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
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总属令第134号)第七条园区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1、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2、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3、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4、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5、国际中转、检测、维修:
6、商品展示:
7、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
物流业务。
另外,园区不得开展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谢及其他与园区无关的业务。
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按总属令第134号第二十四条: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一页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