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R 和B/L的区别
货运单据中最常见的当然是提单(B/L),船东或船代。不过近几年,用FCR代替提单的情形越来越多。 FCR: 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 (FIATA Document) 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 这是FIATA制定的关于国际货运代理收到发运给指定收货人的货物的标准凭证。国际货运代理收到货物后,立即将其收货凭证交与发货人,作为对货物负有责任的正式确认书。注意:该收货凭证为非转让单据,且只可以签发一份正本。他不是物权凭证,如果没有100%的把握,一般不要操作.FCR就是货代收获后出具的凭证。我以前和外贸公司有过这样的操作,最终客户是美国的。美国客户指定货代,要求提供货代的FCR。他和外贸公司做L/C,FRC是L/C中要求外贸公司与其结算的必须单据,该客户与我们有很长的合作了,故没问题。如果是新客户,就很危险了,他不同于L/C,不是物权凭证。 跟CARGO RECEIPT类似,它都于“承运人收据”类别。 常见情形:买家于出口地采购数量大,或者有代理商代理采购,或者有分公司直接下单采购的时候,货物集中运送,除可以节省运送时间外,又能够节省运费,因此代理商或者分公司往往指示出口商(或者供应商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预先向船公司包下若干货柜,而后由承运人负责装柜,待货物运抵卸货港或目的地时,再由承运人负责领柜或分送至不同地区的收货人,如此将可以节省不少时间和费用。 在这种方式下,跟船公司签定运送契约的是承运人而不是发货人(SHIPPER),因此发货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以后,得到的单据是承运人收据而不是海运提单。目前,许多国际超市买家如WALL-MART、K-MARK等,多采用这种方式。 因此可见FCR的几个特点: 1.FCR一般只出现在FOB条款下 2.FCR只是收据,而非提单这样的物权证明 3.FCR如同Cargo Receipt似的,谁都可以开具。 4.进口商不需要FCR就能够提货 5.表面上的风险承担方是承运方。 这样看来,FCR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因为采用这种方式的进口商多为著名的国际超市买家,“信誉良好”,所以出口厂商和银行也普遍接受这一条款。此外,由于买家所选择的承运人都是颇具实力且关系良好的船代,一般也不会有什么问题。 此外,在FCR条件下,对厂家来说,往往做FOB比做CNF价格要划算些,毕竟船公司给大买家的运费,要比给普通厂商的低得多(欧基港几乎低1/3,且不受季节波动影响),这对厂商是由一定吸引力的。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实际上还是由出口厂商承担风险的。因为超市买家的订单,一般都有量大、周期长的特点,一张订单很可能会分N次出货,一年多才出完也很常见。在这个过程中,一旦出现什么问题(很多时候还不是明显的谁对谁错的问题,而是意见分歧),买家就会掌握主动权,利用FCR/FTBL的特点,先行提货,不影响自己的销售,同时找个什么理由(挑毛病太容易了)暂时不赎单不给钱,给出口厂商带来资金周转压力,迫使就范。除非出口厂商与买家撕破脸打官司,但这种情况显然不太可能,劳神费力花钱不说,还有剩下的货物交是不交?罐头产品季节性强,资金占用多,已经为某个买家生产的货物,转卖他人往往损失颇大。各项因素考虑下来,出口厂家多半会选择吃点亏息事宁人。 因此,对于FCR要相当谨慎。特别对于那些容易出问题的单,如原料紧张、价格波动大、订单下得太晚等等的,宁愿承担运费波动风险,也要坚持做CN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