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的概念
时间:2024-01-30 00:00:02 | 作者:admin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对此概念,兹作如下分析。
1.运输合同系合同的一种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关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大量的合同关系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运输合同仅为其中的一种。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有15种之多,运输合同位列其中。
合同既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如推定的形式、默示的形式等,因此,那种认为只有合同书才是合同的观点是十分错误的。在运输合同实务中,如我们上下班乘坐无人售票的城市公交车,乘客可能并未索取客票,但这并不能说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又如在个体户从事的货运业务中,也经常订立口头形式的货物运输合同。
2.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订立运输合同,并且依照合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客运合同的当事人为旅客和承运人,而货运合同的当事人为托运人和承运人。
3.运输的含义
在运输经济学上,将运输定义为,“劳动者使用运输工具和设备、实现人和物空间场所变动的有目的的活动。……运输活动按其在社会再生产中所处的位置分为企业生产过程中的运输和社会流通过程中的运输”。企业生产过程中的运输“是企业生产的有机组成部分,实现‘生产过程中劳动对象的位置变化’,直接参与产品的价值的创造”;而社会流通过程中的运输则是“实现‘商品在空间的流通’,‘完成产品由生产领域到消费领域的运输”’。
● 运输合同中的运输属于社会流通过程中的运输,指利用一定的运输线路和交通工具,将物品或旅客从一场所移至另一场所的活动。运送之目的在于实现运送对象(人或物)的空间位移。运送具有以厂性质和特点:
首先,运输必须利用一定的运输线路,且应为公共线路,如公路、铁路等。在场、矿、单位内部利用交通上具实现人与物在空间上位移的活动,不成立运输合同,而可能成立的是搬运合同或其他合同。
其次,运输必须利用一定的交通工具,这些交通工具,既可以是机动车辆,也可以是非机动车辆。“于为运送,不要特别之运送具,不问其肩荷及马载,均为运送。即负诸牛豚,以移转其物,亦为运送。虽外国之学者,欲除外之,而谓运送要依汽船汽车等。然如此,则生电车、马车、牛马等如何之问题。究之运送具,殆列举之而不能尽可能。”
●不借助交通工具,仅以人力实现人与物的空间位移的活动,不能称之为运输,因而,也不成立运输合同。如某人背负他人过河,不能成立运输合同,而可能成立的是雇佣合同。
最后,运输的对象必须为一定的物品或旅客。作为运输对象之物品应为有形之物,因此,以输送电力、信号为对象的电力供应、信号传输等无形之物,不成立运输合同;运送之物应为动产,不动产不能为运送对象;运送之物无沦大小,但运送书信不成立运输合同,而由邮政法规定。
4.双方当事人有成立运输合同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意思表示的内容往往决定当事人之间成立不同种类的合同。欲转让物之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成立的是买卖合同,而转让物之使用权的意思表示成立的则是租赁合同或借用合同。在客运合同与委托合同的界定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是重要的标准。如,在汽车运输中,某私车驾车人春节回家捎客,则该驾车人与被捎的人之间是否成立客运合同,区别的标准就要看双方的意思表示的内容了。由于私车驾车人并无从事客运经营的资格,因此,其并不能表达订立客运合同的意思,或者说法律规定阻碍其作出订立客运合同的意思表示;所以,本人认为,对于私车捎客的意思表示成立何种合同应具体对待:如果私车车主欲跑“黑车”,违法作出订立客运合同的意思表示,则该合同为尤效合同;而如果私车车主的意思表示的内容不是订立客运合同,而是基于被捎熟人的委托,表示愿意接受该委托,将熟人送至目的地,此时可成立委托合同。当然,如果如此界定,有人就会认为这样将可能使“黑车”泛滥,因为“黑车”经营者们完全町以委托合同的合法成立而抗辩执法者。本人认为,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把合法的委托合同的订立与规避法律的非法经营合同的订立区别开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如果某缺乏经营资格的人(如私车主)仅是偶尔捎客、或基于某种“人情”捎客、并且其所收取的费用也不是很高(或仅是为了弥补其成本),其并不以营利为目的,连续从事所谓的委托,就不应认定具为非法经营,而应认定具为合法之委托。反之,若某人以营利为目的,连续从事所谓的委托经营,则可认为其在规避法律,其因此所订立的委托合同为无效合同。