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无证驾驶怎么处罚-无证驾驶处罚标准-无证驾驶机动车摩

时间:2023-05-19 16:02:33 | 作者:admin
无证驾驶-无证驾驶怎么处罚-无证驾驶处罚标准-无证驾驶机动车摩 无证驾驶,顾名思义,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未获取或持有与所驾车型相对应的合法准驾证明的情况下驾驶该机动车。无证驾驶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有其中之一的均可认定为无证驾驶):   (1)机动车驾驶人在未经过专门的驾驶员培训学校的驾驶技能训练与考试,进而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为无证驾驶;   (2)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车型超出驾驶证核定的准驾车型的范围的(可参考下面的“准驾车型及代号”表格进行对照),作无证驾驶处理(比如只持有C照的人开B照的车,或只持B照的人开A照的车等等);   (3)驾驶人未随身携带与所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视为无证驾驶;   (4)使用伪造、变造驾驶证或其他非法途径获取的驾驶证,或驾驶证已过期失效,或被暂扣、吊销或撤消的,均视为无证驾驶;   (5)驾驶人的年龄或健康状况不符合驾驶条件的(多指实际年龄超出所驾车型的最大年龄限制,如年龄不足按照非法获取机动车驾驶证处理,归类到(4)的情况);   (6)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有特殊许可证明的除外);   (7)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在中国驾驶的。   无证驾驶撞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般来说没有加重情节的话应该判刑3年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注意,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按此标准,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都不构成本罪;   4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交法》)及实施条例和各地方的实施办法,以及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进行归纳,无证驾驶和被视为无证驾驶的可能有以下十种情形:   1.没有驾驶证的;   2.未经考试,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3.驾驶证被注销、吊销的;   4.不符合驾驶条件(年龄和健康状况),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5.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的;   6.驾驶证被暂扣的;   7.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   8.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在中国驾驶的;   9.驾驶车辆超过最高准驾车型的;   10.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有律师将1至5情形称为“绝对”无证,6至9情形称为“相对”无证,10情形称为“疑似”无证。对1、3、5、6、9情形,交警处理起来不会有什么困难。2、4情形,交警通常不能现场做出判断,大多数情况下,驾驶人都会蒙混过关;在进入司法程序时,这两种情形可能被查实,驾驶人将承担无证驾驶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对7、8种情形,如是一般违法,交警大多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无论是一般违法还是严重违法,其实都应当依法按无证驾驶处理。   《交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所以,第十种情形——未随身携带驾驶证是一种违法行为,尽管它与其他无证驾驶有所不同,但对该行为应当给予处罚。根据《交法》第十五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对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处理如下:无论驾驶犬行驶中违法与否,均不允许驾驶人再驾驶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然后,根据驾驶人提供驾驶证的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驾驶人提供了驾驶证,如行驶时无其他违法,给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及时退还机动车;   2驾驶人提供了驾驶证,如行驶时有违法,根据其违法的情况和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一并予以处罚,及时退还机动车;   3.驾驶人未能提供驾驶证,按无证驾驶处罚。拘留15天,罚款200–2000元!   一、办理程序   向112 指挥中心报警,112 指挥中心接警后,通知值班民警 → 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初步了解案情 → 是否道路交通事故 → 立案、现场勘查、调查取证 → 作出事故认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 → 宣布责任认定,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调解或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 是否共同申请调解 → 组织调解 → 调解达成协议,制作《损害赔偿调解书》 → 根据违法事实作出处罚。   二、提交的资料   1 、持交通事故当事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有效期限内的商业保险单据。   2 、开具工资证明、户籍证明、诊断证明、药费单据、车物损失证明。   3 、亡人事故,在公安交通部门领取死亡尸体处理通知书后,提供:⑴死亡注销证明(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⑵死者家庭成员户籍证明(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四、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以一次为限。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六、交通事故的赔偿   当事人可以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协商,也可以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当时人不同意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经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达不成一直意见的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营转非车辆,是指曾用于营运的汽车,经各种渠道流入二手车市场,一般来说这类汽车的价格极具诱惑力。不过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这类车辆从上牌登记日算起只有8年使用年限,之后需要强制报废。如果是2005年的车,那么其强制报废年限就是2013年。 营转非车辆、营运车辆、私家车、轿车、摩托车、面包车、货车、小车、小汽车、小轿车等车型的车辆报废年限 下面附上我国车辆报废年限一览表 车辆类型 使用性质 其他条件 使用年限 延缓期限 检验次数 强制年限 9 座以上 载客汽车 非运营、特种 无 10年 10年 使用10年以内,一年检验1次,使用10年,20年,一年检验2次 20 年 9座(含)以下载客汽车 非运营、特种 无 15年 无 使用6年以内,两年检验1次,使用6年至15年,一年检验1次,使用15年以上,一年检验2次 无 载客汽车 公路客运、公交客运、租赁、营转非(不包括出租营转非和小公共) 无 10年 5年 使用5年以内,一年检验1次,使用5年,15年,一年检验2次 15 年 载客汽车 旅客载客 无 10年 10年 使用5年以内,一年检验1次,使用5年,20年,一年检验2次 20 年 大型载客汽车 出租客运 无 8年 4年 使用5年以内,一年检验1次,使用5年 12 年,一年检验2次 12 年 小、微型 载客汽车 出租客运 排气量小于1升 6年 无 使用5年以内,一年检验1次,使用5年,6年,一年检验2次 6 年 中、小型 载客汽车 出租客运 排气量大于1升(含) 8年 无 使用5年以内,一年检验1次,使用5年,8年,一年检验2次 8 年 中型载客汽车 公交客运 京 BB 字头号牌 6年 无 使用5年以内,一年检验1次,使用5年,8 年,一年检验2次 6 年 大型载客汽车 出租营转非 无 8年 4年 使用10年以内,一年检验1次,使用10年,12年,一年检验2次 12 年 小、微型 载客汽车 出租营转非 排气量小于1升 6年 无 两年检验1次 6 年 中、小型 载客汽车 出租营转非 排气量大于1升(含) 8年 无 使用6年以内,一年检验1次,使用6年,8年,一年检验1次 8 年 中型载客汽车 营转非 京BB字头号牌 6年 无 一年检验1次 6 年 重、中、轻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半挂车、全挂车 全部 无 10年 5年 使用10年以内,一年检验1次,使用10年,15年,一年检验2次 15 年 微型载货汽车 全部 无 8年 无 一年检验1次 8 年 三轮汽车 全部 无 6年 无 一年检验1次 9 年 低速货车 全部 无 9年 3年 使用10年以内,一年检验1次。使用10年,12年,一年检验2次 12 年 专项作业车 全部 无 10年 5年 一年检验1次 15年对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经审批可适当延长 摩托车 全部 无 8年 3年 使用4年以内,两年检验1次,使用4年,11年,一年检验1次 11 年 无轨电车 全部 无 无 无 一年检验1次 无 轮式自行机械 全部 无 无 无 一年检验1次 无 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即91号令对交通违法行为扣分制度作了一些改变,其中将原来7种扣满分的违法行为,删减至目前的4种。      三种行为只罚款不扣分   在刚公布的91号令中,只有4项违法行为一次会被扣12分。原有的“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使用他人驾照驾驶机动车的”和“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被取消扣分。 “这几项规定中的扣罚12分的规定虽然被取消但相应的罚款还是要缴纳。”