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PE租约的停租条款

时间:2023-11-09 09:00:02 | 作者:admin
        46年纽约土产交 易所租约范本(NYPE)中关于停租的规定。这项判决出自 LACONIANCONFIDENCE案。1995年,该轮根据NYPE租约范本,自 yangon到孟加拉国的吉大港运送袋装
 
大米,船舶于1995年5月5日至 26日卸货。仲裁员发现,船舶正常的卸货作业于5月26日结束,但联 合检验证实,船上留有少量的清舱物,这被认为是已经受损并且不符 合进口目的。港口当局决定,既不允许将其卸到岸上,也不允许在获 得各种批准证书之前倾倒入海,结果船舶因此延误约16天。仲裁员裁 决系孟加拉国港口当局的行为所致,与船舶无关,租船人不能停付租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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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裁决被租船人上诉至高等法院。根据NYPE第15条停租条款规 定:“如由于船员和物料不足,船舶发生火灾,船体、船机及设备故 障或损坏,船舶搁浅,因船舶或货物发生海损事故而延误,船舶为检 验或油漆而进干坞,或由于任何其他原因阻碍船舶的充分工作,对因 此所损失的时间停付租金。”在该案中,仲裁员认为船舶延误是由于 港口当局的行为造成的,租船人不能援用anyothercause。仲裁员认 为,“任何其他原因”必须是与第15条停租条款列明的原因有关。另 一个理由是,“船舶的充分工作”并未被阻碍。该轮完全有能力听候 租船人调遣,尽管有外来事件阻碍了租船人使用船舶。租船人在向高 等法院的上诉中仍坚持认为,港口当局拒绝船舶作业或离港,属于停 租条款中的“其他原因”,因此应该停租。法官审阅后发现,没有有 约束力的权威人士说过,应给“充分工作”下这样的司法评注,即停 租应该是船舶本身无能力,更倾向认为“阻碍船舶的充分工作”不一 定要求船舶本身是无能力的。船舶的工作可能因法律或自然的原因被 阻碍,也可因外部或内部原因被阻碍。他认为,本案中船舶的充分工 作已被阻碍,但来自于吉大港意外的、无法预见的干预,不属于停租 条款中的原因。孟加拉国港口当局的行为,与租约条款中的条件不属 于同类性质。因此,“任何其他原因”不包括一项完全来自于外部的 原因。租船人上诉失败。 2aO物态网-懂物流的人都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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