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运货物运输协议标准文本

时间:2023-05-19 14:47:53 | 作者:admin
空运货物运输协议标准文本 第一条 代理事项 1.1 乙方委托甲方,由甲方代理乙方办理_________地区的国际航线、地区航线的航空货物国际运输业务。   1.2 1.1所述的委托与代理是一个广义的范围;不能理解为一旦乙方委托甲方从事个案航空货物国际运输业务,甲方就事实上成为乙方的货运代理人。   1.3 乙方对个案的航空货物国际运输业务的委托,必须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的规定单独签发委托书。   第二条 职责范围   2.1 对于个案的国际货物出口运输事务,乙方应当正确无误地,真实地制作委托书(该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出口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出运品名、要求航班、出运价格等要素),并送交或传真给甲方。如果甲方收到的委托书缺少上述括号内的要求,除非乙方另行书面甲方,否则视为乙方授权甲方补记。对该甲方补记的内容,乙方应予以承认。   2.2 乙方交给甲方货物的运输标志(唛头)必须有以下内容:收货人代号、参考号码(如:合同号、发票号等)、目的地名称、件数号码。   2.3 乙方在提供货物的同时,应提供有关出口的报关文件。该文件应根据不同的贸易性质提供以下的相应单证,包括:报关单、报关委托书、发票、装箱单、核销单、配额、许可证、手册、合同、进口报关副本、协议书及国家有关批文等。   2.4 乙方送交或传真的委托书应有乙方的印章或有业务人员的签名。如委托书上没有印章或签名的、甲方有权拒收委托书。   2.5 甲方对乙方送交货物的空运出口业务,应及时承办收货、出口订舱、制单、报关、报验、装板、交接等整套手续。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委托书以及补记内容或相应的书面补正材料正确地制作运单,根据乙方的一切定妥航班。当乙方有要求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已定妥的航班信息及出运航班信息,以及主、分运单号、板箱号。货物出运后,甲方将有关单证及文件返回乙方,乙方在没有相反证据的前提下,运单视为甲方代乙方或乙方客户填制。甲方如认为乙方可能不依照协议的规定如期支付运杂费,甲方有权利暂扣有关单证及文件。   2.6 甲、乙双方在办理国际货运业务中,必须遵守我国以及过境国或地区、到达国或地区政府的法令等有关规定。   2.7 乙方保证在所出运的货物中不夹带易燃、易爆等物品及国家禁止出口的物品。甲方不受理危险品(包括不明化学物质的化学物品)、贵重物品、尸体、骨灰和活动物。其他有特殊要求的货物,按航空公司有关条例办理。   2.8 乙方在货物出运中要求预付改为到付、到付改为预付的,应在航班到达目的港前10小时通知甲方。如货物在目的港被提取,甲方对此不负责任。   2.9 乙方在货物出运后因修改运单中有关项目或变更对货物的处置方式,要求甲方代发电报通知有关承运人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10 双方对货物的收运要求:乙方送甲方仓库的货物,如有破损、受潮、严重变形等,甲方有权不予接受。   2.11 乙方发出委托后,甲方已定妥舱位,乙方要求撤消委托的,乙方除承担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外,应承担由于撤消委托行为而引起的甲方经济损失。 一、国内航空货物运价类别 1.普通货物运价   a.基础运价(代号N)   民航总局统一规定各航段货物基础运价,基础运价为45公斤以下普通货物运价,金额以角为单位。   b.重量分界点运价(代号Q>)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建立45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上、300公斤以上3级重量分界点及运价。   2.等级货物运价(代号S)   急件、生物制品、珍贵植物和植物制品、活体动物、骨灰、灵柩、鲜活易腐物品、贵重物品、枪械、弹药、押运货物等特种货物实行等级货物运价,按照基础运价的150%计收。   3.指定商品运价(代号C)   对于一些批量大、季节性强、单位价值低的货物,航空公司可申请建立指定商品运价。   4.最低运费(代号M)   每票国内航空货物最低运费为人民币30元。   5.集装货物运价   以集装箱、集装板作为一个运输单元运输货物可申请建立集装货物运价。   二、国内航空货物运价使用规则   1.直达货物运价优先于分段相加组成的运价。   2.指定商品运价优先于等级货物运价和普通货物运价。   3.等级货物运价优先于普通货物运价。   三、国内航空货物运计费规则   1.货物运费计费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2.最低运费,按重量计得的运费与最低费相比取其高者。   3.按实际重量计得的运费与按较高重量分界点运价计得的运费比较取其低者。   4.分段相加组成运价时,不考虑实际运输路线,不同运价组成点组成的运价相比取其低者。   四、国内航空邮件运费   普通邮件运费按照普通货物基础运价计收;特快专递邮件运费按照普通货物基础运价的150%计收。 我要说两句 月球未解之谜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负赔偿责任。 