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杂货运输范围详解

时间:2023-05-19 15:52:10 | 作者:admin
散杂货运输范围详解 从世界主要运输大宗散杂货的港口进口到中国港口(天津、广东、青岛港)等货物,及中国港口(天津、辽宁鲅鱼圈、营口、秦黄岛港)等出口货物。 散杂货运输的常见品名和运输工具:大宗散杂货进口的商品主要有:煤炭、矿沙、谷物、化肥、饲料、大麦等产品,出口有焦碳、矾土等产品。 主要的运输工具:海运整船运输,也是租船运输。租船业务涉及的商品价值都偏低。 根据货物贸易的CIF和FOB的价格条款,确定租船方,租船运输方式有三种:定程租船(又称航次租船)、定期租船(简称期租)、光船租船,货运公司涉及的租船业务主要以航次租船为主。向船东支付约定的运费。 二、运输方式:整船分为:巴拿马型(七万吨以下)和好望角型(八万吨以上)。 三、运输程序 1、 接到客户询价;当客户咨询租船运输时,应向客户了解如下问题。 (1) 运输方式:巴拿马型船和好望角型; (2) 发运港和卸货港; (3) 货物的品名和数量; (4) 装率和卸率; (5) 装港和卸港的吃水线; (6) 预计运输的时间; (7) 客户单位名称、联系人、电话、电传、电子邮件、传真等。 了解这些信息后告知客户,货运公司会尽快给报出租船的运费,以及在港口报关和代运的费用。 2、了解用户装港和卸港的时间 在用户与货运公司鉴定运输代理及报关协议书后,根据船到达卸港的时间提前通知用户提供所需的全套报关单据复印件。 3、进口报关的时限: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申报,超日海关证收滞报金,在出税单的14天内没缴纳税款,海关征收滞纳金。 4、报检程序:报验-交商检费-出入境通关单-水尺测量-抽样化验-品质证书 报关程序: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结关 5、报关报检单据 报验单据:报检委托书、报验单、合同、发票、国外的水尺重量单、品质证明书。 报关单据:报关委托书、报关单、合同、发票、重量单、商检通关单、保单、信用证复印件。 四、租船运费的支付 租船运费的支付与合同的条款不一定同步,要根据与船东鉴定的租船合 同所定。 1、 CIF和CNF条款:开船日付运费赎提单 2、 FOB条款:开船后10内付运费,或船到目的港后支付运费。 五、税费的计算 进口关税主要以CIF价格条款完税,CNF和FOB价格条款在计算关税时都必须换算成CIF价格完税。 进口关税:完税价格X关税税率 进口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X增值税率 出口关税是根据海关商品税则所提示的产品方交出口关税。 六、法定缴纳的费用有:关税、增值税、商检费。七、港口转运时间 在开户行缴纳关税完毕后,把关税缴款书一联交给海关,海关通过完税的缴款书在提单上加盖放行章,同时根据用户发货的流向计划,将内河船运、铁路、公路计划做好,以及放行提单一同交给港口业务处 八、范例 货物的情况说明。 品名:煤炭(动力煤)、 数量:162662、合同价值:USD4759490.12 、船舶介绍:船名:LOWLANDSGLOR 、LOA(全长):289米、 BEAM(宽)45米、DRAFT(吃水):17.8米、舱口:9个、 装货情况说明;装货港:澳大利亚昆市兰(GLADSTONE)、 装载日期:2002年2月17日 、离港日期:2002年2月21日、 到达锚地日:3月6日22点、靠泊日:3月9日14点 、 离港日:3月14日凌晨 、运行时间:14天。关税的综合税率为19.78% 贸易条款:CIF QINGDAO 。 操作过程: 信用证结汇:由于信用证结汇是货物装运完毕后,以提单及检验等有关单据通过银行交单及赎单时间长,在船舶到达港口时正本单据还没有到达,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在货物到港前通知用户将港口所需的全套报关单据复印件传真给报关单位,报关单位根据提供的单据进行报验。让商检出具入境通关单,在货物到达锚地和泊位时接商检人员去港口做水尺测量,船长根据提单向船代发首次舱单数据。做完水尺数据后船长向船代发直面船单,报关单位根据正本提单去船代换D/O单。在正本提单没到的情况下由船代协商船东以保函卸货,卸货不影响提前报关。 在全套报关单据复印件齐全的情况下,向海关申请预报关,海关根据申报的货物单据到现场查验,并且根据提供的直面舱单的数据定税,出具缴税关单。缴款单位按指定帐户缴纳关税后将关税单交给海关,海关根据缴款书在提单上加盖放行章。 根据用户提供的货物流向安排沿海运输、内河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的计划。并且将运输的流向及运输的计划表、放行提单等交给港务局业务处,由港务局业务处根据我们提供的流向计划安排装货时间。在货物卸货完毕后的15天,商检出具品质证书、水尺重量单,海关根据卸货完毕的情况出具进口报关单的核销联。 在操作程序全部完成后,将所有的费用单据及货物出具的证书和报关单一起交给用户,并且结帐。 托运办理程序: 零担货物的托运  (1)办理零担货物运输,由托运人填写“汽车零担货物运输运单”。运单填写必须字迹清楚。  托运人对货物自愿投保汽车货物运输险、保价运输的,应在运单中注明。  托运人注明的特约事项,经承运人同意后,承托双方签章生效。  (2) 零担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对不符合包装标准和要求的货物,应由托运人改善包装。对不会造成运输设备及其他货物污染和货损的货物,如托运人坚持原包装,托运人应在“特约事项”栏内注明自行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货损。  (3)托运危险物品时,其包装应严格遵守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按承托双方协议办理运输易污染、易破损、易腐烂和鲜活物品,其包装必须严格遵守双方协议的规定。  (4) 托运普通零担货物中不得夹带危险、禁运、限运和贵重物品。  (5) 托运政府法令禁运、限运以及需要办理公安、卫生检疫或其它准运证明的零担货物,托运人应同时提交有关证明。  (6)托运时,托运人应在每件货物两端分别拴贴统一规定注有运输号码的货物标签。需要特殊装卸、堆码、储存的货物,应在货物明显处加贴储运指示标志,并在运单“特约事项栏”内注明。 按一批托运的货物,必须托运人、收货人、发站、到站和装卸地点相同(整车分卸货物除外)。整车货物每车货物为一批。跨装、爬装及使用游车的货物,每一车组为一批。