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进出口贸易流程图详解+图解

时间:2023-05-19 15:51:30 | 作者:admin
【图】进出口贸易流程图详解+图解 1、 出口贸易流程1)出口交易前的准备① 国际商务信息的收集与整理; ② 对国际市场的调查研究; ③ 落实出口货源;④ 出口商品经营方案的制定; ⑤ 建立业务关系;⑥ 经贸洽谈人员的选派与洽谈内容的确定;⑦ 出口商品的广告宣传;⑧ 出口商品的商标注册与企业域名注册。2)交易磋商:包括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过程。其中发盘和接受是达成交易、合同成立不可缺少的两个基本环节和必经的法律步骤。在交易磋商过程中,一方发盘经另一方接受以后,交易即可成立,买卖双方就构成了合同关系,接下来就是订立书面合同。3)出口合同履行的一般程序① 申请领取出口许可证 (外经贸机构批准)② 申请原产地证书 (贸促会批准)③ 接受法定检验或委托鉴定,取得检验报告或鉴定证书(商检提供)④ 催证、审证、改证⑤ 制作各类单据(如汇票、发票等)⑥ 办理托运手续⑦ 投保 ⑧ 报关;交纳关税 ⑨ 装运;换取提单 ⑩ 缮制单据缮制单据后提交至银行,接下来就是: 审单复单→ 结汇→ 退税→ 合同归档2、进口贸易流程1)进口交易前的准备① 对国内外市场的调查研究;包括商品价格变化趋势和供应商资信。② 进口成本核算;③ 进口货物许可证的申领;④ 进口用汇;⑤ 委托代理进口。⑥ 选择交易商品和对象2)交易磋商询价、洽谈签订外贸合同3)进口合同履行的一般程序① 信用证的开立和修改② 委托装运③ 装运前验货④ 索要商检证书⑤ 运输和保险⑥ 审单和付款⑦ 进口报关纳税⑧ 进口商品检验⑨ 提货离岸 出口货物流程 出口货物流程主要包括:报价、订货、付款方式、备货、包装、通关手续、装船、运输保险、提单、结汇。 一、报价 在国际贸易中一般是由产品的询价、报价作为贸易的开始。其中,对于出口产品的报价主要包括:产品的质量等级、产品的规格型号、产品是否有特殊包装要求、所购产品量的多少、交货期的要求、产品的运输方式、产品的材质等内容。 比较常用的报价有: FOB船上交货、CNF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等形式。 二、订货(签约) 贸易双方就报价达成意向后,买方企业正式订货并就一些相关事项与卖方企业进行协商,双方协商认可后,需要签订《购货合同》。在签订《购货合同》过程中,主要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包装、产地、装运期、付款条件、结算方式、索赔、仲裁等内容进行商谈,并将商谈后达成的协议写入《购货合同》。这标志着出口业务的正式开始。通常情况下,签订购货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盖本公司公章生效,双方各保存一份。 三、付款方式 比较常用的国际付款方式有三种,即信用证付款方式、TT付款方式和直接付款方式。 1、信用证付款方式 信用证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两类。跟单信用证是指附有指定单据的信用证,不附任何单据的信用证称光票信用证。简单地说,信用证是保证出口商收回货款的保证文件。请注意,出口货物的装运期限应在信用证的有效期限内进行,信用证交单期限必须不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日期内提交。 国际贸易中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的居多,信用证的开证日期应当明确、清楚、完整。中国的几家国有商业银行,如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都能够对外开立信用证(这几家主要银行的开证手续费都是开证金额的1.5‰)。 2、TT付款方式 TT付款方式是以外汇现金方式结算,由您的客户将款项汇至贵公司指定的外汇银行账号内,可以要求货到后一定期限内汇款。 3、直接付款方式 是指买卖双方直接交货付款。 四、备货 备货在整个贸易流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须按照合同逐一落实。备货的主要核对内容如下: 1、货物品质、规格,应按合同的要求核实。 2、货物数量:保证满足合同或信用证对数量的要求。 3、备货时间:应根据信用证规定,结合船期安排,以利于船货衔接。五、包装 您可以根据货物的不同,来选择包装形式(如:纸箱、木箱、编织袋等)。不同的包装形式其包装要求也有所不同。 1、一般出口包装标准:根据贸易出口通用的标准进行包装。 2、特殊出口包装标准:根据客户的特殊要求进行出口货物包装。 3、货物的包装和唛头(运输标志):应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使之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六、通关手续 通关手续极为烦琐又极其重要,如不能顺利通关则无法完成交易。 1、属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须办出口商品检验证书。 