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时间:2024-02-20 21:00:02 | 作者:admin
广州物流网是全国最大的物流行业综合门户--中华物流网旗下分站,集物流行业资讯、物流供求信息、司机车库、车源货源、专线展示、配货站专线、企业宣传、企业名片展示等栏目于一体,是珠三角地区最大的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主要服务于物流公司、配货站、货运信息部,运输企业和生产企业,货代公司,外贸公司以及所有从事物流货运事业的人。为用户提供车源、货源、专线、快递、配货站、物流园区、车辆库、国际货代、企业展示等物流货运一体化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联系人刘昌武020-37383538,15889932297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于2006年1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并自2006年3月28日起施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的批复》(国函[2006]8号),1989年2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93年11月29日国务院修订后重新发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自《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局长:杨元元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内航空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
第三条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确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调整,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 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者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