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进出口商品标志须知
在进出口商品的外包装或小包装的明显部位,加附中国规定的有关标志,以证明该商品符合国家或国际安全、卫生质量标准,这就是进出口商品标志。
进出口商品标志用于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认证和质量许可制度,根据不同的要求,使用不同的标志。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一制定、发布标志样式,负责标志的制定、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标志加施和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
标志分为认证标志和检验检疫标志。认证标志分为安全认证标志、卫生认证标志和质量认证标志。检验检疫标志为圆形,正面文字为中国检验检疫及其英文缩写CIQ,背面加注9位数码流水号。
标志颜色的划分:黄色为安全认证标志,蓝色为卫生认证标志,红色为质量认证标志。标志的低色为白色。标志的材质为纸质,有耐热要求时为铝箔。
凡符合国家和国际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的出口商品以及符合国家安全法规和标准的进口商品,应使用安全认证标志;
凡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或有关卫生标准的出口商品,应使用卫生认证标志;
凡符合国家优质产品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出口商品,并符合进口贸易合同或国外厂商质量标准的进口商品,应使用质量认证标志。
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检验检疫协议等规定需加施标志的检验检疫物,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由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加施标志。
凡在中国领域内从事出口商品加工生产的企业或外贸经营单位可自愿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进出口商品标志。
申请安全、卫生认证的出口商品应符合认证协议规定的标准或进口国强制性标准要求。
申请质量认证的进出口商品应符合对外贸易合同或认证协议规定的标准要求。
申请进口国认证的国际专业认证的出口商品应符合进口国认证机构和国际专业认证机构规定的标准要求。
出口商品认证可向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由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组织实施对申请的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对其样品进行的检验。经审查、检验合格的,由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签发认证证书,准许使用认证标志,并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
需使用进口国或国际专业认证标志的出口商品,为能顺利通过认证,减少不必要的反复,可由生产企业或外贸经营单位先向生产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机构检验合格后,再向进口国或国际专业认证机构申请认证。
认证标志由申请人按规定标示在产品或包装物上;出入境检验检标志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监督加施。
凡要求在产品、产品包装物上印制或模压标志,或改变标志样式、颜色、规格、材质的,应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更改标志样式制作方式申请书》,并提供设计图案及说明,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申请单位在认证合格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前提下,允许使用相应的标志。但允许使用安全认证标志的商品,若违反规定,申请人将被通知暂停或停止使用安全认证标志。请求恢复使用安全认证标志时,申请人应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重新申请。经认证合格的商品及其生产企业,若违反规定,将由发证机构撤销其认证证书并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被撤销认证证书的商品及其生产企业,自撤销之日起半年后方可重新办理申请手续。标志不得擅自加贴、假冒或转让,对违反规定的,除吊销标志,追回已经加附标志的商品外,还要按《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