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境货物的详细说明

时间:2023-05-19 16:09:16 | 作者:admin
过境货物的详细说明 过境货物   1、过境货物的定义:   境外起运进入我国,不论是否换装运输工具,通过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   2、过境货物的范围   (1)准予过境的货物   ①与我有过境货物协议、铁路联运协议的国家;   ②经国家商务、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方可过境。   (2)禁止过境货物的范围:   ①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   ②各种武器、弹药、爆炸物及军需品;   ③各种烈性毒药、麻醉品和毒品;   ④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过境的货物、物品。   3、海关对过境货物的监管要求   (1)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的目的   防止a、过境货物滞留境内;b、境内货物混装出境;c、禁止过境货物过境。   (2)海关对过境货物经营人的要求:   ①过境货物经营人必须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②运输工具具备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或装置;   ③应当保护海关封志完整,不得开启或损毁;   (3)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的其他规定   ①民用爆炸品、医用麻醉品应取得总署批准;   ②伪报货名、国名,运输我国禁止货物,依法扣留;   ③海关可以实施检查,相关人员应到场   ④如果在境内发生毁损或灭失的(不可抗力除外),必须向出境地海关补交进口关税。   4、过境货物报关程序:   (1)过境货物进出境报关   ①进境报关:进境地海关将报关单和过境货物清单制作关封并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提运单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一并退还报关企业;   ②出境报关:出境申报时交验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和有关单证。   (2)过境期限:6+3个月,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不过境可提取变卖。   (3)境内暂存和运输:如需卸地储存,应经海关同意并存入海关指定或同意的仓库或场所;规定的线路运输;海关可派员押运过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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