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空运输保险附加鲜、活货腐烂、死亡责任险

时间:2023-05-19 16:01:56 | 作者:admin
国内航空运输保险附加鲜、活货腐烂、死亡责任险 一、责任范围   鲜、活货物在运输途中,本公司除按“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二章责任范围负责赔偿责任外,并根据本附加条款负责腐烂、死亡经济损失。 二、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腐烂、死亡,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和军事行动;   2、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途)耗;   3、由于包装不善或不符合承运部门规定或属于托运人(包括押运人)不遵守货物运输规则所造成的损失;   4、托运人或被保险人(包括押运人)的失职或故意行为。 三、保险期限   被保险鲜、活货物自交给承运部门收货时开始,至运抵目的地卸离运输工具交给收货人为止。 四、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包括押运人)必须遵守政府和承运部门的货运规则,在运输途中(保险期限内)配备足够饲物料等,并妥善照料被保险的货物。   2、对被保险货物必须进行安全防损,发生变腐或病变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与减少损失扩大。   3、被保险人(包括押运人)如果不履行上述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剔除扩大损失的部分。 五、赔偿处理   1、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立即向承运部门索取货损记录和证明,并提供保险单或代保险凭证、损失清单以及其他必要的单证,向本公司提出索赔。索赔期限从被保险货物在卸离运输工具当日起,不得超过十五天。   2、本公司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物价值时,本公司应按保险金额与货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3、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的,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权益追偿书交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共同向责任方追偿。   4、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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