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更改是否需加小签
船方更改未加签 货方仿造遭罚款
日前,江苏省进出口商会的范亚萍主任向我们讲述了一位江苏货主的亲身经历,2004年5月18日,货主A公司委托上海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货物的报关托运,并由C船公司从中国上海运至美国纽约。A公司于6月17日取得全套正本提单后发现:提单有更改,已盖更正章,但未加小签。
根据ISBP第九条规定:“除了由收益人制作的单据外,对其他单据内容的修正和变更必须在表面上看来经出单人或出单人的授权人证实。 对经过合法化、签证或类似手续的单据的修正和变更必须经过该单据合法化、签证该单据的人证实。必须表明该证实由谁作出,且应包括证实人的签字或小签……”第九十四条规定:“提单上的修正和变更必须经过证实。 证实从表面看来必须是由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所为……”
据此,此提单未加小签,不符合要求,有可能遭到开证行的拒付;再加上退回船公司加小签比较麻烦,且过提单签发日期时间较长。为尽快交单议付,加快资金周转,并安全收汇,A公司单证员模仿提单签发人在更改处加了小签。后又因其它问题,提单退回船公司。C船公司发现模仿小签后,扣押了提单。A公司几经努力并交纳了5000元罚金后,才于6月30日从船公司取得了正确提单。
范亚萍说,我们经常会听到货主反映类似这样的情况,希望这位货主的经历能引起其他广大货主的注意,同时希望船公司、货代等单位能够深入了解ISBP并积极配合。
专家提醒 出新提单最稳妥
就这一情况,记者也采访了有关的法律界人士,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国认为,就这起案件来说,船公司因A公司模仿小签而向其征收5000元罚金的做法显然于法无据。
船公司在运输合同中与A公司之间是地位平等的主体,无权向A公司征收罚金。当然,A公司模仿船公司小签的行为的确侵犯了船公司的权利,但情节轻微事出有因,而且对船公司并没有造成可以计算出来的实质损害。因此A公司除了赔礼道歉之外,不大可能承担其他损害赔偿责任。
张志国认为,这种问题的存在除了积习难改之外,国际商会的新规定本身也存在着难以操作的问题,如何使提单上的小签“从表面看来必须是承运人、船长所为”,难以形成统一的标准,在小签处重复加盖签单章的做法似乎也不合理。
实务中,多数开证行仍然接受不加小签的提单,但的确发生过开证行因提单更正处未加小签而拒付货款的事情。因此中国的出口企业对提单小签问题仍须予以充分的重视,特别是在处理敏感交易时尤其如此,避免国外买方借此拒绝付款赎单。
张志国提示,为了确保提单符合信用证的要求,托运人当然可以遵照国际商会关于提单小签的规定要求承运人对提单更正处加上小签,但更为稳妥的选择应是要求承运人重新出具没有更正章的提单,彻底杜绝产生提单不符点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