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装箱单据的要求

时间:2023-05-19 15:48:39 | 作者:admin
出口装箱单据的要求 (1)出口公司的中、英文名称及地址   (2)单据的名称   (3)装箱单据的号码、日期(一般填写发票号码、日期)   (4)填写提单号码   (5)填写合同号码或销售确认书号码   (6)填写运输的装运港(地)、目的港或中转港(地)名称及运输方式和船名   (7) 唛头   (8)填写商品数量。该数量为运输包装单位的数量,而不是计价单位的数量   (9)填写商品名称   (10)填写商品的单位净重和总净重   (11)填写商品的单位毛重和总毛重   (12)填写商品的单位尺码和总尺码   (13)填写数量的大写   (14)特别说明   (15)出口公司落款等。   装箱单一般不显示收货人、价格和装运情况,对货物内容的描述一般可用统称。   装箱单据着重表现货物的包装情况,内容包括:从最小包装到最大包装所有使用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 对于重量和尺码内容,在装箱单中一般只体现它们累计总额。   包装条款一般还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及包装规格等。   有的信用证规定“SEAWORTHY PACKING”(适用于海运包装)、“PACKING SUITABLE FOR LONG DISTANT”(适合于长途运输包装)或“STRANG WOODEN CASE PACKING”(坚固木箱装运)等等。信用证中的这些表达方法,都应在发票及箱单中照抄。   重量单是在装箱单的基础上,详细表示货物的毛重、净重、皮重等。   尺码单则要用“M3”表示货物的体积,其他内容基本与重量单相同。   装箱单、重量单或尺码单等可以出现特殊条款,就要根据信用证或合同的要求填写。如来证只要求装箱单中标明信用证号码、合同号码或特殊包装文字说明,那么按照信用证或合同要求填写。   制作装箱单据的注意事项:   ①单据名称必须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因为包装单据的内容,既包括包装的商品内容,也包括包装的种类和件数、每件毛净重的毛净总重量、总尺码(体积),所以无论信用证要求的包装单据是什么名称,都必须按其规定照打。
  • 上一页1 2 下一页