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时间:2024-01-28 02:00:01 | 作者:admin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简称HS)
截止1987年,世界上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它为基础制订本国海关税则。我国海关税则于1985年3月采用了《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
随着经济的发展,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设备来高效处理对外贸易方面的信息,没有统一协调的商品名称及编码是难以做到的。于是,70年代初,人们又再进一步研究一个更高层次、在更大范围内协调的商品目录,它就是后来被人们称之为《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下简称为《协调制度》)的商品目录。
《协调制度》是国际上多个商品分类目录协调的产物,是各国专家长期努力的结晶。它的最大特点就是通过协调,适合于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各个方面需要,成为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一种“标准语言”。它是一部完整、系统、通用、准确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所谓“完整”是由于它将目前世界上国际贸易主要品种都分类列出,同时,为了适应各国征税、统计等商品目录全向型的要求和将来技术发展的需要,它还在各类、章列有起“兜底”作用的“其他”项目,使任何进出口商品,即使是目前无法预计的新产品,都能在这个体系中找到自己适当的位置。“系统”则是因为它的分类原则既遵循了一定的科学原理和规则,将商品按人们所了解的生产部类、自然属性和用途来分类排列;又照顾了商业习惯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把一些进出口量较大而又难以分类的商品,如灯具、活动房屋等专门项目,因而容易理解、易于归类和方便查找,即使是门外汉也不难将其掌握。讲到“通用”,一方面指它在国际上有相当大的影响,已为上百个国家使用,这些国家的海关税则及外贸统计商品目录的项目可以相互对应转换,具有可比性;另一方面,它既适于作海关税则目录,又适于作对外贸易统计目录,还可供国际运输、生产部门作为商品目录使用,其通用性超过以往任何一个商品分类目录。至于“准确”,则是指它的各个项目范围清楚明了,绝不交叉重复。由于它的项目除了靠目录条文本身说明外,还有归类总规则、章注、类注和一系列的辅助刊物加以说明限定,使得其项目范围准确无误。
除了《协调制度》本身的优点外,它作为一个国际上政府间公约的附件,国际上有专门的机构、人员进行维护和管理,技术上的问题还可利用世界上各国专家的力量帮助解决,各国也可通过制定或修订《协调制度》,争取本国的经济利益,施加本国的影响,这些都不是一个国家的力量所能办到的,也是国际上采用的其他商品分类目录所难以比拟的。
当然,由于《协调制度》制定时发达国家参与程度较发展中国家深入,反映的商品以欧美等国家的为多。又由于其是国际上互相协调的产物,有些商品的分类显得不那么科学、合理。但我们可以因势利导,通过增加本国子目等办法来使《协调制度》中国化,为我国经济利益服务。上一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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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1987年,世界上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它为基础制订本国海关税则。我国海关税则于1985年3月采用了《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
随着经济的发展,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设备来高效处理对外贸易方面的信息,没有统一协调的商品名称及编码是难以做到的。于是,70年代初,人们又再进一步研究一个更高层次、在更大范围内协调的商品目录,它就是后来被人们称之为《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下简称为《协调制度》)的商品目录。
《协调制度》是国际上多个商品分类目录协调的产物,是各国专家长期努力的结晶。它的最大特点就是通过协调,适合于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各个方面需要,成为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一种“标准语言”。它是一部完整、系统、通用、准确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所谓“完整”是由于它将目前世界上国际贸易主要品种都分类列出,同时,为了适应各国征税、统计等商品目录全向型的要求和将来技术发展的需要,它还在各类、章列有起“兜底”作用的“其他”项目,使任何进出口商品,即使是目前无法预计的新产品,都能在这个体系中找到自己适当的位置。“系统”则是因为它的分类原则既遵循了一定的科学原理和规则,将商品按人们所了解的生产部类、自然属性和用途来分类排列;又照顾了商业习惯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把一些进出口量较大而又难以分类的商品,如灯具、活动房屋等专门项目,因而容易理解、易于归类和方便查找,即使是门外汉也不难将其掌握。讲到“通用”,一方面指它在国际上有相当大的影响,已为上百个国家使用,这些国家的海关税则及外贸统计商品目录的项目可以相互对应转换,具有可比性;另一方面,它既适于作海关税则目录,又适于作对外贸易统计目录,还可供国际运输、生产部门作为商品目录使用,其通用性超过以往任何一个商品分类目录。至于“准确”,则是指它的各个项目范围清楚明了,绝不交叉重复。由于它的项目除了靠目录条文本身说明外,还有归类总规则、章注、类注和一系列的辅助刊物加以说明限定,使得其项目范围准确无误。
除了《协调制度》本身的优点外,它作为一个国际上政府间公约的附件,国际上有专门的机构、人员进行维护和管理,技术上的问题还可利用世界上各国专家的力量帮助解决,各国也可通过制定或修订《协调制度》,争取本国的经济利益,施加本国的影响,这些都不是一个国家的力量所能办到的,也是国际上采用的其他商品分类目录所难以比拟的。
当然,由于《协调制度》制定时发达国家参与程度较发展中国家深入,反映的商品以欧美等国家的为多。又由于其是国际上互相协调的产物,有些商品的分类显得不那么科学、合理。但我们可以因势利导,通过增加本国子目等办法来使《协调制度》中国化,为我国经济利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