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实务操作

时间:2023-10-31 09:00:02 | 作者:admin
        的流程简述如下:
    买卖双方在进出口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来作为支付手段并规定相关形式。
    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非合作行会收取200元不等的通知费。
    卖方收到信用证,进行单证审核,在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开始准备出口相关事宜。
    卖方将信用证规定或指定的单据向议付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我们建议大家使用自己的银行议付,一般来说自己的的银行都可以操作议付工作。
    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议付行通行的方式是审核无误后将单据直交开证行,目前国内、外接受电索的银行不多。
    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通知卖方确认单据,并给予大约7到10天的支付期限,到期未拒付将直接划转信用证款项。如果买家拒付,单据将被退回。
    买方获得单据凭单取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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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证的开立
    1. 开证的申请
    进出口双方同意用跟单信用证支付后,进口商便有责任开证。第一件事是填写开证申请表,这张表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建立了法律关系,因此,开证申请表是开证的最重要的文件。 同时,国内买家填写<信托收据>。
    2. 开证的要求
    信用证申请的要求在统一惯例中有明确规定,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将其告之银行。 信用证开立的指示必须完整和明确。申请人必须时刻记住跟单信用证交易是一种单据交易,而不是货物交易。银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请人不能希望银行工作人员能充分了解每一笔交易中的技术术语。即使他将销售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写入信用证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骗,他也无法得到完全保护。这就需要银行与申请人共同努力,运用常识来避免开列对各方均显累赘的信用证。银行也应该劝阻在开立信用证时其内容套用过去已开立的信用证(套证)。
    3. 开证的安全性
    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须立即按该指示开立信用证。另一方面,银行也有权要求申请人交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或以其财产的其他形式作为银行执行其指示的保证。国内从零到30%到100%都有,和企业信誉有关。
    按现行规定,中国地方、部门及企业均执行收结汇政策,如果某些单位需要通过信用证进口货物或技术,银行将设立保证金帐户根据信誉情况冻结其帐户中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资金作为开证保证金。
    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没有帐号,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请人在其银行存入一笔相当于全部信用证金额的资金。这种担保可以通过抵押或典押实现(例如股票),但银行也有可能通过用于交易的货物作为担保提供融资。开证行首先要对该笔货物的适销性进行调查,如果货物易销,银行凭信用证给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比滞销商品要高得多。 目前,无信誉企业开立信用证可能性比较小,需要提前准备。
    4. 申请人与开证行的义务和责任
    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三项主要义务:
    (1)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为取得单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贷款。在他付款前,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仍属于银行。
    (2)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帐户上已被冻结的资金将归银行自动划转。
    (3)申请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一般千分之5左右,最低有250元左右。 
    三、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
    首先,开证行一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示,有责任尽快开证。其次,开证行一旦接受开证申请,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

    四、信用证的通知
    1. 通知行的责任
    在大多数情况下,信用证不是由开证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过其在受益人国家或地区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进行转递的。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优点就是安全。通知行的责任是应合理谨慎地审核它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2. 信用证的传递方式
    信用证可以通过空邮、电报或电传进行传递。设在布鲁塞尔FT运用出租的线路在许多个国家的银行间传递信息。大多数银行,包括中国的银行加入了这一组织。
    3. 有效信用证的指示 当开证行用任何有效的电讯传递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的修改,该电讯将被认为是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并且不需要俜⒊鲇始闹な凳椤?一般国内银行会选择有密押协议书的银行信用证,不在此类的银行信用证被认为是风险信用证,需要第三方担保。
五、受益人的审证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以后,应立即作如下的检查:
    买卖双方公司的名号和地址写法是不是和发票上打印的公司名号和地址写法完全一样?
    信用证提到的付款保证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信用证的款项对吗?信用证的金额总数应与合同相吻合并包括该合同的全部应付费用。
    付款的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除非对某些特定的国家或某些特定的进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在远期信用证条件下,汇票的期限应与合同中所规定的一致。有一种信用证要求开立远期汇票,但却可即期支付,这种信用证被称为“假远期信用证”,其对受益人所起的作用与即期信用证是一样的。
    信用证提到的贸易条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是否赶得上在有效期和货运单据限期内把各项单据送交银行?
    能提供所需的货运单据吗?
    有关保险的规定是否与销售合同条款一致?
    需保险的风险。受益人对此应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系,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要求。超过销售合同中规定投保范围的任何费用应由申请人负担。
    投保金额。绝大多数信用证要求按CIF发票金额的110%投保。
    货物说明(包括免费附送的物品)、数量和其他各项写对了吗? 如果按上述各条目检查的时候发现有任何遗漏或差错,那么应该就下列各点立即作出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能不能更改计划或单据内容来相应配合?
    是不是应该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修改费用应该由哪一方支付?
    若有疑问,可向本单位的联系银行或通知行咨询。但有一点请记住:只有申请人和受益人及有关银行共同同意,才有权决定修改。 同时告诉大家,买方有义务开立卖方接受的信用证,否则视为违反买方义务,因此,大家接到不合理条款信用证可以要求修改。
六、信用证的履行
    1. 单据的提交 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单据的提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这是对信用证最终结算的关键。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是否能得到货款,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已开立信用证和单据是否备齐。
    2. 交单时间的限制
    提交单据的期限由以下三种因素决定:
    (1)信用证的失效日期;
    (2)装运日期后所特定的交单日期;
    (3)银行在其营业时间外,无接受提交单据的义务。
    信用中有关装运的任何日期或期限中的“止”、“至”、“直至”、“自从”和类似词语,都可理解为包括所述日期。“以后”一词理解为不包括所述日期。
    “上半月”、“下半月”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五日和十六日至该月的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 “月初”、“月中”或“月末”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日、十一日至二十日、二十一日至该月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
    3. 交单地点的限制
    所有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付款、承兑的交单地点,或在议付信用证的情况下须规定一个交单议付的地点,但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 像提交单据的期限一样,信用证的到期地点也会影响受益人的处境。有时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开证行将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定在其本国或他自己的营业柜台,而不是受益人国家这对受益人的处境极为不利,因为他必须保证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在开证银行营业柜台前提交单据。七、银行审核单据
    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银行有义务认真审核单据,以确保单据表面上显示出符合信用证要求和各单据之间的一致性。
    1. 审单准则 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规定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的相符性应由在这些条文中反映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来确定。单据表面上互不相符,应视为表面上与作用证条款不相符。
    上述“其表面”一词的含意是,银行不需亲自询问单据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真正装运,以及单据签发后是否失效。除非银行知道所进行的是欺诈 Pis物态网-懂物流的人都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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