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报检员考试基础知识精选3
法律体系一般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部门、层次所组成的有机整体。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作为我国现行法律的一个分支,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完整性。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不仅综合性强、数量多、内容繁杂,而且具有分支清楚、层次明显和相互协调、联系密切的特点。各分支、各层次的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既相互区分又相互联系,构成了独立、完整、严密的检验检疫法律体系。由于我国检验检疫管理任务艰巨,日常管理事务庞杂,涉及面广,管理手段多样,管理技术性强,而检验检疫管理又要求把一切管理活动均纳入法制轨道,因而必须制定一系列的检验检疫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仅靠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立法较难适应实际需要。所以,我国对检验检疫采取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和质检总局三级立法的体制。这种法律体系在结构上形成了以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为母法,以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质检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为补充的三级检验检疫法律体系。
《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分别规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宗旨、范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职责/权限、出入境检验检疫规范/程序、司法与法律责任。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体系,还要适应国际公约。中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亚太地区植物保护委员会(APPPC),签署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规约,并与世界许多国家签订了双边协定。这些国际规约、双边协定以及对外贸易合同,使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体系逐步规范并与国际接轨。
一、检验检疫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89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1986年12月2 E1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12月2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2月28公布,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二、检验检疫行政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商检法实施条例》
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i0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令第447号发布,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令第206号发布,l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1989年2月i0日国务院批准,I989年3月6日卫生部发布,2010年4月19日国务院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令第57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44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检验检疫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检验检疫行政规章主要是由质检总局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是检验检疫日常工作中引用数量最多、内容最广、操作性最强的法律依据,其效力等级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检验检疫行政规章以质检总局令的形式对外公布。
规范性文件,是指质检总局及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质检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或执行的,应当以质检总局公告形式对外发布,但不得设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处罚。直属检验检疫局在限定范围内制定的关于本辖区某一方面行政管理关系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应当以公告形式对外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