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承运人诈骗的2种形式

时间:2023-11-02 12:00:02 |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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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两年,市场上流行一种新的对船东和货代进行诈骗的方式。笔者已代理了十余起类似的案件,现将这种诈骗的形式和预防方法提供给大家参考。

  在货主定仓时(可能是国内货主也可能是国外买方),订的是4箱货并要求出具一套正本提单。但在货已集港后,买方或其要求卖方向船公司或无船承运人提出分单。即将4箱货由出具一套提单改为出具两套提单,为了替货主服务,船东一般都会同意其请求。但由于货已集港甚至上了船,仓单已传往目的港代理,船公司只能以分单的形式出单。即如原来的提单号为0077,则现在出0077A和0077B两套提单,每个提单项下由4箱变为两箱。

  但是,买方只在银行赎其中的一套提单,并拿一套提单在船公司目的港代理处去提货。并且利用船公司目的港代理的疏忽或其他方法用一套提单将4箱货全部提走。由于买方不赎另外一套提单,银行不得不将提单退回,卖方就会用手中的三套提单,起诉船公司无单放货。在这种情况下,船公司不得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诈骗手段,主要是利用船公司或货代操作程序上的疏忽,但也有可能是其与目的港代理中个别的人串通而将货物提走的。

  其实,预防的方法也并不复杂,船公司在遇到要求分单的情况时,不能仅仅是向目的港传一份更改仓单就完了,一定要通知目的港的代理分单后每票提单项下的箱子数量。根据我们的经验,买方一般是与目的港代理中的个别人关系较好或有串通,如果能够通知目的港代理的上层,则这种情况就应该能够避免。 


    2、买方不赎单而向货代进行诈骗

  最近一二年笔者代理了数十起的向货代进行诈骗的案件,从而给货代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就笔者所知,最少有二家原来经营的相当好,实力也很强的货代公司已因此倒闭。因为6-7百万人民币的债务,不是一般货代公司可以承受的。现将该案介绍给大家。

  一家实力雄厚、声誉很好的香港公司多年一直在国内买货再卖到国外去。由于其信誉不错,就与几家货代公司商定,其所有货物均由该货代公司出House提单,因货物一般是去日本、南韩,因此要求货代在货到目的港后,将货直接放给香港公司的代理。运费由香港公司直接付给货代,然后香港公司赎单后,再将提单交给货代,而货代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则作的是电放。

  开始时双方执行的都很好,但后来由于香港公司因周转不灵,因此在其与国内卖家签约并在目的港拿到货后,将货全部直接卖给其买家,而不去银行赎单。这样,国内卖家由于结不了汇,只好将提单自银行取回而告货代和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由于货代作为契约承运人未能收回提单,则不得不承担赔偿责任,损失严重,而实际承运人也承担了巨大的风险。

  为避免上述情况,对货代来说,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将货交给自己在目的港的代理而不要将货交给他人。而对实际承运人来说,在货代订仓时,托运人一栏必须货代是订仓人而非实际货主定仓人。同时电放保函和放货记录也一定要齐全。否则,风险是非常大的。本案实际情况远较本文介绍的复杂,教训也很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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