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确保收回运费

时间:2023-12-26 05:00:01 | 作者:admin
        
edf40wrjww2information:content
最近一、二年,笔者发现一种新的海运货物运输的诈骗形式或相当流行。笔者自己已经代理了十余起这样的案件。具体的表现形式是利用船公司操作上的形式或疏漏对将货物提起走,从而造成国内卖家无法结汇,而不得不以无单放货的形式起诉船东,从而给船东造成重大损失。  

  这个诈骗的具体形式是,国外买家从国内卖家购买货物。一般购买是大约都是2或4个集装箱,并要求国内卖家将货物在船公司定仓,并且只要求出一份提单。但在船期已定,货物已经进行港甚至装上船后,卖方又通过国内卖方,以这票货物需要转卖为由要求出具两套提单,如果当其是以FOB价格购买货物也可能以自己的名义要求进行分单。  

  一般情况下,船东或货代为了向客户提供服务,都会同意货主的要求,然后就会再出二份提单但由于提单号无法改变,则只能出二分AB单。比如原来的提单号是0077,则再出0077A和0077B号提单。同时,由于提单分为两份,则提单上的箱了数量,也由原来的一票提单4个集装箱变为每票提单两个集装箱。  

  但是,当提单通过银行到达买方银行时,国外买方只赎其中一套提单,并且去目的港代理处提货,然后利用船东目的港代理的疏忽或其他原因,用一票提单将两票提单项下的货物全部提走,并且不再去结汇赎单。  

  由于长期无法结汇,则国内卖方不得不要求银行将提单退回,然后再以无单放货为由起诉船东。此时,由于船东代理已将货物放走,则不得不赔偿货主,但由于P&I不负责无单放货,船东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即使可以追国外代理的责任,但也费时费力,效果未必很好。  

  这种诈骗方式,主要是利用船公司操作环节上的漏洞。因为船公司在接受定仓并且船已进港结完载之后,就要将仓单发给国外代理以便办理货物清关等一系列手续,但在货主提出分单时,由仓单已经传至目的港代理,无法更改,只能再作一份修改仓单并传给目的港代理。但由于一般船公司文件归档的作法不一,在收货人去目的港代理处提货时,操作人员由于见至的是原来的仓单,又是同一提单号,就有可能将货物交给货主。这样,该收货人就用2个集装箱货物的钱,拿到了4个集装箱的货物。 当然,从我们的经验来看,收货人与目的港的代理人的操作人员互相勾结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因为一般的讲,目的港代理应该是能够看出提单项下的箱子数量的。如果有疑问,也应该和始发港的代理或船东核查清楚再放货。但是目前这种类型的案件仍然出现不少。  

  对于这种欺诈行为的预防也并不困难。即在每次货主要求分单后,除了要向目的港代理传变更仓单外,还一定要再提醒目的港代理,这一提单号项下的货物已分成两票,应见到两票提单才能将货物放给收货人。仔细分析一下可以看到,收货人采取的这种方式,主要是和目的港代理的具体操作人员打交道,如果目的港代理知道这种情况的人多了,则就会避免这种情况的变生。 
三、如果确定运费数额。  
  这个题目可能看起来很荒谬,运了货物怎么运费数额的确定反而成了难事。但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况层出不穷,特别是集装箱运输中。  

  虽然现在船公司或货代见款放单的情况越来越多,但只有月结协议的还是不少的。但在实际的业务操作中,大部分的运价是口头商定的。即货主或其货代给船公司或其代理工作人员打电话,我有一批货到美国,运价多少。当船公司的工作人员报了价后,对方接受了再将委托书传给船公司。然后船公司将提单样本打好后传给货代,货代核实无误后再传给船公司。在整个操作过程中,运费是多少根本就没有文字表述。  

  但是,如果由于运费有了争议,则双方会在运费数额上争议很大,但船公司却没有书面的证据证明当初商定的运价。因此,法院不得不采用当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运费数额,但是大家知道,市场价格是非常难以确定的,中远的运价本现在早已不用了,但运价问十个货代,大概能报出5、6个价,法院也很难确定。更重要的是,船公司追偿运费,要求是快捷,本来法院的诉讼程序就是比较慢的,再也这样的事,时间就更长了。但是,有些货代由于担心在这个问题上如果签协议,又太麻烦,货主会有意见,因此就一直没有将运费确定下来。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根据定仓的整个操作过程,设计了一种操作方式,使用起来效果不错。能起到既能将运费固定下来,又不影响双方关系,也用着双方就运费另签协议。  
一般来说,当运价定下来之后,货主或其代理均会将其委托书传给船公司或其代理。委托书上包括各种货物细节。船公司或其代理接到此委托书后,按照货物细节始发港、目的港等等制作提单样本。而这个提单样本是必须传给货主或其代理确认的,否则将来提单打错则无法结汇。此时,在船公司或其代理在结提单样本时,则完全可以将运费或人民币费用(如果有的话)写在提单样本上,以下是一个实例: 请确认提单 Bill of loading 运费100美元 人民币费用800元,因为运费和人民币费用均已协商好,因此在此时写在提单样本上对方不会有意见。如果对方是货代,需要将提单样本传给货主确认,他也完全可以将其盖上给货主传过去。因此,货主也不会知道真实的运价。  

