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运输方式

时间:2023-05-18 14:34:22 | 作者:admin
租船运输方式 租船运输   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船运输,是相对于班轮运输,即定期船运输而言的另一种远洋船舶营运方式。它和班轮运输不同,没有预制定的船期表,没有固定的航线,停靠港口也不固定,无固定的费率本。船舶的营运是根据船舶所有人与需要船舶运输的货主双方事先签定的租船合同来安排的。租船运输具有如下基本特点:1)租船运输是根据租船合同组织运输的,租船合同条款由船东和租方双方共同商定。2)一般由船东与租方通过各自或共同的租船经纪人洽谈成交租船业务。3)不定航线,不定船期。船东对于船舶的航线、航行时间和货载种类等按照租船人的要求来确定,提供相应的船舶,经租船人同意进行调度安排。4)租金率或运费率是根据租船市场行情来决定。5)船舶营运中有关费用的支出,取决于不同的租船方式由船东和租方分担,并在合同条款中订明。例如,装卸费用条款FIO表示租船人负责装卸费,若写明Liner term,则表示船东负责装卸费。6)租船运输适宜大宗货物运输。7)各种租船合同均有相应的标准合同格式。 航次租船   航次租船又称程租船,是指由船舶所有人负责提供一艘船舶在指定的港口之间进行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运输指定货物的租船。航次租船是租船市场上最活跃,且对运费水平的波动最为敏感的一种租船方式。在国际现货市场上成交的绝大多数货物(主要包括液体散货和干散货两大类)都是通过航次租船方式运输的。航次租船的”租期”取决于航次运输任务是否完成,由于航次租船并不规定完成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所需的时间,因此船舶所有人对完成一个航次所需的时间是最为关心的,他特别希望缩短船舶在港停泊时间。而承租人与船舶所有人对船舶的装卸速度又是对立的,所以在签订租船合同时,承租双方还需约定船舶的装卸速度以及装卸时间的计算办法,并相应的规定延滞费和速遣费率的标准和计算方法。航次租船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船舶的营运调度由船舶所有人负责,船舶的燃料费、物料费、修理费、港口费、淡水费等营运费用也由船舶所有人负担。2)船舶所有人负责配备船员,负担船员的工资、伙食费。3)航次租船的”租金”通常称为运费,运费按货物的数量及双方商定的费率计收。4)在租船合同中需要订明货物的装、卸费由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负担。在租船合同中需要订明可用于装、卸时间的计算方法,并规定延滞费和速遣费的标准及计算办法。 航次期租船   航次期租船又称日租租船,它是一种以完成一个航次运输为目的,但租金按完成航次所使用的日数和约定的日租金率计算。在装货港和卸货港的条件较差,或者航线的航行条件较差,难于掌握一个航次所需时间的情况下,这种租船方式对船舶所有人比较有利。因为采用这种租船方式可以使船舶所有人避免难以预测的情况而使航次时间延长所造成的船期损失。 定期租船   定期租船又称期租船,是指由船舶所有人按照租船合同的约定,将一艘特定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交给承租人使用的租船。这种租船方式不以完成航次数为依据,而以约定使用的一段时间为限。在这个期限内,承租人可以利用船舶的运载能力来安排运输货物;也可以用以从事班轮运输,以补充暂时的运力不足;还可以以航次租船方式承揽第三者的货物,以取得运费收入。当然,承租人还可以在租期内将船舶转租,以谋取租金差额的收益。关于租期的长短,完全由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根据实际需要洽商而定。定期租船的主要特点是:1)船长由船舶所有人任命,船员也由船舶所有人配备,并负担他们的工资和给养,但船长应听从承租人的指挥,否则承租人有权要求船舶所有人予以撤换。2)船舶的营运调度由承租人负责,并负担船舶的燃料费、港口费、货物装卸费、运河通行费等与营运有关的费用,而船舶所有人则负担船舶的折旧费、维修保养费、船用物料费、润滑油费、船舶保险费等船舶维持费。3)租金按船舶的载重吨、租期长短及商定的租金率计算。4)租船合同中订有关于交船和还船,以及关于停租的规定。5)较长期的定期租船合同中常订有”自动递增条款(Escalation clause)”以保护船舶所有人在租期中因部分费用上涨而使船舶所有人的盈利减少或发生亏损的损失。由于租金一经确定,通常在租期内不再变动,如果合同中订有”自动递增条款”,在规定的费用上涨时,按约定租金即可按相应的比例提高。 光船租船   光船租船又称船壳租船。这种租船不具有承揽运输性质,它只相当于一种财产租赁。光船租船是指在租期内船舶所有人只提供一艘空船给承租人使用,而配备船员,供应给养,船舶的营运管理以及一切固定或变动的营运费用都由承租人负担。也就是说,船舶所有人在租期内除了收取租金外,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因此,一些不愿经营船舶运输业务,或者缺乏经营管理船舶经验的船舶所有人也可将自己的船舶以光船租船的方式出租。虽然这样的出租利润不高,但船舶所有人可以取得固定的租金收入,对回收投资是有保证的。光船租船的特点是:1)船舶所有人只提供一艘空船。2)全部船员由承租人配备并听从承租人的指挥。3)承租人负责船舶的经营及营运调度工作,并承担在租期内的时间损失,即承租人不能”停租”。4)除船舶的资本费用外,承租人承担船舶的全部固定的及变动的费用。5)租金按船舶的装载能力、租期及商定的租金率计算。 光船租购   光船租购合同是光船租赁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并在约定期间届满时将船舶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而由承租人支付租购费的合同。光船租购实际上相当于分期付款购买船舶,船东在收到全部付款前对船舶拥有正式的所有权,租船人支付每期租金相等于分期付款,租期结束船价全部付清,船舶就属于租船人所有。当然光船租购的租金率要比光船租赁的租金率高,这是因为光船租购下,租期届满时承租人无须将船舶交还船东,船东要在租期内收回船舶的成本和利润。由此,光船租购合同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买卖船舶,光船租购是实现船舶买卖的途径,因此光船租购具有船舶融资租赁的性质,在多数情况下,光船租购相比较传统的贷款购买船舶是更为经济的一种融资方式。光船租购一般租期相对较长,承租人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保养、保险及纳税费用,出租人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拥有使用权,原则上不得中途解约,租期届满时承租人有购买、续租的优先权。 包运租船   包运租船又称为运量合同。包运租船是指船舶所有人以一定的运力,在确定的港口之间,按事先约定的时间,航次周期,每航次以较均等的运量,完成全部货运量的租船方式。包运租船区别于其它租船方式的特点有:1)包运租船合同中不确定船舶的船名及国籍,仅规定船舶的船级、船龄和船舶的技术规范等,船舶所有人只须比照这些要求提供能够完成合同规定每航次货运量的运力即可,这对船舶所有人在调度和安排船舶方面是十分灵活、方便的。2)租期的长短取决于货物的总量及船舶航次周期所需的时间。3)船舶所承运的货物主要是运量特别大的干散货或液体散装货物,承租人往往是业务量大和实力强的综合性工矿企业、贸易机构、生产加工集团或大石油公司。4)船舶航次中所产生的时间延误的损失风险由船舶所有人承担,而对于船舶在港装、卸货物期间所产生的延误,则通过合同中订有的”延滞条款”的办法来处理,通常是由承租人承担船舶在港的时间损失。5)运费按船舶实际装运货物的数量及商定的费率计收,通常按航次结算。从上述特点可见,包运租船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连续航次租船”的基本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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