目前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四个环节: ○接受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 ○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 ○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并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检验方法有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签发证书: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 2、须由专业持有报关证人员,持箱单、发票、报关委托书、出口结汇核销单、出口货物合同副本、出口商品检验证书等文本去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箱单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产品装箱明细。 ○发票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产品证明。 ○报关委托书是没有报关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委托报关代理行来报关的证明书。 ○出口核销单由出口单位到外汇局申领,指有出口能力的单位取得出口退税的一种单据。 ○商检证书是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而得到的,是各种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鉴定证书和其他证明书的统称。是对外贸易有关各方履行契约义务、处理索赔争、议和仲裁、诉讼举证,具有法律依据的有效证件,同时也是海关验放、征收关税和优惠减免关税的必要证明。-----------------进口流程——————————————————————————–办理海关进口手续流程图及简要说明1、一般情况下的从国外进口到国内到港货物->外贸公司或者委托外贸公司办理进关手续->进口备注: 1、外贸公司是指经国家经贸部或省、市级经贸委批准其有进出口商品经营和代理权的企业。 2、所需通关单据:1)进口合同 2)进口发票 3)装箱单 4)海运提单 5)提货单(正本海运提单 背书、传真空运单据换取) 6)各种进口许可证(根据海关商品编号上的规定)2、从国外视同进口到保税区到港货物->保税区企业自行办理保税区海关备案手续->保税区仓库备注: 1、海关备案是指进口商将进口的货物如实向海关申报,而无需加税和进口许可证。备案进区后的货物呈保税状态。 2、海关备案所需提供的单据:1)进口合同(如国外卖方是本公司系统可免去) 2)进口发票 3)装箱单 4)提货单(正本海运提单背书、空运提单换取) 5)海运、空运提单 6)保税仓储进库登记簿3、从保税区进口到国内保税区仓库内货物->保税区海关通关手续或保税区海关核销手续,海关通关手续->进口备注: 1、方法B是指在保税区内投资经营自身产品,且经保税区海关核准按月、季等核销期限的仓库和生产性企业,进口时可办理的方法。特点是货物可先实现国内销售,后报关付税、付证。 2、通关和核销单据:1)进口合同(保税区内企业和外贸公司的) 2进口发票(保税区内企业和外贸公司的) 3)装箱单 4)出库单(正本) 5)各种进口许可证(根据海关商品编号上的规定)4、从国外通过保税区海关(一次性)进口到国内到港货物->保税区外的贸易公司代理进口保税区海关通关手续->国内备注: 1、这种方式是保税区内企业为了保证自己独立对海外经商的进口通关方法。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简称广交会,创办于1957年春季,每年春秋两季在广州举办,迄今已有五十余年历史,是中国目前历史最长、层次最高、规模最大、商品种类最全、到会客商最多、成交效果最好的综合性国际贸易盛会。自2007年4月第101届起,广交会更名为“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由48个交易团组成,有数千家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的外贸公司、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外商投资/独资企业、私营企业参展。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贸易方式灵活多样,除传统的看样成交外,还举办网上交易会。广交会以出口贸易为主,也做进口生意,还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以及商检、保险、运输、广告、咨询等业务活动。来自世界各地的客商云集广州,互通商情,增进友谊。   主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广东省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 : 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组织机构:“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领导委员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领导,各交易团团长、各展馆馆长、有关部门领导共同组成   举办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382号琶洲国际会展中心   春季开展时间:每年4月15日至5月5日   秋季开展时间:每年10月15日至11月4日   参展范围:广交会现在分三期举行,每期都有不同的参展范围   第一期:大型机械及设备、小型机械 、自行车、摩托车、汽车配件、化工产品 、五金 、工具、车辆(户外)、工程机械(户外)、家用电器 、电子消费品、电子电气产品 、计算机及通讯产品、照明产品、建筑及装饰材料 、卫浴设备、进口展区   第二期:餐厨用具、日用陶瓷、工艺陶瓷、家居装饰品、玻璃工艺品、家具、编织及藤铁工艺品、园林产品 、铁石制品(户外)、家居用品、个人护理用具、浴室用品、钟表眼镜 、玩具、礼品及赠品、节日用品、土特产品(109届新编入)   第三期:男女装、童装、内衣、运动服及休闲服、裘革皮羽绒及制品、服装饰物及配件、家用纺织品、纺织原料面料、地毯及挂毯、食品、医药及保健品、医疗器械、耗材、敷料、体育及旅游休闲用品、办公文具、鞋、箱包 进出口银行(Export-Import Bank/Import and Export Bank) 是指专营本国对外贸易信用的政府金融机构。