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中如何防范预借提单欺诈
时间:2023-11-07 03:00:02 | 作者:admin
众所周知,东南亚尤其是南中国海一带是海运欺诈活动频繁的区域,骇人听闻的欺诈大案不断发生。据国际海事局统计,中国大陆每年因海运欺诈所遭受的损失占进出口贸易总额的5%-10%。关注海运欺诈,让我们的企业免受海运欺诈之难,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为此,本刊从本期起,将推出“如何防范海运欺诈”系列报道,对海运欺诈中最容易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敬请读者关注。
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被认为是典型的海运欺诈行为。不论出于什么原因,承运人通过倒签和预借提单,总是向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传达了一个关于装船时间的虚假情况。如果是应托运人的要求所为,那么从买卖关系上说,承运人则是帮助卖方掩盖了未能按时交运的违约事实。倒签和预借提单的主要原因是卖方不能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时间交运货物,有时也因为承运人船期延误。
作为承运人来讲,签发预借提单要冒很大的风险,在还没有见到货物的情况下就签发已装船提单,日后,一旦托运人在结汇以后不知去向,承运人将承担凭单交货的责任。即使托运人请求签发提单的行为是善意的,但在签发了预借提单以后,因某种情况的发生,导致货物的退关,而且一时又找不到其他替代货物,这样,就自然地将风险转移到了承运人的身上。此外,签发预借提单,还可能使承运人承担从事欺诈活动的罪名。
因此,在业务工作中,应尽量杜绝预借提单,尽量避免倒签提单,或为签发清洁提单而出具(接受)非善意保函,因为这些已被认为是欺诈行为。只有船长(船东雇用的)或经船长授权的人方可签发提单,否则会导致在提单上的虚假声明,从而加大了船东对收货人的责任,各船公司的空白提单应妥善保管,以免被诈骗犯利用。此外,只有船长和他的船员才有权处理货物以及在船上核对货物。
预借提单的直接后果往往是货物迟延运到。而在贸易方面,迟延运到对买方来说要么是失去了销售时机或耽误生产,要么因对下家买方违约而受到追偿。所以,在因倒签、预借提单而受到损失的情况下,买方可以对承运人或同时对承运人和卖方提起欺诈侵权之诉。
遇到倒签、预借提单等海运欺诈时,权利人除选择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外,还可以依《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但这个时候要注意一个问题,行使合同撤销权不同于侵权之诉,一方当事人不能在同一诉讼中同时对两个不同合同关系的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即权利人可以依收货人的主体资格,对承运人主张撤销运输关系,拒收货物,但不能同时以买方的资格对卖方也主张撤销买卖关系。
承运人在实践中应如何对待预借提单的问题?
尽管预借提单在法律上具有侵权的性质,但在实践中又无法完全避免这一现象。在实务中,有时由于某种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将货物装船,如果等待货物装完以后再签发提单,就会违背信用证的规定,导致银行拒绝结汇,最终使托运人蒙受经济损失。为此,在实践中,签发预借提单的情况无法完全避免,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 托运人有良好的信誉,不致在事后推卸责任;
2. 提单所列的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已经进入了码头仓库,并且不存在被托运人转移的可能性;
3. 根据港口条件,货物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装上船舶;
4. 托运人应出具有效的保函;
如果托运人要求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预借提单,则代理人除要求托运人出具保函之外,还应征得承运人(船公司)的同意。相关链接海运欺诈的几种主要手段
文件欺诈:海运过程中,买方所提供的用来议付信用证的单证文件,一般应包括提单、商业发票、保险单证、产地凭证、质量凭证或检验证明、银行签发的信用证等。欺诈活动一般方式是卖方欺诈,通常是使用伪造文件进行诈骗活动,当然也有买方就产品内部质量来进行索赔的欺诈行为。在实务中,由于内部安全漏洞,付款银行往往蒙受诈骗从而成为受害者。
租船欺诈:通常船舶中介人主要是为船东工作,寻找要运输的货物;租船代理人则是寻找要载货的船。独立中介人可以为船东或租船人服务,租船人根据大副收据有权签发船长提单。根据租约的条款,租船人可以从船东处取得提单或者租船人自己签发提单。无论何种情况,租船人都是在运费支付后才释放提单给货主。