零担货物或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以每张货物运单为一批,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每批必须是统一箱型,至少一箱,最多不得超过铁路一辆货车所能装运的箱数。下列货物不得按一批托运(在特殊情况下,经铁路分局或铁路局承认也可按一批托运):  1.易腐货物与非易腐货物;  2.危险货物与非危险货物;  3.根据货物的性质不能混装运输的货物;  4.投保运输险货物与未投保运输险货物;  5.按保价运输的货物与不按保价运输的货物。 1.联运方式的概念  陆空联运是火车、飞机和卡车的联合运输方式。简称TAT(Train- Air- Truck),或火车、飞机的联合运输方式,简称TA(Train- Air)。  2. 国内出口货物的联运方式  我国空运出口货物通常采用陆空联运方式。是因为,我国幅员辽阔,而国际航空港口岸主要有北京、上海、广州等。虽然省会城市和一些主要城市每天都有班机飞往上海、北京、广州,但班机所带货量有限,费用比较高。如果采用国内包机,费用更贵。因此在货量较大的情况下,往往采用陆运至航空口岸,再与国际航班衔接。由于汽车具有机动灵活的特点,在运送时间上更可掌握主动,因此一般都采用“TAT”方式组织出运。  3.外运分公司的具体做法  我国长江以南的外运分公司目前办理陆空联运的具体做法是用火车、卡车或船将货物运至香港,然后利用香港航班多,到欧洲美国运价较低的条件(普遍货物),把货物从香港运到目的地,或运到中转地,再通过当地代理,用卡车送到目的地。长江以北的公司多采用火车或卡车将货物送至北京、上海航空口岸出运。  陆空联运货物在香港的收转人为合力空运有限公司。发运前,要事前与他们联系,满足他们对单证的要求,便于提前订舱。各地发货时,可使用外运公司的航空分运单,也可使用“承运货物收据”。有关单据上要注明是转口货,要加盖“陆空联运”字样的标记,以加速成周转和避免香港当局征税。 (1)办理零担货物运输,由托运人填写“汽车零担货物运输运单”。运单填写必须字迹清楚。  托运人对货物自愿投保汽车货物运输险、保价运输的,应在运单中注明。  托运人注明的特约事项,经承运人同意后,承托双方签章生效。  (2) 零担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对不符合包装标准和要求的货物,应由托运人改善包装。对不会造成运输设备及其他货物污染和货损的货物,如托运人坚持原包装,托运人应在“特约事项”栏内注明自行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货损。  (3)托运危险物品时,其包装应严格遵守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按承托双方协议办理运输易污染、易破损、易腐烂和鲜活物品,其包装必须严格遵守双方协议的规定。  (4) 托运普通零担货物中不得夹带危险、禁运、限运和贵重物品。  (5) 托运政府法令禁运、限运以及需要办理公安、卫生检疫或其它准运证明的零担货物,托运人应同时提交有关证明。  (6)托运时,托运人应在每件货物两端分别拴贴统一规定注有运输号码的货物标签。需要特殊装卸、堆码、储存的货物,应在货物明显处加贴储运指示标志,并在运单“特约事项栏”内注明。 第一条 为保护汽车货物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以及其他有关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正常的道路货物运输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汽车货物运输及相关的货物搬运装卸、汽车货物运输服务等活动,应遵守本规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汽车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实行货物联运的适用本规则。拖拉机及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辆从事货物运输的,可参照本规则执行。第三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承运人,是指使用汽车从事货物运输并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经营者。 (二)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单位和个人。(三)收货人,是指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指定提取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四)货物运输代办人(以下简称货运代办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承揽货物并分别与托运人、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经营者。(五)站场经营人,是指在站、场范围内从事货物仓储、堆存、包装、搬运装卸等业务的经营者。(六)运输期限,是由承托双方共同约定的货物起运、到达目的地的具体时间。末约定运输期限的,从起运日起,按200千米为1日运距,用运输里程除每日运距,计算运输期限。(七)承运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自接受货物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时间。本条规定不影响承运人与托运人就货物在装车前和卸车后对承担的责任达成的协议。(八)搬运装卸,是指货物运输起讫两端利用人力或机械将货物装上、卸下车辆,并搬运到一定位置的作业。人力搬运距离不超过200米,机械搬运不超过400米(站、场作业区内货物搬运除外)。 货物运杂费在货物托运、起运时一次结清,也可按合同采用预付费用的方式,随运随结或运后结清。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运费尾数以元为单位,不足一元时四舍五入。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末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托运人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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