  如果货主或其代理对提单样本没有异议,一般他必须将提单样本再传给船公司或其代理,以便船公司或者代理出具的提单可以结汇,大多数还会上OK或者可以等字样。这样,货主或其代理确定的不仅仅是提单样本上的货物细节,而且还包括运费和人民币费用。 尽管看起来这个方法非常简单,因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多写几个字,是非常容易的事,但在适当的时机写上几个适当的字就可以解决事后追计运费时的许多困难。因为在这个时候,货主或其代理与船东或其代理的关系还是不错的,确认一些事情也是非常容易的。但一到双方要上法庭,再作补救工作则是非常困难,有时是不可能的。  

三、向谁追计运费。  

  也许有人一看见这个标题会觉得很可笑,当然是谁向我递载我向谁追偿运费了。但在实践中,问题并非这么简单。一般地说,船东或者签发自己提单因而使自己成为无船承运人的货代和仅仅作为货运代理人向船东订载的货代因其法律地位不同,产生的问题也是不同,下面将分开进行分析。  

  1、船东或无船承运人的运费收取  

  在船东或者无船承运人在运费收取这一问题上,基本上是可以向两个人收取。一是按照提单上的记载,在预付运费的情况下,可以向提单上的发货人收取。二是在货物是由货代递载时,向货运代理人收取该笔运费。但是,在实践中很多货主的货物不是由货主直接递载的,而是通过货代向船东递载,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很多的问题。当然,如果船东能够作到见款放单就会省去许多麻烦,但是在实践中,对于一些大的货主或者是货代,是不可能作到全部见款放单的。  

  因此,如果是货主直接向船东或无船承运人递载,而且发货人也是货主,则一般不会产生问题,但在货主通过货代递载时,问题就出现了。因为在没有见款放单的情况下,一般是有月结的协议。即该货代与船东走货时,并不是见款放单,而是每个月结一次运费。这样,在追偿运费时,首先就要确定 这票货是该货代走的。  

  在实践中,许多货代和船公司在整个操作过程中,往往是见不到任何公司名称或其他信息,往往见不到任何公司的名称或其他信息,只是将委托书,提单样本传来传去。而且在领取提单时,仅仅是签个字就完了,其他手续什么也没有。一旦这家货代公司的业务员因故离开该公司,而且运费未向公司交,则运费的收取会产生很多麻烦。如果,船公司向该货代公司追偿运费时,该公司就可以抗辩说这票货不是我运的,提单也不是我司取走的等等。而在没有充分的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判决也是非常困难的。经常有船公司或无船承运人的老板向我 恕说,收取运费还这么难,审判员不懂业务等等。  

  但是公平的说,证据不充分,法院判决也是很难的。船公司和无船承运人在作业务时,就应该尽量的注意保留证据,作为原告,这是你的责任。如果因证据不足而败诉,也是无可奈何的事。  

  也许有的人说,如果起诉货代不行,还可以直接起诉真正的货主即发货人。但是这条路可能也走不通。因为船东或无船承运人与货代订有月结协议的情况下,实际上船东或无船承运人可能就不能自实际货主处取得运费,这一问题我们将在月结协议中去讨论。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要求我们的顾问单位根据自己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补救。  

  如果是大的船公司或者是大的无船承运人,对其下航线有相当大的优势,地位比较强。则可以要求货代在传委托书时或定仓单时,要在上面盖上该公司的公章。这样可以很清楚地证明该批货物是由该公司定仓的。当然其也应该支付运费,当然公章并不是必须需要单位的公章,业务操作章等都可以。 如果是比较小的无船承运人,或货代,可能会考虑要求货主或贷代在定仓单上或委托书上加盖其公章可能对方会不高兴,在这情况下,就一定要求业务员要把对方的名称写清楚,在很多情况下,往往操作人员只在提单确认付本上写上TO:李三、FROM:张四。这样作,当然在操作并无任何问题。但在确认对方的责任上就有问题了,承运人或货代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写明比如说TO:王五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李三、FROM:某某航运公司张四。  

尽管这样作仅仅是多写了几个字,但起的作用非常大的。因为在实践中,
  • 上一页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