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运运输方式下的货运保险

时间:2024-02-20 17:00:02 |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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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两种,其承保的责任范围如下: 
  (一)陆运险的责任范围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由于陆上运输工具(主要是指火车、汽车)遭受碰撞、倾覆或出轨。如在驳运过程中,驳运工具搁浅、触礁、沉没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对陆运险的承保范围大致相当于海运货物保险中的“水渍险”。 
  (二)陆运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除包括上述陆运险的责任外,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短少、短量、偷窃、渗漏、碰损、破碎、钩损、雨淋、生锈、受潮、受热、发霉、串味、沾污等全部或部分损失,也负赔偿责任。 
  (三)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所负责任或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消耗所引起的损失。 
  3.由于战争、工人罢工或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 
  (四)陆运:“仓至仓”条款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仓至仓条款基本相同,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陆运和有关水上驳运在内,直到该项货物送交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它储存处所为止。但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到达最后卸载的车站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 
  (五)陆运战争险 
  陆运战争险与海运战争险,就战争险的共同责任范围来说,基本上是一致的。即对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以及武装冲突所导致的损失,如货物由于捕获、扣留、拘留、禁制和扣押等行为引起的损失应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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