有关人士表示,“这对于那些因为工作忙而时常忘记缴纳罚款的司机们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不过,接到处罚通知后超过期限不交罚款,仍会收取每日3%的滞纳金。      遮挡号牌一次扣6分   在2004年的71号令中,只规定了“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一次被扣3分。而随着“涉牌”违法行为越来越严重,这次的91号令还把伪造、变造号牌也列入了违法扣分标准里,并且规定“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它机动车号牌的”这些“涉牌”违法行为一次将被扣6分。   醉酒驾车不得增驾大客   新规定实施后,所有有醉酒驾车或肇事逃逸行为的司机将会被交警部门记录在案。这将成为91号令实施后,如果司机醉酒驾车,将不得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依据。 此外,除醉酒驾车外,司机如果有下列违法行为,也不得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等准驾车型: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2.在本扣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扣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3.在本扣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扣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 驾驶证扣分周期   一、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91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之日起计算。因此,你的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即为清分日期,每周年为一个记分周期。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因此,你的违法处罚时间和缴纳款时间要看是否在下一个清分日期之前办结,才能确定具体扣分记录在哪个记分周期内。 驾驶证扣分标准   一次记分的分值, 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 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1.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的;   (四)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的;   (五)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六)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2.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饮酒后驾驶车辆的;   (四)驾车穿插、超越警车护卫的车队的;   (五)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六)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的;   (七)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八)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十)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   (十一)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十二)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十三)在高速公路上载运危险物品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3.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不按规定超车或者让车的;   (二)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三)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强行驶入的;   (四)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五)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附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六)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七)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   (八)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九)违反停车规定,临时停车、停放的;   (十)不按规定掉头的;   (十一)驾驶噪声和排放有害气体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的;   (十二)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过标准的;   (十三)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十四)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十六)在高速公路上违反其他载人规定的;   (十七)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十八)在高速公路上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二十公里以上的;   (十九)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二十)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二十一)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二十二)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二十三)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后,违反管制措施的。   4.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违反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   (二)违反车速规定的;   (三)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五)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前方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强行转弯的;   (六)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七)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八)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九)不按规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灯、远光灯、示宽灯、尾灯、雾灯的;   (十)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停车、减速、避让行人的;   (十一)驶入或者驶出非机动车道,不避让非机动车的;   (十二)不按规定安装、使用警报器或标志灯具的;   (十三)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十四)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号牌、试车号牌或移动证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和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的;   (十六)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   (十七)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5.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不按规定会车、倒车的;   (二)驾驶员在实习期间不按规定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或带挂车的汽车的;   (三)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的;   (四)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的;   (五)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   (六)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七)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驾驶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附载不满十二岁儿童的;   (八)驾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九)驾车时吸烟、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十)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一)小型客车行驶中,驾驶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二)其他违反车辆装载规定的。   6. 机动车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除按照交通法规处理和对违章行为记分外,还应按照下列规定追加记分:   (一)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追加记分3分;   (二)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2分;   (三)造成轻微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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