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时间:2024-02-21 12:00:03 |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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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强法制建设,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1)应当充分认识加强法制建设、健全和完善水上交通安全法规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立法上坚持中央和地方两级立法并行的原则。在加强全国性法律、法规建设的同时,各地区应当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强地方性立法工作,尽快形成全面覆盖船舶管理、船员管理、公司管理以及通航管理等健全的水上交通安全法规体系。
(2)清理现行法规,对要求和标准过高或过低及其他不适应我国国情的法规、标准和规范,积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提高有关的法规、规章的层次。
(3)国家应尽快制订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根本大法,如《船舶法》、《船员法》、《港口法》、《航标法》、《搜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抓紧修订《海上交通安全法》,完成《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修订出台。
(4)国家法律法规要赋予水上交通安全执法部门必要的强制权,加大处罚力度,如没收权、强制拆解权等,以保证威慑力量,保证顺利执法。
2 制订和完善我国扶持航运发展政策
从我国目前航运发展和管理现状来看,要改善航运生产力水平,适应加入WTO后参与国际航运市场竞争的需要,国家必须尽快完成从航运大国向航运强国的转变。要实现这一目标,国家必须对航运采取扶持发展政策。当前,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给予扶持:
(1)制定航道发展扶持政策,加大对航道的整治、测绘、养护的投入。
(2)制定造船、买船及船舶报废扶持政策。降低造船、买船的关税和其他税收,鼓励在国内造船;推行船舶强制报废制度。
(3)制定职业教育及培训扶持政策。水上交通运输属于高风险行业,国家应当对航海教育加大投入,制定对航海教育的优惠政策,吸引优秀人员从事航运事业,扭转目前航海院校生源不足、质量不高的局面。同时,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水上交通安全基本知识纳入全民义务教育范围。
(4)制定有关政策,稳定船员队伍。适应我国加入WTO的要求,制定相关政策以保证我国船员工资收入与国际接轨,改变我国船员收入与国外船员收入相去甚远的情况,以稳定我国船员尤其是高级船员队伍,改变我国目前高级船员越来越短缺的局面,提高船员素质和责任心。在达到完全与国际接轨之前,应制定船员的特殊津贴政策,提高该行业的工资标准。
5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水上交通安全意识
党和国家要重视水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从历史的经验和教训来看,水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不仅仅是国家经济行政部门的工作范畴,应当在全社会范围内有所体现。普及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及常识,坚持开展多形式、多内容的日常性群众安全宣传活动,使全社会都能了解水上交通的风险性,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6 健全企业管理机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我国是国际海事组织成员,应当严格按照国际海事组织颁布的国际公约的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1)《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国际海事组织强制要求对国际航运船舶实施)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方法。国内水运企业要逐步全面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在船舶航行区域上,要按照先远洋、后沿海、再内河的顺序;在船舶种类上,要按照先客船(客滚船、高速客船等)、后危险品船(液化气船、油船等)、再其他船舶的顺序。
(2)结合企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建立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安全自控型企业。
(3)为保证公司的
安全管理能力,要对公司的高层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提出资质要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航运企业的领导要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并发证,合格后才能从事航运安全管理业务。
(4)对个体、联户经营管理的船舶,要逐步全面走向公司化管理,其顺序为先沿海、后内河;先客船、危险品船,后其他船舶。要逐步取消个人管理和经营运输船舶。
7 依靠科技进步,增强水上交通安全预控能力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水上交通科技进步工作,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科学研究及成果转化,应用新技术、新标准、新方法,增强水上交通安全的预控能力。
(1)积极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船舶更新改造,鼓励沿海船舶向大型化发展,内河船舶向钢质化方向发展。积极推广科技含量高、安全系数高的新船型,逐步限制挂桨机船、淘汰水泥船,逐步实现长江、珠江和京杭运河等重点水域的船型标准化。
(2)充分利用高新安全技术,增强安全能力。要针对当前我国船舶的实际状况,积极利用高新技术提高船舶设备的安全性能,确保船舶处于安全适航状态。如要加强对老旧油轮的技术改造,实施加装IGS(惰性气体充装系统)等有效手段,防止静电产生爆炸起火事故。要根据有关国际公约要求,逐步推行船舶安装Ⅵ)R(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以强化对船舶的安全管理,有效发现事故原因,增强预控能力,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3)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大航道整治力度,实现重点航道特别是山区急流航道渠化整治,有效防止船舶的触礁、搁浅、触损等事故的发生。
(4)加快水上安全监督信息化进程。信息化对管理效率和管理质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信息化程度已成为管理水平高低的标志,针对目前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化程度低和时间严重滞后的情况,加快水上安全监督信息化进程,全面提高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8 抓住重点,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针对我国通航条件千差万别、航运生产力水平极不均衡和容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特点,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上应当抓住重点,遏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1)全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重点区域是“四区一线”,即渤海湾、琼州海峡、舟山群岛水域、西南山区河流和长江干线。要通过地区性的法规和政策,加大水上安全执法的力度;通过组织集中整治或统一执法等检查监督方式,严厉打击“三无”船舶,取缔低标准船舶和碍航作业活动;通过紧密依靠地方政府进行综合治理,解决重点区域的安全生产难点、热点问题。
(2)全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重点船种是“四客一危”,即客(渡)船、客滚船、高速客船、旅游船和危险品船。要通过落实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的自身责任,加强这些重点船舶的管理;通过落实县乡政府对乡镇船舶的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取缔安全状况差、不适航、冒险违章的客渡船和游览船;通过加强造船管理、船舶检验、运力审批,抓住源头管理,把住这些船舶的优生关;通过加强监督执法,保证船舶的安全适航。
(3)不同地区要有不同的重点。要根据本地区的特殊情况,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确定不同的安全管理重点,做到以点带面,全面加强安全管理。
9 依法行政,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1)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执法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方面和手段。水上交通安全执法部门独立、公正、公开地对全社会水上交通安全行使国家监察的职能,能够为水上交通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营造有利于水上交通运输健康发展的环境。
(2)国务院明确交通部海事系统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执法部门,要保证执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其他部门不得上船检查,给航运业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3)在加强水上交通安全执法业务工作的同时,要确保整体队伍素质的不断提高。要加强执法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和整体的队伍素质,力争在5年内使执法人员全,部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适应新形势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
10 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
水上交通安全“人命关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转变职能,加强领导,履行义务。 (1)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各地区、各单位领导的议事日程。各地区、各单位的行政首长要亲自过问安全工作,定期召开领导办公会议专门研究安全问题。
(2)确保安全管理机构、经费、人员、设备四落实。在日常管理中,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的同时,要保证水上交通工作有专门机构管、有专人管,安全设备和经费要落到实处。
(3)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事故。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效组织事故抢险和处理工作。并要做到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11 加强水上搜救力量,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快速反应对于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十分重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加快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