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承运人处理超期重箱的方法

时间:2023-12-23 04:00:02 |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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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来,随着国际海上集装箱运输的发展,由于目的港收货人不明,收货人拒绝提货,越来越多滞留在目的港的集装箱被长期占用,给承运人带来巨大损失。研究如何避免产生超期重箱、一旦产生如何处理以便将承运人及各有关方的损失降低到最小,对集装箱承运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1、超期重箱的意义及其产生的原因  

根据各国海关及港口的相关规定,超过规定期限仍无人提取的装载货物的集装箱为超期重箱。  

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着众多法律关系,涉及进出口货物管制、关税征收、通关、商检等各种中间环节。每一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使交易受挫;同时,目的港所在国法律、法规、贸易政策、检疫制度的限制或变化,也可能导致货物无法进口通关。因此,承运人根据提单在卸货港交付货物时,经常会出现收货人不明、收货人无法提货、收货人拒绝提货等问题,造成超期使用集装箱。  

在集装箱承运人的业务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因以下几种原因造成的超期重箱。  

(1)集装箱内装载的货物为垃圾或废旧物品。此种情况,装货港通常为发达国家,卸货港为发展中国家。一些发货人为了降低在本国销毁垃圾的成本,将垃圾装载于集装箱内运往他国,并向承运人在装货港的代理隐瞒货物的真实情况。因集装箱货物为发货人装箱、铅封,承运人及承运人的代理人对货物不知情,同时提单上发货人提供的收货人或者通知方的信息均为虚假信息,因而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根本无人前来提货,承运人在目的港的代理人也无法联系到提单上的通知方或收货人。还有一些集装箱装载的货物为仍有一定价值的废旧物品,但由于目的港收货人没有办理好进口许可证,造成无法提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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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运输途中,货物发生货损,收货人拒绝提货。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经常会遇到各种风险和意外,造成箱内货物受损。承运人本着诚信的原则,将货损事故报告托运人和收货人后,收货人拒绝提货。  

(3)由于贸易合同发生纠纷,导致收货人拒绝提货。  

(4)对于季节性货物,由于货物延迟到达目的港,导致收货人销售季节已过,收货人拒绝提货。  

2、我国有关超期重箱的法律规定及其实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有关无人提取的超期使用集装箱的条款为第86条、第87条和第88条。  

第86条规定: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延迟、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  

根据集装箱承运人多年的业务实践,船长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在世界各国港口均很难操作。在无人提货的情况下,承运人通常很难获得在收货人或者发货人于里的进口报关材料,所以该类货物无法正常报关。港方不愿将未清关的货物卸进仓库。一方面,港方担心因无人提货从而无法得到堆存费,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价值货物长期占用仓库,将无法收回仓储费。如果货物发生腐烂变质,无人支付货物处理费。所以港方为保护自己的利益,通常不同意承运人将货物卸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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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条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  

第88条规定:承运人根据本法第87条规定留置的货物,自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满60天无人提取的,承运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货物易腐烂变质或者货物的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可以申请提前拍卖。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保管、拍卖货物的费用和运费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不足的金额,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追偿;剩余的金额,退还托运人,无法退迷、自拍卖之日起满1年又无人领取的,上缴国库。  

集装箱无人提取给承运人带来的损失主要是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码头堆存费、冷箱通电费、处理货物的费用等。由于以上费用无人支付,根据第87和88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留置货物并向法院申请拍卖。在实际业务中,第88条操作起来也有一定困难。由于超期重箱也给海关\码头带来一些费用损失,如海关滞报金、码头堆存费等,通常,有价值的货物在海关的监管下进入海关拍卖程序,或由海关进行销毁处理。上海海关规定,只接受收货人向海关申请的弃货处理。在没有收货人的情况下,即使集装箱已经在码头堆存超过60天,承运人也无法拿回卸空的集装箱。直到海关处理完毕后,承运人才可收回空集装箱用于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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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运人应如何应对无人提货以免造成超期重箱  

笔者认为,承运人及其在日的港的代理人应采取积极、谨慎的态度对待到达目的港的集装箱,建立一套高效的集装箱动态系统以便随时查看到港集装箱的动态和信息,包括到港时间、目前在港堆存时间、收货人是否提货等。还应建立超期重箱警告系统,提醒承运人哪些集装箱已经在港堆存超过合理的时间。  

有了这些信息,承运人的代理人应及时通知承运人并和目的港收货人联系尽快提货之事宜。如收货人没有答复,承运人应尽快积极地和托运人联系7查清目的港无人提货的原因,与托运人商讨处理货物的办法,比如退运回国、将货物放给新的买家、适当减免收货人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以促进收货人提货等,这在实际业务操作中都是行之有效的办法。如货物确实完全损坏,应尽快安排检验并销毁货物。  

对于超期重箱,尽快处理以减少损失是关键。一旦在港堆存时间过长,产生大量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堆存费,有时这些费用已经超过货物商业发票价值,收货人和托运人失去对货物的兴趣,这些集装箱就只能交由当地海关处理。各国海关处理超期重箱的速度都比较慢,承运人只能等待。  

4、发生集装箱超期使用时承运人应注意的问题 字串8  

4.1承运人是否有权收取集装箱起期使用费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集装箱承载货物的使用价值在当今海运的高速流转的市场中直接为船舶所有人带来经济效益。因此,如果集装箱被滞留,它在海运市场中的流转使用价值已丧失,这将直接导致承运人的预期经济利益遭受损失。因此,各集装箱承运人均定有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收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86条的规定,承运人有权收取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但托运人和收货人往往辩称承运人在与其订立运输合同时,没有告知该收费标准。建议承运人在公开网站公布该收费标准。  

4.2无人提货案件的责任主体  

笔者认为由于无人提货造成重箱超期给承运人带来的损失,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提出索赔。  

当收货人难以确定时,承运人往往向托运人提出索赔,因为托运人是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如实申报收货人是托运人的义务。  

当收货人明确拒绝提货、承运人向托运人提出索赔时,托运人往往辩称其已将提单转让给收货人,因此由于该票货物产生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堆存费、货物处理费应由收货人承担。笔者认为,托运人是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其转让提单的行为,仅是将提单载明货物的提货权转让给提单受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没有规定提单的转让就是运输合同的转让。因此,尽管提单已经转让,托运人仍应承担运输合同中其应当承担的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费用的义务。另外,一些集装箱承运人提单背面条款也写明,托运人和收货人应当就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因货物产生的费用向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字串9  

4.3有关诉讼时效  

目前国内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有争议。有些法院判定从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产生的第1天起算,时效为1年。有些法院判定从货物被处理空箱返还承运人起算,时效为1年。建议承运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防止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在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产生开始1年内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提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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