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关,报关]转关货物运输的报关手续
1.从事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承运人,应向海关办理下列注册登记手续并承担有关责任。
(1)向所在地或主管海关办理企业、运输工具以及驾驶人员的注册登记手续,海关认为必要时,承运人应向海关提供经济担保、银行担保或海关认可的其他方式的担保。
(2)承运人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下列证件: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影印件;b.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运输工具的行驶证的影印件;c.驾驶人员执照影印件(船舶可免交验);d.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申请表。经海关审核同意后,颁发有关批准注册登记证书。
2.在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时,申请人应按照海关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下列单证。
(1)进口转关。向进境地海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运货物申报单》一式三份(国际铁路联运货物为货车装载清单三份),并交验有关证件和货运单证。
申请办理属于申领进口许可证的转关运输货物,应事先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经审核后由指运地海关核发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并封交申请人带交进境地海关。
空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指运地与国际运单的目的地相同的,可免填《申报单》,由海关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
(2)出口转关。应向起运地海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单》办理货物报关纳税手续,出境地海关在货物出口后按规定向起运地海关退寄回执。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进境地海关申报转关运输手续,有关货物自运抵指运地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超过上述期限,由海关按规定征收滞报金。进口转关货物,自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指运地海关申报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4)保税仓库间的货物转关,除应办理正常的货物进出口保税仓库手续外,比照上述(1)进口"进口转关"有关规定填写转关进境申报单,并在"指运地"栏内注明货物将要存入的保税仓库名称,不再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海关对邮递物品的监管包括国际间通过邮局寄送的包裹、小包邮件、保价信函、印刷品和国际邮袋等。凡进出口和过境的国际邮袋,由邮局向海关交验有关单证和办理手续。海关可在经营国际邮件交换业务的邮局设立监管邮递物品的办事机构。进出口包裹需填写“报税单”,小包邮件需填具“绿色标签”向海关申报,由海关办理查验和征税手续。邮递物品的征、免税需按自用合理数量原则审定。同一收寄人在同一时间内收寄内容相同的成批邮包应按贸易性物品办理报关手续。“报税单”是由邮递物品寄件人填写,并附于邮件上向海关申报的专用单证,是按“万国邮政公约实施细则”统一格式制定,为世界各国邮政通用。我国海关规定,所有进出口邮包必须附有报税单,填明所寄物品的名称、数量、价格、重量等。“绿色标签”是附于进出口小包邮件的报税单。按《万国邮政事实细则》规定的统一格式,用绿色卡片纸张印制,供寄件人填写。填写项目包括所寄物品的名称、数量或重量、价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