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合同相关知识

时间:2024-02-29 06:00:01 | 作者:admin
        一、多式联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多式联运合同在海商法上,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 海商法 》第102条)。主要有以下特点:
  1.多式联运合同是以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建立的运输合同关系。
  2.多式联运合同是通过若干个区段承运人的运输行为实现的一个多式联运合同关系
  3.多式联运合同是涉及不同国家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海商法上的多式联运合同是跨越国界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即货物的接收地和目的地处于不同的国家,承运人是将货物从一个国家至另一个国家交付给收货人。从而,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 条的规定,排除了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这与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相一致。
  4.多式联运合同的运输责任较其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复杂多式联运合同运输责任的复杂性主要 涉及到责任划分和 责任制度的适用。从责任划分角度说,即有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向收货人就全程运输承担责任,又有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各区段的承运人之间的责任划分。
  5.多式联运合同使用的货运单据区别于其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多式联运合同使用的是一份全程多式联运单据,而当第一种运输方式是海运时,该多式联运单据多为多式联运提单。
  二、有关多式联运合同的国际公约
  1.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1980年5月在日内瓦召开有84 个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成员国参加的国际多式联运会议上通过了《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该公约的生效条件是30个国家参加,但至今仅有为数不多的国家参加因而未生效。其主要内容包括:
  (1) 公约的适用范围。该公约适用于两个国家之间的货物多式联运合同。但合同中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或交付货物的地点必须位于缔约国境内。
  (2)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这是该公约的核心内容。具体来讲,该公约对于多式联运合同实行统一责任制度,即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货物自接管货物之时起至交付货物之时止的责任期间内的全程运输(包括各区段承运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3) 索赔与诉讼时效。依公约规定,收货人应在收到货物的次一工作日,将索赔要求书面通知多式联运经营人。否则,视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货物交付为货单相符的初步证据。而货损不明显时,收货人应在货物交付后6日内提交书面索赔通知 ,对于延迟交付货物造成损害的索赔,应在收到货物后60日内提交书面通知。多式联运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2.《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国际商会于1973年制定了《联运单证统一规则》,并于1975年进行了修订。该规则作为一个民间规则,不具有强制性,仅供当事人自愿采用。但在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尚未生效的今天,该规则经常为多式联运合同当事人协议适用,故其对于多式联运活动的国际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
  该规则的中心内容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具体来讲,其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确定为网状责任制。即如果确知货物的灭失和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按该运输区段所应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予以处理。
  三、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
  我国《海商法》专节规定了多式联运合同,其核心内容是确立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
  1.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
  在国际海运市场上,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主要有责任分担制、网状责任制和统一责任制等形式。
  (1) 责任分担制。责任分担制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各区段承运人均对自己完成的运输负责。而各区段所适用的责任原则,则按适用于该区段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来确定。
  (2) 网状责任制。网状责任制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而各区段承运人仅对自己完成的运输区段负责。
  2.统一责任制
  统一责任制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而各区段承运人对自己完成的运输区段负责。但不论货发生在哪一区段,也不论涉及何种运输方式以及谁承担责任 , 均适用统一的责任制度和责任限额。
  3.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03条的规定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多式联运货物承担责任的责任期间,直接管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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