它接受本国政府的政策指导,针对其对外经济关系的目标,以进出口商为营业对象,经营存款、放款、贴现、汇兑及提供信用担保等业务。    各国政府为推动本国的进出口贸易,集中掌握本国大宗的外汇收支,并发展同他国的经济往来,都设有这类银行,但名称不尽相同。在美国称进出口银行,在日本称输出入银行,在法国等国称对外贸易银行,也有许多国家对外贸易信用及结算业务是由外汇专业银行兼营,较为典型的是美国进出口银行和日本输出入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1994年,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府全资拥有的国家政策性银行,其国际信用评级与国家主权评级一致。目前在国内设有9家营业性分支机构和5个代表处,在境外设有东南非代表处和巴黎代表处;与 140 家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   中国进出口银行是我国外经贸支持体系的重要力量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对外承包工程及各类境外投资的政策性融资主渠道、外国政府贷款的主要转贷行和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的承贷行,为促进我国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金融政策和外交政策,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推动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促进对外关系发展和国际经贸合作,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主要业务范围   1、办理出口信贷(包括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   2、办理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类贷款 ;   3、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 ;   4、提供对外担保 ;   5、转贷外国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 ;   6、办理本行贷款项下的国际国内结算业务和企业存款业务 ;   7、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筹集资金 ;   8、办理国际银行间的贷款,组织或参加国际、国内银团贷款;   9、从事人民币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 ;   10、从事自营外汇资金交易和经批准的代客外汇资金交易 ;   11、办理与本行业务相关的资信调查、咨询、评估和见证业务;   12、经批准或受委托的其他业务 。   美国进出口银行 创设于1934年,1945年改组为国有银行。其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须经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批准。该行主要宗旨是为促进美国商品出口,承担私人出口商和金融机构不愿意或无力承担的风险,通过优惠的出口信贷条件,增强美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主要办理放款业务及提供担保和信贷保险。同时,美国进出口银行也是美国政府对外援助的一个执行机构。该行资本额为10亿美元,由联邦政府拨付。每年经营所获利润,除一小部分上缴财政部外,大部分充抵该行准备金。该行资金来源主要由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构成。借入资金的渠道是直接从财政部借款,从联邦筹资银行借入中、长期资金,以及发行债券从市场筹集。   美国进出口银行主要业务有:①对买方提供贷款。基本方式是对外国买主提供直接贷款,但必须购买美国商品,并用美元还本付息。原则上,贷款条件比私人商业银行优惠,期限较长。②对国外的金融合作机构提供中期美元贷款,再由这些机构对购买美国商品的买主贷款。③对卖方提供信贷支持。基本方式是对出口商从商业银行取得的中期贷款提供担保,收取一定担保费。④贴现放款。进出口银行对经营出口信贷的商业银行提供票据贴现便利。⑤对大工程项目的建设、计划等提供资金,对美国的工程承包商在国外使用的美国大型设备,给予政治风险的担保等。   日本输出入银行 于1951年 4月创建,当时因只办理出口信贷,称日本输出银行。