在程租中,对于预订港口之间的航程租船,单个航程的程租危险比较大。租家运输自己的货物或者同时也运载其他方的货物;有的情况下,租家根本不运输自己的货物,只是靠投机运输以谋取利润。
在期租中,针对约定时间内的租船,到期不能履约而形成欺诈。
在光船租赁中,一般情况下,租船人负责雇用船员、物资粮品供应、燃料。这里相当部分的欺诈是由没有货而只出租船的租船人造成的。出现欺诈危险性较大的如单程程租,单船船东、新成立的公司或新购买的公司所拥有的船或所租的船,单种类型的货,大于15年船龄的船,挂方便旗的船等。租约合同中的账单到期即付或延迟付款条款指出租船人的经济状况和失踪的可能意向,或者出现租船人签发伪造或修改的提单,或偏离航线并卸货,或凿船,或收到运费后不顾租约逃跑,丢下货主去与船东交涉。
船舶人为海事欺诈:船东作案的船通常为那些因船况或运费市场已没有营运效益的船,事故通常发生在不易进行调查的地方,在事故报告中船舶沉没地点甚至可能是编造的。另外,纵火也是船舶欺诈的一种形式,因为船舶甚至不必在海上航运。火灾通常是在保险合同范围之内,较易引发和掩盖起因,也不必有许多船员参与,机舱引火会导致船舶全损事故的发生。船舶欺诈和货物欺诈经常是通过纵火同时发生的。
典型的船舶欺诈常发生在下列情况中:大于15年船龄的船;单船公司的船;注册在税收减免国家的船;悬方便旗的船;租约含蓄的船等。
货物欺诈:通常是靠绕航和在第三世界国家港口卸货作案。货物欺诈也许使用伪造和涂改过的提单来假述货物类型、数量和质量。货物欺诈可能由出口商和进口商相互勾结产生,出口商在发票上夸大金额或错误陈述货物的性质,导致较高的保险金额;进口方安排在进口港货物被偷窃和损失。船东与租船人相互勾结也会造成在运输途中的货损货差。
各种货物欺诈源于集装箱运输的增加。有的伪造与运输中集装箱相抵触的材料,例如通过在原产地少装载,或在收货地少申报。同时也存在不申报集装箱中危险货物的问题,如假造集装箱中货物的质量和数量,并同时伪造和修改单证等。
鬼船欺诈:所谓鬼船欺诈,是指船东利用某些国家对船舶管理松散和缺乏监督的方便旗登记制度等方面的漏洞,通过伪造船名、船籍港等手段进行欺诈。其主要表现为承运人利用在运输途中实际控制货物,而托运人或收货人暂时脱离控制的特点,涂改船名、船籍港,伪造船舶证书,将船舶开往它处倒卖船载货物,甚至以新的船名继续进行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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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被认为是典型的海运欺诈行为。不论出于什么原因,承运人通过倒签和预借提单,总是向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传达了一个关于装船时间的虚假情况。如果是应托运人的要求所为,那么从买卖关系上说,承运人则是帮助卖方掩盖了未能按时交运的违约事实。倒签和预借提单的主要原因是卖方不能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时间交运货物,有时也因为承运人船期延误。
作为承运人来讲,签发预借提单要冒很大的风险,在还没有见到货物的情况下就签发已装船提单,日后,一旦托运人在结汇以后不知去向,承运人将承担凭单交货的责任。即使托运人请求签发提单的行为是善意的,但在签发了预借提单以后,因某种情况的发生,导致货物的退关,而且一时又找不到其他替代货物,这样,就自然地将风险转移到了承运人的身上。此外,签发预借提单,还可能使承运人承担从事欺诈活动的罪名。
因此,在业务工作中,应尽量杜绝预借提单,尽量避免倒签提单,或为签发清洁提单而出具(接受)非善意保函,因为这些已被认为是欺诈行为。只有船长(船东雇用的)或经船长授权的人方可签发提单,否则会导致在提单上的虚假声明,从而加大了船东对收货人的责任,各船公司的空白提单应妥善保管,以免被诈骗犯利用。此外,只有船长和他的船员才有权处理货物以及在船上核对货物。
预借提单的直接后果往往是货物迟延运到。而在贸易方面,迟延运到对买方来说要么是失去了销售时机或耽误生产,要么因对下家买方违约而受到追偿。所以,在因倒签、预借提单而受到损失的情况下,买方可以对承运人或同时对承运人和卖方提起欺诈侵权之诉。
遇到倒签、预借提单等海运欺诈时,权利人除选择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外,还可以依《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但这个时候要注意一个问题,行使合同撤销权不同于侵权之诉,一方当事人不能在同一诉讼中同时对两个不同合同关系的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即权利人可以依收货人的主体资格,对承运人主张撤销运输关系,拒收货物,但不能同时以买方的资格对卖方也主张撤销买卖关系。
承运人在实践中应如何对待预借提单的问题?
