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物流货物概述

时间:2023-05-19 16:05:12 | 作者:admin
保税物流货物概述 (一)含义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也称为保税仓储货物。已经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尚未离境,经海关批准存放在海关专用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带有保税物流货物的性质。   (二)监管模式   (三)监管特征   1、设立审批   (1)、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要经过海关审批。   (2)、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经国务院审批。凭国务院同意设立的批复设立,并经海关等部门验收合格才能存放保税物流货物。   2、准入保税   3、监管延伸   (1)监管地点延伸延伸到专用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   (2)监管时间延伸   类型 存放保税物流的时间   保税仓库 1年,可申请延长,延长的时间,最长1年   出口监管仓库 6个月,可申请延长,延长的最长时间6个月   保税物流中心A型 1年,可申请延长,延长的时间,最长1年   保税物流中心B型 2年,可申请延长,延长的时间,最长1年   保税物流园区 没有限制   保税区 没有限制   4、“运离”结关除外发加工和暂准“运离”需要继续监管以外,每一批货物“运离”专用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都必须根据货物的实际流向办结海关手续。 一项法律上有效的发盘,须具备三个条件。1、发盘是向一个(或几个)特定受盘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注意概念上要与“发盘的邀请”相区别)2、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一旦受盘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如果内容不确定,即使对方接受,也不能构成合同成立。3、发盘人须表明承受按发盘条件与对方成立合同的约束意旨。例如:(1)使用表示发盘的术语。如“发盘”、“不可撤销发盘”、“递盘”、“不可撤销递盘”、“订购”、“定货”等。(2)明确规定有效期。“...限XX日复到有效”、“以我方最后确认有效”、“以未售出为准”等。包括内容一项发盘,通常包含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付款等六个主要方面的交易条件。《公约》第十四条规定“...一个建议如果表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如此来看,一项发盘只要包含商品的名称、数量、价格这三个条件,就算完整。邀请发盘。一个建议,如果内容不十分确定,或没有表明承受约束的意旨,或不是向一个(或几个)特定的人发出的,则此建议可看做发盘的邀请。方法形式一项发盘须充分了解商品的货源、生产成本、及有关仓储、运输、保险等情况后,同时还应了解国外市场的有关信息,最后以最为对方易于接受的语句(或发盘程序)进行发盘。有效期1.发盘在传达到受盘人时生效。2.发盘可以规定最迟接受期限。3.发盘可以规定一段接受期间。撤回或撤销《公约》第十六条规定:(1)在未成立合同之前,发盘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到达受盘人。(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a.发盘表明接受发盘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b.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盘人已本着对该项发盘的信赖行事。接受有效接受有条件接受逾期接受撤回接受有效接受构成一项法律上有效的接受的条件为:1.接受必须由发盘所指定的接受人作出。2.接受必须表示出来。3.接受必须与发盘条件相符。4.接受必须在发盘有效期限内送达发盘人有条件接受《公约》第十九条(2)款规定: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改变发盘的条件,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差异外,仍构成接受。逾期接受按一般原则,逾期接受不能作为一项有效接受。但是如果发盘人同意并通知受盘人,则逾期接受属有效接受。如果逾期接受不是受盘人造成的,发盘人若不及时反对,逾期接受可成为有效接受。撤回接受根据《公约》规定,接受得予撤回,但撤回通知必须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被送达发盘人。接受于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生效。要撤回接受,必须于接受生效之前撤回,接受生效后,合同已经成立,所以接受是不能撤销的。 (一)溢卸货物和误卸货物   1、含义   溢卸:未列入或者多于进口载货清单、运单中的货物   误卸:搞错卸货港(站)的货物(国内或国外)   2、报关程序   (1)溢卸货物由原收货人接受的,应向进境地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缴税、交证。   (2)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将溢卸货物抵补短卸货物的,经原收货同意,填报关单申报。   A、同一运输工具、同一品种货物。考试大网   B、非同一运输工具或同一运输工具非同一航次之间抵补的,仅限于同一运输公司、同一发货人、同一品咱。   (3)误卸货物,按退运境外或按转关办理。   (4)原收货人不接受或不办理溢卸、误卸货物手续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可在国内销售,由购货人办理相关进口手续。   (5)卸货日3个月内申请退运。+3个月。超出期限的,海关依法变卖。   (6)不宜长期保存的,可提前变卖处理。   (二)放弃货物   1、含义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声明放弃的,海关依法变卖处理。   2、范围   (1)没有办结手续的一般进口货物   (2)保税货物   (3)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   (4)暂准进境货物   (5)其他进境货物   禁止、限制进口货物,对环境有污染的货物不得放弃。   3、放弃进口货物变卖价款的处理   变卖处理费――运输、装卸、储存费(不足的,按比例扣除)――上缴国库   (三)超期未报关货物   1、含义   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结手续的监管货物   2、范围   (1)超过3个月未申报的进口货物   (2)在批准延长期满仍未办结的溢卸货物、误卸货物   (3)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办理复运出境的保税货物;   (4)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办理复运出境的暂准进境货物;   (5)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出境的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考试大收集整理   3、处理   海关依法变卖   (1) 列入《法检目录》的,先进行检验检疫,费用从变卖款中扣除   (2) 运输、装卸、储存――关税――代征税――滞报金(不足的,按比例)   (3) 有余款的,自变卖之日1年内,经进口人申请可退还(须证的需提供许可证);不予退还的,应上缴国库。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和对外贸易的进一步深化,越来越多的特种货物需要运入或运出我国。由于特种货物通常具有超长超重超大的特点,对装卸和运输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传统的作业和运输方式显然已不能满足要求。对这些特种货物,必须从吊具、绑扎、操作等多方面进行精心的准备和策划。