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用户6373222868]无车承运人试点运行一周年五大看点!
时间:2023-05-18 18:48:42 | 作者:admin
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后,人们再次将视线集中到去年被交通部选定的283家企业开展无车承运试点工作上。
虽然最初开始准备不够充分,但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的启动,推动了货运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发展。《中国汽车报》记者在梳理通知内容后发现,试点运行一周年有五大看点值得物流企业关注。
看点一:试点企业车辆里程利用率较传统运输企业提高50%
《通知》充分肯定试点运行一周年以来取得的显著成效。《通知》指出,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无车承运业务稳步开展,创新活力逐步释放,示范作用不断增强,成效明显:一是有效促进了资源整合和集约发展;二是有效提升了物流运输的组织效率;三是有效规范了物流运输的运营行为。
特别是在提升物流运输组织效率上,交通部根据典型企业的调查分析,试点企业的车辆里程利用率较传统运输企业提高50%,平均等货时间由2~3天缩短至8~10小时,交易成本下降约6%~8%。同时,企业积极探索“无车承运+”甩挂运输、多式联运、共同配送等模式,通过模式创新,发挥叠加效应,进一步增强和放大了试点效果。
“根据交通部显示的数据来看,取得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好多车联(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好多车)CEO杨叶龙对于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取得的成绩表示认可。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专家委员会主任戴定一则认为,交通部提供数据有凭有据,但是还不能准确反映试点的效果。“因为列入试点的企业运作水平本来就高于一般企业的平均水平。短时间内还无法从效率上看出试点的作用,因为目前首先表现为经营的规范化,透明化,从无资质的经营到合法经营。
看点二:无车承运试点运行监测求质求量
《通知》中指出,试点成绩值得肯定,但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是监测工作亟待加强;二是退出机制亟需完善,对试点企业的监督管理仍显薄弱;三是制度标准体系亟待建立。
因此,《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试点监测工作:一是提升数据报送质量;二是加强数据比对监测;三是及时做好异常数据处理。杨叶龙强调,对于无车承运人的监测更多地集中在数据层面的监测,从数据报送质量、数据对比和异常数据三个方面来着手,说明数据是了解无车承运人试点运行的重要指标。
戴定一认为,监测应该是试点主要内容,试点的本意就是把事前的资质审批变为事中事后的监管,所以试点的本质是监管方式的变革,以满足新时代的要求,即实现满足条件且服从监管的企业都应允许经营货运业务。
看点三:试点合格企业继续试点运行一年
对于试点企业的考核也是重要环节。《通知》指出加强对试点企业的考核和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对辖区内试点企业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工作也从定量和定性两个层面开展。另外,对考核合格的试点企业延续一年试点,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对考核不合格的试点企业,试点期结束后收回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
对此,戴定一指出,监管是一定要落实到定性与定量化的结合。但是具体的数量标准有待实践检验,要有数据支撑,这样才能与被监管方达成共识。杨叶龙则认为,“关于考核不合格退出的机制,说明了政府对试点企业的重视,也是规避政策偏差,试点运行稳中求进的思路,所以在试点运行一周年左右,加强考核力度,收紧试点政策。”
看点四:配套政策如何促进试点稳健前行
《通知》中也强调无车承运人试点配套政策的重要性,要求细化落实无车承运人相关配套政策。《通知》指出:一、细化无车承运人增值税进项抵扣政策措施;二、强化无车承运人对实际承运人的安全监管;三、进一步加强试点企业偿付能力制度建设。
“无车承运的税务和责任(风险控制)是两个大问题。”戴定一指出,无车承运人试点配套政策需要交通部与其他部门协同才能取得效果。“目前看来进展缓慢,影响了试点的效果。在目前的监管中还没有成为监管的核心内容。”杨叶龙则认为,配套政策对无车承运人试点运行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并非解决了所有问题。
看点五:无车承运试点制度建设是核心
制度建设是保障无车承运人试点运行的根基。《通知》指出:一是加快研究制定无车承运人管理制度及运营服务规范;二是建立健全试点监管考核机制;三是加强对考核合格试点企业的政策支持;四是加强行业自律。
在监测层面,《通知》要求有条件的省份要适时建设省级无车承运人试点监测平台,强化对本辖区内试点企业运行监管,规范试点企业经营行为,有效防范试点风险。另外,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财政、税务、发改、经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协调解决试点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制度障碍和政策瓶颈。
戴定一指出,无车承运人试点是一项供给侧改革的探索,本质上是一种制度创新,主要是监管改革引发的税收、保险、法律以及其他相关领域的制度调整,以适应时代的发展。
“这个时代是由物联网为代表的技术革命引起的,冲击了以往用资产为依据的能力、风险、责任评估体系,不改变原有的制度将无法释放技术革命带来的巨大生产力。”戴定一指出,调整生产关系,建立新制度以适应新的生产力,就是试点建设的意义。(来源《中国汽车报》网-2017.11.23)
交通运输部发布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考核标准
11月21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显示,目前全国共筛选确认了283家企业开展无车承运试点工作。试点企业的车辆里程利用率较传统运输企业提高50%,平均等货时间由2-3天缩短至8-10小时,交易成本下降约6%-8%,试点工作成效明显。
通知还明确了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运行的考核标准,其中定量考核部分,试点企业截至2017年12月31日,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为合格:(1)累计上传运单量不低于1万单; (2)累计上传运单天数不低于60天; (3)整合货运车辆数不少于300辆; (4)完成运量不低于2万吨; (5)上传运单平均接入异常率不高于5%。