1952年除经办创设时经营的出口信贷以外,增加了进口信贷和债务担保业务,由此改名为日本输出入银行。宗旨是为促进日本与外国的经济交流,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所进行的金融活动提供信贷支持和担保,同时根据政府的政策开展金融活动。1953年开始办理海外投资信贷和海外事业信贷业务。1989年由于法律的修改,开始对日本的海外投资事业直接出资。   日本输出入银行资本额为9673亿日元(合61亿美元),资金来源包括:①政府产业投资特别会计部门出资;②政府资金运用部、简易保险和邮政年金部门等提供贷款;③通过金融市场发行由政府担保的外汇债券。   具体业务活动为:①出口信贷;②进口信贷;③海外投资信贷和海外事业;④经济合作贷款;⑤担保。 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是指不同国家(和/或地区)之间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活动。国际贸易是商品和劳务的国际转移。国际贸易也叫世界贸易。 国际贸易由进口贸易(Import Trade)和出口贸易(Export Trade)两部分组成,故有时也称为进出口贸易。 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也称世界贸易、进出口贸易) 一、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共同性   1、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相同;   2、有共同的商品运动方式;   3、基本职能相同,且都受商品经济规律的影响和制约。   二、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区别   1、各国的经济政策不同;   2、语言、法律及风俗习惯不同;   3、各国间货币、度量衡、海关制度等不同;   4、国际贸易的商业风险大于国内贸易。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比国内贸易更复杂。   1.客户询盘。   2.报价磋商。   3.签立订单。 4.下达生产通知   5. 验货   6.制备基本文件:制作出口合同,出口商业发票,装箱单等文件。   7.办理商检   (以下是船务流程)   8. 租船订仓:   9. 安排拖柜,将货物运送到货代仓库。   10.委托报关:   11. 获得运输文件:   12. 准备其他文件: 商业发票、FORMA原产地证书或一般原产地证、装运通知、装箱单。   13.交单:   13.1.采用L/C收汇的,应在规定的交单时间内,备齐全部单证,并严格审单,确保没有错误,才交银行议付。   13.2.采用T/T收汇的,在取得提单后马上传真提单给客人付款,确认收到余款后再将提单正本及其他文件寄给客人。   13.3.如果T/T收汇的,要求收全款才能做柜的,要等收款后再安排拖柜。拿到提单后可立即寄正本提单给客人。   14.业务登记:每单出口业务在完成后要及时做登记,包括电脑登记及书面登记,便于以后查询,统计等。 进出口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过程,包括向海关申报、交验单据证件,并接受海关的监管和检查等。    进出口商向海关报关时,需提交以下单证: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进口货物应填写一式二份;需要由海关核销的货物,如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货物等,应填写专用报关单一式三份;货物出口后需国内退税的,应另填一份退税专用报关单。 2、发票。货物发票一式二份,对货物出口委托国外销售,结算方式是待货物销售后按实销金额向出口单位结汇的,出口报关时可准予免交。 3、陆运单、空运单和海运进口的提货单及海运出口的装货单。海关在审单和验货后,在正本货运单上签章放行退还报关单,凭此提货或装运货物。 4、装箱单。其份数等同货物发票,但是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 5、合同。进出口货物报关时需提供买卖双方签订的外贸合同。6、进口付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一切进出口货物报关时,应交验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付汇””章的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单,并将核销编号填在每张报关单的右上角处。 7、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交验贸易合同、货物产地证书等。 8、其它有关单证。包括:(1)经海关批准准予减税、免税的货物,应交海关签章的减免税证明;(2)已向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进出口的货物,应交验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   确定进口的船期,等船到以后。开始进行进口的操作。一、首先是要提供到货通知书、正本提单或电放保函换取单。二、准备进口报关所需单证:1.必备单证:清单、发票、合同一式一份、报关、报检委托书各一份。2.从欧盟、美国、韩国、日本进口货物,如是木制包装箱的需提供热处理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如是非木制的提供无木制包包装。