月球未解之谜   (一)航空运输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碰撞、倾复、坠落或失踪意外事故所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航空运输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航空运输险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及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工具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它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如在上述三十天内被保险的货物需转送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的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 满三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在上述三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它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本公司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柜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早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它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三)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赔偿的有关函电及其它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起计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1.接受发货人的委托,预定舱位。从发货人取得必要的出口单据;安排运输工具取货或由发货人送货到指定地点,与单证认真核对。 2.申报海关   (1)报关单据一般为:商业发票,装箱单,商检证,出口货物报关单,有的商品则需要动植物检疫证书或产地证,出口外汇核销单,外销合同等。   (2)在海关验收完货物,在报关单上盖验收章后,缮制航空运单。   (3)将收货人提供的货物随行单据订在运单后面;如果是集中托运的货物,要制作集中托运清单,并将清单,所有分运单及随行单据装入一个信袋,订在运单后面。   (4)将制作好的运单标签贴在每一件货物上。如果是集中托运的货物,还必须有分运单标签。   (5)持缮制完的航空运单到海关报关放行。   (6)将盖有海关放行章的运单与货物一齐交与航空公司,航空公司验收单货无误,在交接单上签字。   (7)集中托运的货物。需要电传通知国外代理内容:航班号,运单号,品名,件数,毛重,收货人等。   3.口岸外运公司与内地公司出口运输工作的衔接:   (1)内地公司提前将要发运货物的品名,件数,毛重及时间要求通知口岸公司,并制作分运单,与其他单据一起寄出或与货同行交给口岸公司。   (2)内地公司将货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运至口岸。   (3)口岸公司设专人承接内地公司运交的货物。   (4)口岸公司负责向航空公司订舱;通知内地公司航班号,运单号或总运单号,内地公司将航班号,运单号打在分运单上。将分运单交于发货人办理结汇。   提单正面填写主要注意事项:(注:此段接在”提单的种类”后!!!)   (1)托运人(SHIPPER),一般为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如果开证人为了贸易上的需要,要求做第三者提单(THIRDPARTY B/L),也可照办。   (2)收货人(CONSIGNEE),如要求记名提单,则可填上具体的收货公司或收货人名称;如属指示提单,则填为”指示”(ORDER)或”凭指示”(TO ORDER);如需在提单上列明指示人,则可根据不同要求,作成”凭托运人指示”(TO ORDER OF SHIPPER),”凭收货人指示”(TO ORDER OF CONSIGNEE)或”凭银行指示”   (TO ORDER OF XX BANK)。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这是船公司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发送到货通知的收件人,有时即为进口人。在信用证项下的提单,如信用证上对提单被通知人有权具体规定时,则必须严格按信用证要求填写。如果是   记名提单或收货人指示提单,且收货人又有详细地址的,则此栏可以不填。如果是空白指示提单或托运人指示提单则此栏必须填列被通知人名称及详细地址,否则船方就无法与收货人联系,收货人也不能及时报关提货,甚至会因超过海关规定申报时间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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