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有关注意事项

时间:2024-02-11 18:00:01 | 作者:admin
        根据《合同法》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签订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应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国家计划,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2)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3)除短途驳运、摆渡零星货物,双方当事人应可以即时清结者外,订立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大宗物资运输,可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对其他按规定必须提送月度托运计划的货物,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协商同意,可以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或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和计划外的整批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4)按月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①货物名称;

   ②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③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

   ④货物重量,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

   ⑤违约责任;

   ⑥特别条款。

   (5)货物运单应具备下列内容:

   ①货物名称;

   ②重量、件数,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

   ③包装及运输标志;

   ④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

   ⑤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详细地址;

   ⑥运费、港口费和有关的其他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⑦承运日期;

   ⑧运到期限(规定期限和商定期限);

   ⑨货物价值;

   ⑩双方当事人商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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