以下为通知全文内容: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2016年8月,我部印发了《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交办运〔2016〕115号),在全国共筛选确认了283家企业开展无车承运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开展一年来,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对于带动行业转型升级,促进物流“降本增效”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深化物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巩固和拓展试点成果,充分发挥试点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推动货运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肯定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
试点工作开展一年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试点企业、科研单位、行业协会协同努力,无车承运业务稳步开展,创新活力逐步释放,示范作用不断增强,成效明显。
一是有效促进了资源整合和集约发展。无车承运人利用移动互联网等先进信息技术,整合了大量的货源车源,并通过信息网络实现了零散运力、货源、站场等资源的集中调度和优化配置,逐步引导和带动行业从“零、散、小、弱”向集约化、规模化、组织化方向发展。
二是有效提升了物流运输的组织效率。无车承运试点企业通过线上资源合理配置,实现线下物流高效运行,促进行业“降本增效”。根据典型企业的调查分析,试点企业的车辆里程利用率较传统运输企业提高50%,平均等货时间由2~3天缩短至8~10小时,交易成本下降约6%~8%。同时,企业积极探索“无车承运+”甩挂运输、多式联运、共同配送等模式,通过模式创新,发挥叠加效应,进一步增强和放大了试点效果。
三是有效规范了物流运输的运营行为。试点企业通过严格承运人筛选标准、健全诚信考核档案、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完善保险赔付机制等手段,逐步建立起涵盖全链条、各环节及各要素的管理体系,不仅有效规范了广大中小货运企业的运营行为,同时也提升了无车承运自身的服务品质。
与此同时,我们也认识到试点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是监测工作亟待加强,部分试点省份尚未建立省级无车承运试点运行监测平台,部分试点企业报送信息综合异常率偏高;二是退出机制亟需完善,对试点企业的监督管理仍显薄弱;三是制度标准体系亟待建立,部分试点企业存在不规范竞争等行为。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体试点效果,也不利于无车承运物流模式的健康有序发展,亟需在下一步试点工作中加以规范和明确。
二、继续做好试点运行监测工作
一是提升数据报送质量。试点企业应严格按照监测工作要求,如实、准确、及时上报全部无车承运业务单据,避免单据漏报、错报,降低综合异常率,提升数据报送质量。同时,部监测平台将进一步加强对试点企业的运行监测,考核合格继续试点的企业要在现有无车承运人运单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增补资金流水单技术规范,并于2018年2月28日前上报部监测平台,无车承运人资金流水单将列入异常率统计范围。部、省监测平台应定期对试点企业异常率情况进行综合排名并通报,同时要做好与工商、税务、保险部门的信息协同对接。
二是加强数据比对监测。部、省无车承运试点运行监测平台要加强对企业接入数据的自动监测分析比对,继续做好运单信息与实际承运人“人、车、户”资质信息、总质量12吨及以上重型普通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入网信息、运输车辆轨迹信息的比对工作,加强对无车承运业务的综合监测。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要向部监测平台提供总质量12吨及以上重型普通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的运行轨迹信息用于运单真实性校验。
三是及时做好异常数据处理。试点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查看部、省监测平台反馈的异常信息,了解辖区内试点企业接入异常、资质异常、入网异常、定位异常的原因,督促试点企业及时处理异常情况。同时,应对试点企业提交的车辆资质异常申诉进行及时校验,切实履行考核和督导责任。
三、加强对试点企业的考核和管理
(一)考核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对辖区内试点企业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1.定量考核。截至2017年12月31日,试点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为合格(以部监测平台统计数据为准):
(1)累计上传运单量不低于1万单;
(2)累计上传运单天数不低于60天;
(3)整合货运车辆数不少于300辆;
(4)完成运量不低于2万吨;
(5)上传运单平均接入异常率不高于5%;
2.定性考核。
(1)试点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经营管理规范、保险赔付机制以及对实际承运人运输全过程的安全监管等。
(2)试点期内,对在运营服务标准规范、税收、保险、物流金融、供应链互联等方面探索出成功经验,社会效益显著的试点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在试点考核期间,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点期末考核记为不合格:
(1)被税务部门查处偷税、漏税,且拒不整改的;
(2)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3)实际承运人在业务合作期间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
(4)发生影响社会稳定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事件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二)考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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