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多式联运划分方法
时间:2024-03-12 13:00:01 | 作者:admin
一、集装箱多式联运的特点
国际多式联运通常以集装箱为运输单元,将不同的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构成连续的综合性的一体化货物运输。《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规定:国际多式联运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 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地点交货的运输方式。由此可见,多式联运具有高度的统一化原则,无论货物的起始点到目的地有多远的距离,也不论由哪几种运输方式来完成,经过多少次转换,所有的一切运输业务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办理。而货主只需办理一次托运、订立一份运输合同、支付一次费用、参加一次保险,一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的灭失和和损坏时,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过程运输负责。集装箱多式联运与传统的海运方式有明显的区别。集装箱运输以港口作为货物交接换装的地点,在内陆腹地设立一个或几个作为第一货物交接点的内陆站,将集中于内陆站的集装箱用集装箱专列或拖挂车,通过铁路、公路运至作为第二货物交接点的装货港的集装箱装卸作业区装上集装箱船,在卸货港也是用集装箱专列或拖挂车将从船上卸下的集装箱运到内陆站,分送至货主的仓库。在这个复杂的运输过程中,出现了与传统的运输形式不同的管理方法、组织机构以及集装箱有关的当事人。如海上集装箱运输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集装箱出租公司、集装箱装卸作业区、货运站等。在同一张合同的条款约束下利用不同的方式来完成货物的运输是集装箱运输最显著的特点。
二、多式联运中的责任期间
在各种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中,关于多式联运的责任期间具有很高的一致性。国际多式联运公司明确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运货物的责任期间为接受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这一规定表明不论货物的接收地和目的地是港口还是内陆,不论多式联运合同中规定的运输方式如何(但其中之一必须是海上运输),也不论多式联运的经营人是否将部分或全部运输任务委托给他人履行,他都必须对全程货物运输负责,包括货物在两种运输方式交换的过程。这个规定与我国《海商法》以及《汉堡规则》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完全相同。在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这使海上承运人在很多情况下演变成了契约承运人,即与货物托运人订有多式联运合同的人,与此相对应的是陆上的承运人有时也充当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角色。在这两种经营人中,业务范围的扩大使他们的责任期间也随之延长了。具体的表现是有船承运人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收货物之后,不但耍负责海上运输,还要安排汽车、火车或者飞机的运输。为此,经营人往往再委托给其他的承运人来运输、对交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装卸和包装储藏业务也委托有关行业办理,但是这整个范围都是他必须负责的责任期间。同样的道理,无船经营人对货物在海上运输的过程也要负同样的责任。因此,我国《海商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进一步强调: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并对全程运输负责。
三、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类型
在货物多式联运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通常将全程或部分路程的货物运输委托给他人,即区段承运人去完成。在多式联运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中,每一种方式所在区段适用的法律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往往是不同的,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或损坏时,由谁来负责任,是采用相同的标准还是区别对待就必须看经营人所实行的责任制类型。从目前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实际来看主要有分段责任制和全程负责制两种。
1.分段责任制: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组织分段运输中.通过与多个运输部门签订合同、协议为货主代办各种运输服务,但在运输全过程中则由各运输部门按照各自的规定对自己运输区段内发生的货运事故负责,实际上是在分段接送、各自负责的基础上完成的。就货主而言,各个运输环节中的衔接工作由经营人负责组织完成,获得了很大的便利,但是当运输过程中发生货运事故时.只能通过联运经营人来敦促有关运输部门进行赔偿.而不能采用统一的方法进行解决,因此这是不太成熟的多式联运责任制类型。在当前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由于法规不健全,也没有相应的管制,有近90%实行分段运输责任制。
2.全程负责制:由经营人对所承运的集装箱在运输全过程中向货主承担全部的责任,又可分为混合责任制和统一责任制。在混合责任制的制度下,经营人向货主承担的全部责任局限在各个运输部门规定的责任范围内.由经营人对全过程运输负责,对货物的灭失、损坏、延迟交付,根据各运输方式所适用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无法判定的货损(通常称为隐蔽货损)在本制度下推定为海运段发生,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照海上运输法律来承担责任。统一责任制制度下的经营人在整个运输中都使用相同的责任制对货主负责,只要发生货损事故,无论是明显还是隐蔽的、发生在海上还是在内陆段,都按照同一的责任制度由经营人统一进行赔偿。这样便消除了承运人相互推卸责任带来的隐患。
从全程负责制的两种责任类型来看:混合责任制减轻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风险,对刚起步阶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有积极的保护作用;但统一责任制是合理的、科学的,而且手续简化,但对经营人来说具有较大的风险,在全球范围内还不多采用。
四、多式联运资任的划分
国际集装箱运输采用联运形式的,大多利用“门到门”的运输方式。这样货物的交接点从传统的远洋航线两端的港口延伸到内陆地区,而且货物的交接又有整箱货与拼箱货之分,在责任的划分上有很大的差别。
贷方的责任在将货物给经营人前与从经营人手中接到货物以后的期间内,如果货物在这段时间内发生货损货差,或者由于申报货物性质时有隐瞒的,其责任在贷方自己。经营人的责任划分应在签订运输合同时确定.多式联运的集装箱货物在每个区段之间、每个装卸环节之间,由经营人与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和各装卸环节的经营人实行双边交接,逐段划清各自的责任。