小型多功能船舶、气艇、拖轮等货物,是特种货物中更加特殊的一类,由于其具有吊点难以掌握,货物自重较大,船体受力不均匀等特点,其装卸和运输方式更为复杂。  这类货物通常长度在20米以上,宽度超过5米,重量达到100吨以上。由于这些货物上面无法继续叠装其他货物,一般都会选择装在甲板面上。货主在订舱时,要将准确详细的货物尺寸、规格连同精确的图纸交给船东供参考,尺寸中应包含吊点位置、重心位置、空船重量、重心高度、肋距以及每一根肋骨的位置等内容,如实际尺寸发生变化要及时通知船东。在货物装卸和海上运输之前,货主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在货物运输之前,最好将船体表面未与船体固定的部分摘除,比如船上的天线、废弃油桶、垃圾储存桶等。  要对艇内所有设备、设施、仪器进行整理和固定工作,防止因装卸或航行途中摇晃引起艇内设施的移动,造成损坏。  在装货之前,货主最好将每一根肋骨的实际位置标在艇身表面,以引起船东注意。由于大多数船、艇类货物都是通过水路靠近船边,并从水中吊起来的,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常常将肋骨位置标在船舷以下、水线以上的部分。  在装货之前,货主要尽量减少艇中油、水的重量,防止吊装过程中引起整个重心位置变化而产生危险。  如货主在艇身布置吊点,则一定要注意,吊点必须与肋骨连接在一起,否则在作业中会因艇身的船壳板无法承受力量而撕裂船体。 1、过境货物的定义:   境外起运进入我国,不论是否换装运输工具,通过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   2、过境货物的范围   (1)准予过境的货物   ①与我有过境货物协议、铁路联运协议的国家;   ②经国家商务、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方可过境。   3、海关对过境货物的监管要求   (1)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的目的   防止a、过境货物滞留境内;b、境内货物混装出境;c、禁止过境货物过境。   (2)海关对过境货物经营人的要求:   ①过境货物经营人必须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②运输工具具备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或装置;   ③应当保护海关封志完整,不得开启或损毁;   (3)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的其他规定   ①民用-爆-炸品、医用-麻—-醉-品应取得总署批准;   ②伪报货名、国名,运输我国禁止货物,依法扣留;   ③海关可以实施检查,相关人员应到场   ④如果在境内发生毁损或灭失的(不可抗力除外),必须向出境地海关补交进口关税。   4、过境货物报关程序:   (1)过境货物进出境报关   ①进境报关:进境地海关将报关单和过境货物清单制作关封并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提运单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一并退还报关企业;   ②出境报关:出境申报时交验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和有关单证。   (2)过境期限:6+3个月,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不过境可提取变卖。   (3)境内暂存和运输:如需卸地储存,应经海关同意并存入海关指定或同意的仓库或场所;规定的线路运输;海关可派员押运过境。 1、含义:   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功能:   主要功能是保税物流,可以开展的保税物流业务包括:   (1)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为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2)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3)进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4)国际采购、分配和配送;   (5)国际中转   (6)商品展示   (7)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3.海关监管   (1)海关对园区企业实行电子帐册监管制度和计算机连网管理制度   (2)园区企业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   (4)园区企业须编制月度货物进、出、转、存 情况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报送园区主管海关。   (5)下列货物进出园区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查验后,园区企业可以指派专人携带或者自行运输:   ① 价值1万美元及以下的小额货物;   ② 因品质不合格复运出区退换的货物;   ③ 已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的货物;   ④ 企业要求出口退税的货物;   ⑤ 其他经海关核准的货物; 1、备案保税(批准保税)   2、纳税暂缓   3、监管延伸   4、核销结关   1、批准保税海关批准货物保税的原则有三个:   (1)合法经营—货物合法、方式合法、企业合法、证件合法   (2)复运出境—所有保税货物的经加工、装配后应该复运出境,且进出基本平衡   (3)可以监管—加工环节、进出境环节海关都可以监管。   2、进口环节暂免纳税保税货物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属于暂时免纳税费,而不是免税,待货物最终流向确定后,海关再决定征税或免税。 3、监管延伸监管的时间、地点都延伸。   ※监管时间:   ☆一般进出口货物:进境起至提取货物止。   ☆保税货物:提取货物之日起(海关保税监管开始),至完成仓储、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或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   ※监管地点:   ☆一般进出口货物:进出境口岸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货物:凡是储存、加工、装配的地点均是海关监管的地点 。   (1)准予保税的期限;指经海关批准保税后,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的时间限制。   (2)申请核销的期限:指保税货物的经营人,向海关申请核销的最后期限。 发货人一般应在装运前10天制好出口货物托运单或明细单,送交承运公司办理托运手续。其主要内容及缮制要求如下:  1、经营单位或发货人(SHIPPER):一般为出口商。  2、收货人(CONSIGNEE):以信用证或合同的要求为准,可以填TO ORDER,TO ORDER OF ××,×× CO.和TO BEABER等,一般以前两种使用较多。  3、通知人(NOTIFY):以信用证要求为准,必须有公司名称和详细地址。  4、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和转运(TRANSHIPMENT):要明确表示是否可以分批和转运。  5、运费(FREIGHT):应注明是“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还是“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  6、装运日期(SHIPPING DATE):按信用证或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填写。  7、货物描述及包装(DESCRIPTION OF GOODS;NO.S OF PACKAGES):填写商品的大类名称及外包装的种类和数量.  8、总毛重、总净重及总体积(TOTAL GROSS WEIGHT、NET WEIGHT、MEASUREMENT):按实际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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