上一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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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输合同系合同的一种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关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大量的合同关系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运输合同仅为其中的一种。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有15种之多,运输合同位列其中。
合同既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如推定的形式、默示的形式等,因此,那种认为只有合同书才是合同的观点是十分错误的。在运输合同实务中,如我们上下班乘坐无人售票的城市公交车,乘客可能并未索取客票,但这并不能说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又如在个体户从事的货运业务中,也经常订立口头形式的货物运输合同。
2.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订立运输合同,并且依照合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客运合同的当事人为旅客和承运人,而货运合同的当事人为托运人和承运人。
3.运输的含义
在运输经济学上,将运输定义为,“劳动者使用运输工具和设备、实现人和物空间场所变动的有目的的活动。……运输活动按其在社会再生产中所处的位置分为企业生产过程中的运输和社会流通过程中的运输”。企业生产过程中的运输“是企业生产的有机组成部分,实现‘生产过程中劳动对象的位置变化’,直接参与产品的价值的创造”;而社会流通过程中的运输则是“实现‘商品在空间的流通’,‘完成产品由生产领域到消费领域的运输”’。
● 运输合同中的运输属于社会流通过程中的运输,指利用一定的运输线路和交通工具,将物品或旅客从一场所移至另一场所的活动。运送之目的在于实现运送对象(人或物)的空间位移。运送具有以厂性质和特点:
首先,运输必须利用一定的运输线路,且应为公共线路,如公路、铁路等。在场、矿、单位内部利用交通上具实现人与物在空间上位移的活动,不成立运输合同,而可能成立的是搬运合同或其他合同。
其次,运输必须利用一定的交通工具,这些交通工具,既可以是机动车辆,也可以是非机动车辆。“于为运送,不要特别之运送具,不问其肩荷及马载,均为运送。即负诸牛豚,以移转其物,亦为运送。虽外国之学者,欲除外之,而谓运送要依汽船汽车等。然如此,则生电车、马车、牛马等如何之问题。究之运送具,殆列举之而不能尽可能。”
●不借助交通工具,仅以人力实现人与物的空间位移的活动,不能称之为运输,因而,也不成立运输合同。如某人背负他人过河,不能成立运输合同,而可能成立的是雇佣合同。
最后,运输的对象必须为一定的物品或旅客。作为运输对象之物品应为有形之物,因此,以输送电力、信号为对象的电力供应、信号传输等无形之物,不成立运输合同;运送之物应为动产,不动产不能为运送对象;运送之物无沦大小,但运送书信不成立运输合同,而由邮政法规定。
4.双方当事人有成立运输合同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意思表示的内容往往决定当事人之间成立不同种类的合同。欲转让物之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成立的是买卖合同,而转让物之使用权的意思表示成立的则是租赁合同或借用合同。在客运合同与委托合同的界定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是重要的标准。如,在汽车运输中,某私车驾车人春节回家捎客,则该驾车人与被捎的人之间是否成立客运合同,区别的标准就要看双方的意思表示的内容了。由于私车驾车人并无从事客运经营的资格,因此,其并不能表达订立客运合同的意思,或者说法律规定阻碍其作出订立客运合同的意思表示;所以,本人认为,对于私车捎客的意思表示成立何种合同应具体对待:如果私车车主欲跑“黑车”,违法作出订立客运合同的意思表示,则该合同为尤效合同;而如果私车车主的意思表示的内容不是订立客运合同,而是基于被捎熟人的委托,表示愿意接受该委托,将熟人送至目的地,此时可成立委托合同。当然,如果如此界定,有人就会认为这样将可能使“黑车”泛滥,因为“黑车”经营者们完全町以委托合同的合法成立而抗辩执法者。本人认为,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把合法的委托合同的订立与规避法律的非法经营合同的订立区别开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如果某缺乏经营资格的人(如私车主)仅是偶尔捎客、或基于某种“人情”捎客、并且其所收取的费用也不是很高(或仅是为了弥补其成本),其并不以营利为目的,连续从事所谓的委托,就不应认定具为非法经营,而应认定具为合法之委托。反之,若某人以营利为目的,连续从事所谓的委托经营,则可认为其在规避法律,其因此所订立的委托合同为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