总之,经营人与货方之间的责任的划分是多式联运发展的基础,只有从法律上来加以约束,从运作上来加以管理,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才能在正确的轨迢上前进。上一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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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通常以集装箱为运输单元,将不同的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构成连续的综合性的一体化货物运输。《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规定:国际多式联运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 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地点交货的运输方式。由此可见,多式联运具有高度的统一化原则,无论货物的起始点到目的地有多远的距离,也不论由哪几种运输方式来完成,经过多少次转换,所有的一切运输业务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办理。而货主只需办理一次托运、订立一份运输合同、支付一次费用、参加一次保险,一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的灭失和和损坏时,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过程运输负责。集装箱多式联运与传统的海运方式有明显的区别。集装箱运输以港口作为货物交接换装的地点,在内陆腹地设立一个或几个作为第一货物交接点的内陆站,将集中于内陆站的集装箱用集装箱专列或拖挂车,通过铁路、公路运至作为第二货物交接点的装货港的集装箱装卸作业区装上集装箱船,在卸货港也是用集装箱专列或拖挂车将从船上卸下的集装箱运到内陆站,分送至货主的仓库。在这个复杂的运输过程中,出现了与传统的运输形式不同的管理方法、组织机构以及集装箱有关的当事人。如海上集装箱运输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集装箱出租公司、集装箱装卸作业区、货运站等。在同一张合同的条款约束下利用不同的方式来完成货物的运输是集装箱运输最显著的特点。
二、多式联运中的责任期间
在各种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中,关于多式联运的责任期间具有很高的一致性。国际多式联运公司明确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运货物的责任期间为接受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这一规定表明不论货物的接收地和目的地是港口还是内陆,不论多式联运合同中规定的运输方式如何(但其中之一必须是海上运输),也不论多式联运的经营人是否将部分或全部运输任务委托给他人履行,他都必须对全程货物运输负责,包括货物在两种运输方式交换的过程。这个规定与我国《海商法》以及《汉堡规则》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完全相同。在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这使海上承运人在很多情况下演变成了契约承运人,即与货物托运人订有多式联运合同的人,与此相对应的是陆上的承运人有时也充当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角色。在这两种经营人中,业务范围的扩大使他们的责任期间也随之延长了。具体的表现是有船承运人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收货物之后,不但耍负责海上运输,还要安排汽车、火车或者飞机的运输。为此,经营人往往再委托给其他的承运人来运输、对交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装卸和包装储藏业务也委托有关行业办理,但是这整个范围都是他必须负责的责任期间。同样的道理,无船经营人对货物在海上运输的过程也要负同样的责任。因此,我国《海商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进一步强调: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并对全程运输负责。
三、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类型
在货物多式联运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通常将全程或部分路程的货物运输委托给他人,即区段承运人去完成。在多式联运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中,每一种方式所在区段适用的法律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往往是不同的,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或损坏时,由谁来负责任,是采用相同的标准还是区别对待就必须看经营人所实行的责任制类型。从目前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实际来看主要有分段责任制和全程负责制两种。
1.分段责任制: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组织分段运输中.通过与多个运输部门签订合同、协议为货主代办各种运输服务,但在运输全过程中则由各运输部门按照各自的规定对自己运输区段内发生的货运事故负责,实际上是在分段接送、各自负责的基础上完成的。就货主而言,各个运输环节中的衔接工作由经营人负责组织完成,获得了很大的便利,但是当运输过程中发生货运事故时.只能通过联运经营人来敦促有关运输部门进行赔偿.而不能采用统一的方法进行解决,因此这是不太成熟的多式联运责任制类型。在当前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由于法规不健全,也没有相应的管制,有近90%实行分段运输责任制。
2.全程负责制:由经营人对所承运的集装箱在运输全过程中向货主承担全部的责任,又可分为混合责任制和统一责任制。在混合责任制的制度下,经营人向货主承担的全部责任局限在各个运输部门规定的责任范围内.由经营人对全过程运输负责,对货物的灭失、损坏、延迟交付,根据各运输方式所适用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无法判定的货损(通常称为隐蔽货损)在本制度下推定为海运段发生,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照海上运输法律来承担责任。统一责任制制度下的经营人在整个运输中都使用相同的责任制对货主负责,只要发生货损事故,无论是明显还是隐蔽的、发生在海上还是在内陆段,都按照同一的责任制度由经营人统一进行赔偿。这样便消除了承运人相互推卸责任带来的隐患。
从全程负责制的两种责任类型来看:混合责任制减轻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风险,对刚起步阶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有积极的保护作用;但统一责任制是合理的、科学的,而且手续简化,但对经营人来说具有较大的风险,在全球范围内还不多采用。
四、多式联运资任的划分
国际集装箱运输采用联运形式的,大多利用“门到门”的运输方式。这样货物的交接点从传统的远洋航线两端的港口延伸到内陆地区,而且货物的交接又有整箱货与拼箱货之分,在责任的划分上有很大的差别。
贷方的责任在将货物给经营人前与从经营人手中接到货物以后的期间内,如果货物在这段时间内发生货损货差,或者由于申报货物性质时有隐瞒的,其责任在贷方自己。经营人的责任划分应在签订运输合同时确定.多式联运的集装箱货物在每个区段之间、每个装卸环节之间,由经营人与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和各装卸环节的经营人实行双边交接,逐段划清各自的责任。
总之,经营人与货方之间的责任的划分是多式联运发展的基础,只有从法律上来加以约束,从运作上来加以管理,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才能在正确的轨迢上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