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民航各
空运企业承运国际货物系按照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
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和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签订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以及中国民航各空运企业与外国空运企业间签订的运输规定办理。
2.中国民航各空运企业承运国际货物,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和有关国家政府的法令、规定和要求。
3.凡与中国民航各空运企业无业务总代理、业务代理或结算关系的外国空运企业所填开的运输凭证,一般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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