尽管预借提单在法律上具有侵权的性质,但在实践中又无法完全避免这一现象。在实务中,有时由于某种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将货物装船,如果等待货物装完以后再签发提单,就会违背信用证的规定,导致银行拒绝结汇,最终使托运人蒙受经济损失。为此,在实践中,签发预借提单的情况无法完全避免,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 托运人有良好的信誉,不致在事后推卸责任;
2. 提单所列的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已经进入了码头仓库,并且不存在被托运人转移的可能性;
3. 根据港口条件,货物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装上船舶;
4. 托运人应出具有效的保函;
如果托运人要求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预借提单,则代理人除要求托运人出具保函之外,还应征得承运人(船公司)的同意。相关链接海运欺诈的几种主要手段
文件欺诈:海运过程中,买方所提供的用来议付信用证的单证文件,一般应包括提单、商业发票、保险单证、产地凭证、质量凭证或检验证明、银行签发的信用证等。欺诈活动一般方式是卖方欺诈,通常是使用伪造文件进行诈骗活动,当然也有买方就产品内部质量来进行索赔的欺诈行为。在实务中,由于内部安全漏洞,付款银行往往蒙受诈骗从而成为受害者。
租船欺诈:通常船舶中介人主要是为船东工作,寻找要运输的货物;租船代理人则是寻找要载货的船。独立中介人可以为船东或租船人服务,租船人根据大副收据有权签发船长提单。根据租约的条款,租船人可以从船东处取得提单或者租船人自己签发提单。无论何种情况,租船人都是在运费支付后才释放提单给货主。
在程租中,对于预订港口之间的航程租船,单个航程的程租危险比较大。租家运输自己的货物或者同时也运载其他方的货物;有的情况下,租家根本不运输自己的货物,只是靠投机运输以谋取利润。
在期租中,针对约定时间内的租船,到期不能履约而形成欺诈。
在光船租赁中,一般情况下,租船人负责雇用船员、物资粮品供应、燃料。这里相当部分的欺诈是由没有货而只出租船的租船人造成的。出现欺诈危险性较大的如单程程租,单船船东、新成立的公司或新购买的公司所拥有的船或所租的船,单种类型的货,大于15年船龄的船,挂方便旗的船等。租约合同中的账单到期即付或延迟付款条款指出租船人的经济状况和失踪的可能意向,或者出现租船人签发伪造或修改的提单,或偏离航线并卸货,或凿船,或收到运费后不顾租约逃跑,丢下货主去与船东交涉。
船舶人为海事欺诈:船东作案的船通常为那些因船况或运费市场已没有营运效益的船,事故通常发生在不易进行调查的地方,在事故报告中船舶沉没地点甚至可能是编造的。另外,纵火也是船舶欺诈的一种形式,因为船舶甚至不必在海上航运。火灾通常是在保险合同范围之内,较易引发和掩盖起因,也不必有许多船员参与,机舱引火会导致船舶全损事故的发生。船舶欺诈和货物欺诈经常是通过纵火同时发生的。
典型的船舶欺诈常发生在下列情况中:大于15年船龄的船;单船公司的船;注册在税收减免国家的船;悬方便旗的船;租约含蓄的船等。
货物欺诈:通常是靠绕航和在第三世界国家港口卸货作案。货物欺诈也许使用伪造和涂改过的提单来假述货物类型、数量和质量。货物欺诈可能由出口商和进口商相互勾结产生,出口商在发票上夸大金额或错误陈述货物的性质,导致较高的保险金额;进口方安排在进口港货物被偷窃和损失。船东与租船人相互勾结也会造成在运输途中的货损货差。
各种货物欺诈源于集装箱运输的增加。有的伪造与运输中集装箱相抵触的材料,例如通过在原产地少装载,或在收货地少申报。同时也存在不申报集装箱中危险货物的问题,如假造集装箱中货物的质量和数量,并同时伪造和修改单证等。
鬼船欺诈:所谓鬼船欺诈,是指船东利用某些国家对船舶管理松散和缺乏监督的方便旗登记制度等方面的漏洞,通过伪造船名、船籍港等手段进行欺诈。其主要表现为承运人利用在运输途中实际控制货物,而托运人或收货人暂时脱离控制的特点,涂改船名、船籍港,伪造船舶证书,将船舶开往它处倒卖船载货物,甚至以新的船名继续进行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