3.税则所规定的各项证件(如进口许可证、机电证、重要工业品证书)4.有减免税手册的提供减免税证明手册。三、进口申报后如海关审价需要,客户需提供相关价格证明。如信用证、保单、原厂发票、招标书等海关所要求的文件。四、海关打印税单后,客户需在7个工作日缴纳税费。如超过期限,海关按日计征滞纳金。五、报关查验放行后,即可提货回家(仓库)。另: 货物到港后十四日内必需向海关申报。如超过期限海关按日计征滞报金(按货物价值万分之五)超过三个月,海关将作无主货物进行变卖!!   一、首先向船公司订好舱。二、出口报关所需单证:1.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之前,备齐海关所需单证向海关申报。2.必备单证:清单、发票、合同、核销单、报关委托书、船公司装货单等单证件各一份。3.按海关税则所规定的各项证件。(如通关单、出口许可证等)。4.有出口手册需提供手册报关。三、出口报检所需单证:1.应在报关之日前三天备齐所需单证,向检验检疫局申报。提供单证有:清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厂检单、纸箱包装单等证件各一份。2.如出口货物到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等外包装为木制的需做熏蒸或热处理的,需提供的单证有:清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如熏蒸产品是木制品,还需提供厂检单。3.做熏蒸或热处理的产品,应在报关前两天,将货物运抵到指定的堆场或港区进行熏蒸。(熏蒸时间需24小时)四、出口报关正式向海关申报。如出口需缴纳税费的,应及时缴纳税费。五、海关现场审单结束。货物单证放行后,货主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至海关监管区内进行验放。如需查验,报关行应及时与海关联系,进行货物查验,验完后需按船公司封指定铅封。不需查验的应及时进行实货放行,将装货单按截关时间送到港区装船。六、待货物出口,船公司就将出口舱单数据传送海关,海关接收到数据后报关行待海关数据结关后,及时到海关打印退税核销联。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定义:是指由商务部或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并调整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签发进出口许可证的方式对进出口许可管理目录中的商业实行的行政许可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第二章 投 保   第五条 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第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   第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九条 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第十三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第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第二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赔 偿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资金。   第二十六条 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试行。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未经保监会批准,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未经保监会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保险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   (三)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   (四)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   (五)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   (六)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的;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四十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四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三)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你想买交强险?我不卖! 买摩托车交强险,相当难;工程车、货车交强险,不单卖   网友投诉   中国寿光网“寿光民声”网友投诉:   请问寿光哪里能买到摩托车交强险?   