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单与装箱单注意事项

时间:2024-02-15 01:00:02 | 作者:admin
        一、现行装箱单一式5份,除码头、船代、发货仓库、理货各执1份外,余1份在船方手中作为存查依据。如若不规范填制,不仅有损各货主单位对外的形象,也可以影响船方在国外的交接(船代与船公司根据上栈收据签发提单)。  

  二、装箱单填制的每荐内容一定要正确无误。特别是品名、件数、数量、重量等,一定要与实物一致。否则,一旦被国外海在查实,轻则将以走私货罚没,重则要追究弄事责任。在国内,一旦查实不符轻的不能及时出口,重的也要追究责任,撤销装箱点等。  

  三、装箱后,实际装箱数量、件数、毛重、尺码等,与原规定发生溢缺时,除在随车的装箱单上更正外,必须以最快速度详告货主,以便向其他有关单位输列改手续。  

  四、根据海关规定,开船后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办理更改手续,更改幅度不得超过5%;涉及许可证、配额等的要补足额度。超过时效,需到总关办理,并要补交惩罚性手续费。  

  数据更改需随附:  

  1、舱单更改单;  

  2、出口报关单;  

  3、提单副本复印件;  

  4、装箱清单;  

  5、场站收据(黄联)复印件;  

  6、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五、海关根据报关时预录入内容,与理货公司或船公司提供的电子舱单核对,内容一致就可通过,退税核销单等也随之交予货主。反之,就出不了关。而理货缮制舱单的各种数据,根据即为 装箱点提供的装箱单。所以说,正确缮制装箱单是十分重要的。  

  货主除抓好自身单证填制质量外,对各装箱点的监管员也要经常进行检查,帮助督促,发现问题,及时加以改正。另一方面,外销员在托运时应力求正确,不出差错。  

  我国上海国际贸易货主协会,通过1998年上半年的努力,在海在和理货等部门的支持下,使上海口岸的通关、退税核销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改善。为了规范操作,我们对装箱单的缮制提出下列意见:  

  1、必须用打字 机填写的栏目内容:  

  危险品页码;联合国编号;闪点;船名;航次;标准代码;装港;卸港;交货地;提单号;件数;包装;毛重(公斤);尺码;货名;唛头;冷藏箱允许温度;总件数;总货量;总尺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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