径、新模式,最大程度提升保险政策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引导作用。 发挥保险政策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引导作用,既要持续推进“扩面、增品、提标”,大力挖掘传统产品潜力,夯实保险政策“基础功能”,更要紧紧锚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需求导向,加大新产品研发力度,开发保险政策“增值功能”。 在夯实保险政策“基础功能”方面。按照中央支持保大宗、保成本,地方支持保特色、保产量,有条件的保价格、保收入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参保,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业保险保障程度。重点支持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带动农户发展规模经营,促进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互助合作保险,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样化风险管理需求。运用“基本险+附加险”涵盖地租成本和劳动力成本,运用“保险+期货”“保险+期权”管理市场风险。 在开发保险政策“增值功能”方面。经过近年来的实践探索,已取得不少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地方经验”。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关注:一是发挥“保险+政府”合力,探索“联办共保”新模式。该模式下,保费收入由保险和政府按事先约定比例分享,保险理赔由保险和政府亦按事先约定比例共同分担,若当年理赔金额小于保费收入,结余自动留存保险基金。该模式不仅确保了政策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而且还能够通过保险工具的杠杆效应,有效撬动社会资源,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是开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天气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试点,丰富农业保险风险管理工具。如山东兰陵县推行的蒜薹目标价格保险就是颇具地方特色的保险创新产品。该产品按照近5年的统计数据,确定蒜薹的平均生产成本和目标销售价格,实行价格、收入“双保险”,保障了蒜农利益,消除了后顾之忧,稳定了市场价格。而山东金乡县推行的大蒜目标价格保险,“保险”的则是种植成本。 三是运用保险、银行、政府“风险共担”机制,打通金融扶贫链条,解决农村信贷风险高、信贷机构放贷意愿不足导致的“血脉不通”难题。在这方面,除了传统的贷款保证保险外,还可借鉴中国保险业产业扶贫投资基金运作模式,运用市场手段,探索创新“农业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保险资金投融资”模式,打通保险资产端和负债端,打造从风险保障、信用增信到保险资金直接投资的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链条。另外,当前正在推进的农地“三权分置”改革,通过经营权流转等方式,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土地规模经营,但同时也带来了因农产品市场价格变化所导致的土地流转合同履约风险,由此,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浮出水面。 四是运用保险“纽带”联结机制,提升“三农”资源配置效率。如实施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以来,农产品价格市场化对种粮农户收入影响日渐凸显。为了缓解这一矛盾,中央实行了“价补分离”政策,而具体到如何“补”上,不仅涉及到“补”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问题,还涉及到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问题。通过采用保险方式改直接补贴为间接向农业经营户补贴,无疑是一个“两全其美”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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