开心论坛网友“sdsgzj”发帖称:   去审摩托车行驶证,车管所要求车辆必须有交强险,于是我就到车管所三楼去找保险公司,可是没有一家保险公司给入。听说,工程车、货车车主也很无奈,想入交强险必须捆绑商业险,否则,入险无门。   记者调查   要入交强险,先得“审”车型   网友“sdsgzj”告诉记者,他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三楼咨询了多家保险公司,对方要么说联不上网,要么说没有摩托车交强险保单,反正就是找各种理由不给办理业务。网友十分为难,自己很想按正规程序审车,但摩托车不入交强险就无法审证,万一交警查到怎么办?摩托车车主真是“有钱难买交强险”。   市民王先生也向记者反映,去年买了辆小货车想搞短途运输,今年去审车时想单独入交强险,可他几乎问遍了寿光的保险公司,得到的答案是:不能单独入交强险,必须捆绑其他商业险种。   “被保险”是大货车入保的“规矩”   12月13日下午,记者到车管所三楼采访了几家保险公司。记者称要给货车单独入交强险,几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都“不感冒”,有的工作人员甚至把记者“往外推”:“你去那边的保险公司问问吧,我们这儿办不了。”有一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首先询问了要入保险的货车车型,然后告诉记者,货车不能单独入交强险,必须同时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为什么不能单独入交强险?该工作人员解释,这是公司的规定,一直就是这么执行的。该工作人员还透露,不光他们一家,其他保险公司也不能给货车单独入交强险,必须附带商业险。   调查得知,大货车经常出现“被保险”,特别是贷款买车必须上全险。但有车主认为,商业险里的许多险种并不适合大货车。经常运菜的宋先生说,他跑运输已经很多年了,一直把安全放在首位,多年来没有发生过一起交通事故,有些险种根本不需要。 宋先生举例,如商业险里的车身划痕险,对于大货车来说基本没用。“装卸货物怎么可能不刮车漆?跑一趟运输,车上还不知道刮上多少‘扛扛’。货车就是拉货的,不和轿车一样要体面,通常刮了也没必要去喷漆修复。”   据了解,各保险公司基本上不为货车单独入交强险,而大货车又必须按时审车才能上路运营。为了能够上线审车,大货车车主就必须遵守保险业的“规矩”,老老实实拿钱“被保险”。   不卖交强险的原因:保险公司不做赔本买卖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说:“给货车单独入交强险,入一辆赔一辆。不仅是摩托车、货车难入交强险,工程车也不可能单独入交强险。”该工作人员说,货车大多是运营车辆,不停奔波在道路上,出事故的概率比私家车要高,而且经常出大事故。总体来看,私家车的出险率较低,货车的出险率最高。   虽然交强险的保费相对较低,但是赔付率却很高。相比之下,商业险的保费一般较高,赔付率较低。因此,为了不做亏本的买卖,多数保险公司选择交强险和商业险一起销售。   有法不依,车主“投诉无门”   据了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禁止保险公司拒保交强险。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违反该规定的,保监会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但是,从目前来看,保险公司因为拒绝受理交强险而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况几乎没有,车主有种“投诉无门”的感觉。 据《商用汽车新闻》记者了解,贷款买车必须上全险,大部分运输公司为了降低风险,都会自觉选择购买全险,要求单独购买交强险的用户一般都是全款买车的个体运输户。甘先生跑运输10多年了,已经先后淘汰了两辆车,这次他购买了一辆东风天龙用来拉菜。甘先生告诉《商用汽车新闻》记者:“我开车10多年了,没出过什么事故,觉得上商业险没有必要。并且商业险中的一些险种对于卡车来说不太合适,比如车损险是管剐了、蹭了,对于轿车来说很管用,而货车出现剐、蹭的情况,一般就找个修理厂修一修。如果按照保险公司的说法,需买交强险,必须同时购买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和车上责任险,我就要多交5000多元,我觉得这5000多元钱交得很不值。”然而甘先生尝试了好几家保险公司,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最后甘先生只能无奈地“被保险”了一回。   对此,郝演苏表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禁止保险公司拒保交强险,但是从目前来看,保险公司因为拒保交强险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的情况很少。因为保险公司往往会采用一些方法进行变相拒保。比如要求搭售商业险或是指出客户有过肇事记录,不予受理。这样一来,法律就很难处理这一类问题。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应该从政府层面出发,设立独立的交强险承办机构,把交强险和保险公司经营的商业险分开经营;另一方面,从经济层面出发,应该调整交强险投付费用,要使之和肇事记录更加密切关联起来,肇事记录多的,保险费用要大幅度提高,这样才能使出险率和赔付率有所下降,从根本上消除交强险亏损的情况。”
  • 上一页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